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原来有那么多讲究(内附法条)

我们都知道,保险中有三个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人相当于出资方,直接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缴纳保费,作为合同的相对人,ta有解除合同获得相应现金价值的权利;


被保险人,相对简单,就好比这个合同的“标的”,标的未消亡前,ta可以有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人则是在“标的”消亡时的理赔金获得者。

这三个身份,可以只有两个人,又可以有N个人,怎么说?

投保人可以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和受益人是同一人,还有,受益人可以有多个。


问一:那么,我可以作为投保人给隔壁老王投保吗?

答:那要看,你和老王的关系了。首先,我们要知道的一点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没有“保险利益”,何为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三十一条①)?就是说,如果你给自己投保,你当然地对自己有保险利益,这是个直接关系;还有血亲关系,你可以给你父母和孩子投保;婚姻关系下,你可以给你配偶投保;除了上述,还有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律关系,也可以作为投/被保人。

问二:老王和我没上述法律关系,他就是我公司的一个雇员,就不能投保了吗?

答:可以投保,你们属于劳动关系,老板可以给员工投保。只要投保时,你们的主雇关系是存在的,那么保险合同就是有效的。但是受益人只能是老王的近亲属哦(保险法第三十九条②)。


问三:以前我买了一份保险,里面受益人我直接勾选了法定,这有什么讲究吗?

答:受益人的讲究可大了。首先,受益人分为法定和指定,法定中的“法”,指的是《继承法》中的继承顺序(继承法第十条③),第一顺序分别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则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至于指定继承,相当于在保险的理赔金上设定了遗嘱,可以根据投/被保人的意愿来安排顺序和比例(保险法第四十条④)。


问四:

既然指定受益人是根据投/被保人的意愿,那么可以指定非亲属关系的人为受益人吗?

答: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受益人和投/被保人的关系,原则上是可以指定非亲属身份的人为受益人的。不过,这样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问五:当初指定受益人时,我的孩子还没出生,现在有了孩子,是否可以更改受益人?

答:可以。在更改受益人时,如果投/被保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在递交书面更改时,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法第四十一条⑤)。


问六:我和老公假离婚,办理离婚手续前他就买了份保险,受益人是我。在他身故了,我去保险公司拿理赔金,为什么被拒?

答:所有的“假离婚”,在法律上就是真离婚。在一线城市为了买房,“假离婚”成了一种现象,但它的风险是极大的。除了再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上发生改变,连保单受益人的身份关系也发生了变化。一旦离婚,婚内保单受益人的夫妻的身份关系就发生了改变,从而丧失了获得理赔金的权利(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⑥)。


问七:我的父母早在我年幼时就离婚了,在此之前,父亲买过一份保险,受益人是我。几年前,父亲再婚,并有了一个儿子。上个月父亲因肝癌身故我去保险公司领理赔金时,父亲的再婚妻子却拿着遗嘱说受益人是她儿子。我还能获得理赔金吗?

答:主要分两个层面,第一,保险公司在没接收到书面更改申请时,仍旧可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给到原合同的受益人理赔金;第二,对于投/被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是有效的。如果保险公司给了你理赔金,那么,之后她向法院主张遗嘱的效力时,法院是支持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⑦),那么这笔理赔金的最终受益人就要按遗嘱里写的了。


问八:老公身前是做家具生意的,欠了工厂和原料厂上百万。他有一份保险受益人是法定,老公父母早已过世,我俩还没有孩子,我是唯一继承人,那么领取的理赔金可以避债吗?

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生前欠款,妻子也要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⑧),所以妻子拿到的理赔金成了其可支配资金时,面对连带债务并不能避债。


问九:十多年前的保单都是法定受益人,那么多年过去了,业务员也早就换了人,我也嫌更改麻烦,就按继承法定的规则,不指定了,行不?

答:这当然可以。不过我要提示你这些隐患:首先,理赔程序复杂。需要法定继承人全部到场,准备相关证明身份关系的材料和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在同一个城市还好说,如果在不同城市甚至不同国家,这个成本就很高,且复杂;其次,基于人性的不可测,利益分配产生的矛盾在现实案例中也不在少数;最后,投保人最初买保障的初衷也是想给自己爱的人一份保障,但最后走了法定继承的流程,真正到最亲的人手里的钱都被平分得差不多了,未尝不是一种遗憾。


问十:都说保险可以避债避税避免婚姻风险企业风险,有那么神吗?

答:保单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上的不同的结构设计,确实可以完善我们的风险管控系统,但是这一切都要未雨绸缪,为避债而有损债权人权益的违法行为都是耍流氓哦。

编者语:其实关于“受益人”的学问还很深,在此浅尝即止。对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道德风险(参考泰国杀妻骗保案)、对于受益人不同顺位的作用、对于债务隔离的投/被/受三种身份的设计、对于受益人变更的时间点等等都值得探讨。


参考法条:

①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②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③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④保险法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⑤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⑥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⑦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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