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執行,到底啥意思?最遲多久行刑?恐怕和你理解的不一樣

世界上最古老刑罰之一就包括了死刑,指的是行刑者基於法律賦予的權利,來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死刑因為生命的不可再生性,成為了刑罰體系中最為嚴厲的一種。而被判決這種刑罰的人都是因為犯下了嚴重罪行,比如說謀殺,現如今我國的死刑執行一般是分作了死刑立即執行還有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種情況。那麼,這兩種方式都有什麼區別的呢?死刑立即執行又是最晚多久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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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來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這種一般針對的是應該被判處死刑,但並不是立即執行的犯人。緩期兩年算是給了他們一個悔過的機會,在這兩年的時間裡,他們需要進行勞動改造。其中,表現好的可以酌情進行減刑,也就是說死刑緩期兩年的犯人有活下來的幾率。倘若是在監獄中依然不肯悔改的,自然是接著執行死刑。而緩刑的最開始是減為無期徒刑,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過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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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說是減刑為二十五年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過二十年。但死緩兩年並非所有犯人都使用,首先,他們本身沒有血債之類的嚴重罪行。再有就是有重大立功表現,這樣的情況也是可以減刑。死緩執行的時間從宣告的那一天就開始算,沒有故意犯刑,兩年後減為無期。
死刑立即執行比死緩更為嚴重,根據《刑法修正案》第九條規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之類危害到國家刑罰的都有可能會執行死刑。死緩是各高級人民法院都有權核准的,不需要上報。而死刑立即執行不一樣,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決,所有的都應該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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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死刑還有附加刑罰,比如說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根據規定,死刑立即執行在接到命令後,應該在七天之內執行。也就是說,死刑立即執行最晚七天執行,在七天的時間裡,犯人可以見家屬。刑場也有規定,不會在繁華地區,採用方式主要是槍決或者是注射之類的方式。而槍決也有要求,得由司法警察或者是狙擊手執行,沒有這個條件,就找武裝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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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執行死刑的時候會有審判人員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性命等等情況,確保沒有錯殺。如果犯人臨時有遺言,可以幫忙記錄,最後再執行死刑。當死刑執行完畢,法醫會驗明其死亡與否和正身。其實立即執行死刑並不完全是七天後一定會被處決,還有兩種情況,就是停止執行死刑和暫停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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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執行死刑是為了避免犯人身份出現錯誤,這種情況一般比較少。而停止執行死刑就不一樣了,接到這種命令的人會重新被送回去再審,也就是說可能不會再執行死刑。停止同樣是有條件的,一是裁判發生錯誤。二是犯人有重大立功表現,這種會考慮改判。
第三種是犯人在懷孕期,考慮孩子是無辜的,同樣會改判。這三種情況出現一種都會等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會執行,停止執行死刑,也會被打回去改判。生命無價,在犯下罪行之前不妨想一想這真的值得用一輩子去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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