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

典型案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訴得力集團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晨光公司是ZL200930231150.3號名稱為“筆(AGP67101)”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原告在“天貓”網上被告坤森公司經營的“得力坤森專賣店”公證購買了被告得力公司生產的得力A32160中性筆,即被訴侵權產品。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點體現在:1.兩者均由筆桿和筆帽組成,筆帽上設有筆夾;2.筆桿、筆帽整體均呈粗細均勻的四周圓角柱體;3.筆桿頂部與筆帽頂部均有正方形錐臺突起,筆桿頂部錐臺中央有圓孔;4.筆帽長度約為筆桿長度的四分之一;5.筆夾上端與筆帽頂端錐臺弧形相連;6.筆夾略長於筆帽,長出部分約佔筆夾總長度的十分之一;7.主體靠近筆頭處內徑略小,四周表面中心位置各有一凸狀設計,筆頭為圓錐狀。區別點主要在於:1.被訴侵權設計的筆桿靠近筆尖約三分之一處有一環狀凹線設計,而授權外觀設計沒有凹線設計;2.被訴侵權設計的筆夾外側有長方形錐臺突起,而授權外觀設計的筆夾外側沒有突起;3.被訴侵權設計的筆夾內側為光滑平面,而授權外觀設計的筆夾內側有波浪狀突起;4.被訴侵權設計的筆夾下端是平直的,而授權外觀設計的筆夾下端為弧形。原告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製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0萬元。

【裁判結果】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外觀設計近似的判斷,應遵循“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在具體案件中,既應考察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的相似性,也應考察其差異性;需分別從被訴侵權產品與授權外觀設計的相同設計特徵和區別設計特徵出發,就其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分別進行客觀分析,避免主觀因素的影響。得力公司未付出創造性勞動,在授權外觀設計的基礎上改變或添加不具有實質性區別的設計元素,構成對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犯。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萬元。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原、被告均為國內較有影響的文具生產企業。案涉筆類產品的外觀設計,因在日常生活中常見,故在侵權判斷中受主觀因素的影響較大。本案對外觀設計近似性判斷的客觀標準進行了一定的探索,即從被訴侵權產品與授權專利的相同設計特徵和區別設計特徵出發,就其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分別進行客觀分析,得出認定結論。案件判決結果對於生活常見產品外觀設計近似性的認定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


上海微創醫療器械(集團)有限公司訴上海紐脈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虞某某等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

【基本案情】

虞某某曾是原告微創公司前沿技術部門負責人,2010年8月離職後一直在其他醫療科技公司任職,在此期間其申請的多項發明專利均涉及瓣膜輸送系統,2015年初其到被告紐脈公司任職。秦某、王某亦曾系微創公司員工,分別任臨床總監和前沿技術部門技術員,亦於2015年初離職後至紐脈公司任職,王某在微創公司任職期間曾參與“經導管主動脈瓣膜輸送系統”研發。紐脈公司於2015年7月申請涉案發明專利“一種心臟瓣膜輸送裝置”,發明人為虞某某、王某、秦某。微創公司認為涉案專利技術為王某、秦某的職務發明,請求法院判令涉案專利申請權歸其所有。


【裁判結果】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涉案專利技術與秦某在原告處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但能證明與王某在微創公司的本職工作具有較強的相關性,亦於王某離職後一年內申請。另外,涉案專利申請第一發明人虞某某具有較強的醫療器械領域的技術研發能力,與涉案專利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的相關性。考慮到涉案專利技術與微創公司技術在具體技術方案上存在較大差異,虞某某系涉案專利申請第一發明人,且在案證據並不足以證明涉案專利技術僅系王某的個人技術成果,故判決涉案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微創公司、紐脈公司共有。微創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涉及職務發明的認定標準把握。本案判決明確了當單位主張職務發明的發明創造具有多個發明人,且其中有單位離職員工時,應合理考慮這些員工發明人對於發明創造研發的貢獻。如果其他發明人同時具有該領域較強的技術研發能力,而爭議發明創造與原單位技術存在較大差異的情況下,不能簡單認定爭議發明創造屬於原單位的職務發明。


佳能株式會社訴上海慕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佳能株式會社系名稱為“電子照相成像設備、顯影裝置及耦聯構件”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0880003520.0,專利申請日為2008年3月24日,授權公告日為2012年1月18日。被告慕名公司在其公司介紹冊、公司網站及經營場所許諾銷售、銷售外包裝盒上印有“生產商:上海慕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CE310、CE311、CE312、CE313 和 CF350A、CF351A、CF352A、CF353A 型號硒鼓。佳能株式會社認為上述產品侵犯其專利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發明專利權的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合理開支20萬元。


【裁判結果】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可歸納為“與電子照相成像設備相關的特徵A”(以下簡稱“技術特徵A”)等五組具體技術特徵。基於對技術特徵的歸納,從發明名稱、發明主題予以初步判斷,對權利要求書中關於安裝關係的描述進行實質判斷,結合說明書中關於工作原理及結構關係的解釋加以綜合判斷,認定技術特徵A系使用環境特徵。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4、29-35記載的技術特徵相同,且能夠適用於權利要求中使用環境特徵所限定的使用環境,故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告未經許可,製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涉案專利權,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9萬餘元。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使用環境特徵是特殊形式的權利要求,應予以謹慎認定,並適用特殊的侵權判定規則。相關司法解釋及最高法院指導案例雖給出了使用環境特徵的概念和侵權判定原則,但較為寬泛。本案提出較為具體的認定規則。判決基於對技術特徵的歸納,經由發明名稱、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等多層面進行遞進式分析,認定相關技術特徵系使用環境特徵,釐清了其與一般技術特徵之間的邊界,進而指出使用環境特徵對專利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只要被控侵權產品能夠適用於使用環境特徵限定的使用環境,即可依據全面覆蓋原則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全部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胡某訴摩拜(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系名稱為“一種電動車控制系統及其操作方法”的發明專利權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為:一種電動車控制系統,其特徵在於:由微型攝像頭、圖形解碼器、存儲器及二維碼比對器構成二維碼識別器,微型攝像頭與圖形解碼器電連接,圖形解碼器和存儲器同時與二維碼比對器電連接,二維碼比對器對存儲器儲存的二維碼數據與圖形解碼器解碼的微型攝像頭拍攝的圖像數據比對併發給控制器,比對信號一致時控制器控制電動車的啟動或/和多媒體播放,比對信號不一致時控制器控制防盜報警器報警。胡某認為被告摩拜公司製造、使用的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利用手機掃描車上的二維碼可以實現開鎖,具備涉案專利權的技術特徵,侵犯其專利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裁判結果】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二維碼識別器的四個元器件必須集成在一起,電連接不包括無線通信信號連接。被控侵權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由雲中央信息處理平臺、無線傳輸技術與鎖控制器進行數據交換,實現開鎖功能,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二維碼識別器”“圖形解碼器……與二維碼比對器電連接”的技術特徵。此外,當手機掃描出現比對信號不一致時,摩拜單車並沒有發出報警信號,雖然車輛被非正常移動時出現報警信號,但不具備“比對信號不一致時控制器控制報警器報警”這一技術特徵。被控侵權的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及其操作方法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故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胡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確定了專利侵權比對規則:首先,準確界定涉案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其次,堅持全面比對原則,在技術特徵比對中,全面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針對每個技術特徵一一進行比對;最後,對於被控技術方案相對於涉案專利存在的差異,明確為不相同也不構成等同。


開德阜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與闊盛管道系統(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虛假宣傳糾紛案

【基本案情】

開德阜公司系“潔水”文字商標的商標權人,2013年7月1日之前,開德阜公司享有案外人德國阿垮瑟姆公司水管類產品的在華獨家經銷權,並註冊了“潔水”商標用於推廣銷售產品。2013年7月1日後,開德阜公司與阿垮瑟姆公司終止合作協議,闊盛公司成為阿垮瑟姆公司產品在華新代理商,其授權歐蘇公司在上海區域獨家銷售阿垮瑟姆公司產品。闊盛公司和歐蘇公司在宣傳文章及宣傳單上使用了“原德國潔水、現德國闊盛”“德國闊盛(原德國潔水)——不變的品質”等類似宣傳用語,同時還有“原代理商曾以德國‘潔水’在華推廣,從7月1日起德國廠方正式啟用中文標識‘闊盛’,用於中國市場推廣”“原在華使用的中文標識‘潔水’系原代理商所持有,現已和德國闊盛、阿垮瑟姆公司及其產品無任何關聯”等表述。開德阜公司認為闊盛公司、歐蘇公司使用上述宣傳用語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虛假宣傳,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犯商標權行為和虛假宣傳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闊盛公司、歐蘇公司為使相關公眾明確知曉阿垮瑟姆公司產品的新舊代理商更替、原代理商用於推廣產品的商標不再使用等重要事項進行的相關宣傳不會導致相關公眾誤解,開德阜公司亦未能證明闊盛公司、歐蘇公司侵害其享有的“潔水”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構成虛假宣傳,故判決駁回開德阜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開德阜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基於“潔水”商標曾被用於推廣阿垮瑟姆公司產品的事實,闊盛公司、歐蘇公司在宣傳活動中有必要向消費者告知“潔水”商標所指向的產品已經發生變化,兩公司使用“潔水”商標主觀上是善意的,且使用方式沒有超出合理的限度,不會造成消費者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屬於商標的正當使用。闊盛公司、歐蘇公司所使用的宣傳用語在文字表述上確有不準確之處,但並未產生引人誤解的效果,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虛假宣傳,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商標正當使用以及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標準。法院從被告使用商標的主觀意圖、使用方式及混淆可能性等角度,認為被訴行為屬於商標的正當使用。在被訴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上,強調了對廣告宣傳語應整體解讀,並結合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已有的認知經驗等因素綜合認定。本案判決對於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參考意義。


寶馬股份公司訴周某、上海創佳服飾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典型案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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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典型案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新穎和典型的“建立體系、全面模仿、立體侵權”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本案查明的侵權行為具有如下特徵:1.被控侵權人通過受讓商標、註冊商標、註冊企業等方式,建立特許經營加盟體系,顯示其標識使用的“合法性”,試圖掩蓋侵權行為的本質和目的。2.被控侵權人通過全面模仿權利人標識的方法混淆視聽,在具體經營過程中不僅涉及對權利人多個註冊商標實施侵權行為,還涉及註冊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3.被控侵權人通過分工合作,受讓商標、註冊商標、註冊企業,全面模仿權利標識,通過特許經營體系實現全方位的侵權行為,侵權影響範圍大,損害嚴重。因此,對此類惡意侵權行為應予嚴厲打擊。


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訴上海保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拉菲酒莊是世界知名的葡萄酒製造商。1997年10月,其在葡萄酒商品上的“LAFITE”商標在中國獲准註冊。2015年5月,拉菲酒莊發現保醇公司在進口、銷售拉菲酒莊所產葡萄酒的同時,自2011年起持續進口、銷售帶有“CHATEAU MORON LAFITTE”“拉菲特莊園”標識的葡萄酒,並由保正公司負責物流和倉儲。拉菲酒莊訴至法院稱,涉案葡萄酒酒瓶瓶貼正標上使用的“CHATEAU MORON LAFITTE”與“LAFITE”商標構成近似;背標上使用的“拉菲特”與中國消費者廣為知曉的“LAFITE”商標的音譯“拉菲”構成近似。鑑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拉菲”還未被核准註冊,故“拉菲”應被認定為未註冊馳名商標,保醇公司、保正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因此,請求法院認定“拉菲”為未註冊馳名商標,判令保醇公司、保正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00萬元。


【裁判結果】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於拉菲酒莊取得“拉菲”商標專用權之前,故有必要認定當時“拉菲”是否屬於未註冊馳名商標。根據本案事實,足以證明我國相關公眾通常以“拉菲”指代“LAFITE”,兩者之間已形成穩定的對應關係,“拉菲”可以被認定為未註冊馳名商標。涉案葡萄酒酒瓶瓶貼正標上突出使用的“MORON LAFITTE”侵犯了“LAFITE”註冊商標專用權,背標上使用的“拉菲特”侵犯了“拉菲”的商標權利,保醇公司進口並銷售涉案葡萄酒構成商標侵權。保正公司明知保醇公司侵權,仍為其提供物流、倉儲等便利條件,構成幫助侵權。遂判決兩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共同賠償拉菲酒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00萬元。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繫上海法院首例認定未註冊馳名商標的案件。本案主要涉及未註冊馳名商標認定必要性的判斷、認定標準,以及未註冊馳名商標受侵害時是否可以獲得賠償等問題。本案判決明確了侵權行為發生時尚未被核准註冊的商標,訴訟過程中被核准註冊,對侵權行為發生時該商標是否屬於未註冊馳名商標仍有認定的必要。我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雖未規定未註冊馳名商標受到侵害時可以獲得賠償,但使用未註冊馳名商標必然佔用了權利人的商譽,給其造成了損失,故仍可以判決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判決對於司法實踐中未註冊馳名商標侵權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和借鑑意義。同時,本案的處理也有利於引導葡萄酒進口企業誠信經營。


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典型案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

【裁判結果】


典型案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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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被告方進行商標正當使用抗辯是商標侵權抗辯中較為常見的情況。司法審判應審慎把握商標正當使用抗辯的判定標準,合理界定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達到商標專用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本案的核心涉及光明公司在包裝盒上使用“85℃”到底是作為商標標識意義上的使用還是作為溫度表達意義上的使用。生效判決結合案情及商品包裝上其他說明性文字與爭議標識之間的聯繫,認定係爭標識的使用表達的是溫度而非商品來源,故是正當使用描述性文字、符號。該案的裁判思路和提煉的裁判規則對同類案件審理具有參考價值。


達索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訴上海知豆電動車技術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達索公司系計算機軟件CATIA V5 R20的著作權人,其曾因被告知豆公司使用侵權軟件於2017年2月向行政機關投訴,行政執法過程中查獲知豆公司使用侵權軟件8套。期間知豆公司與達索公司達成和解,並與達索公司的授權代理商簽訂了正版軟件採購合同。同年8月,行政機關對知豆公司依法作出減輕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後,知豆公司並未按約支付軟件採購款。同年11月,達索公司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保全過程中,法院經知豆公司同意,採取隨機抽查的方式對計算機中安裝涉案軟件的情況進行證據保全,並根據所抽查比例推算計算機中安裝涉案軟件的數量。經清點,知豆公司經營場所內共有計算機73臺,抽查的15臺計算機中均安裝了涉案軟件。達索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800餘萬元。


【裁判結果】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知豆公司未經達索公司許可,在其經營場所內的計算機中安裝了涉案軟件,侵害了達索公司對涉案軟件享有的複製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鑑於達索公司的實際損失及知豆公司的違法所得均難以確定,而現有證據已經可以證明達索公司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超過了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50萬元,故法院綜合全案證據情況,同時考慮雙方提交的銷售合同軟件單價、知豆公司的侵權期間、安裝侵權軟件的計算機數量,以及知豆公司在被行政機關查獲使用侵權軟件後仍擴大侵權規模的主觀惡意等因素,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定賠償數額,判令知豆公司賠償達索公司經濟損失及律師費共計900萬元。知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如何堅持全面賠償原則,積極探索加大賠償力度的具體實現途徑,公平合理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一直是知識產權審判中需要解決的難題。本案在侵權賠償責任確定中積極適用裁量性賠償制度,綜合案件事實和全案證據,特別是被告存在明顯惡意侵權的情況下,法院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情合理確定賠償數額,為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一定的參考。同時,法院通過本案判決倡導社會公眾全面使用正版軟件,尊重軟件開發者的勞動和付出,推進企業軟件正版化工作,形成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激勵和發展創新的營商環境。


上海壯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碩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奇蹟MU》是韓國(株)網禪公司開發的一款網絡遊戲。壯遊公司經授權獲得中國地區的獨佔運營權及維權權利。2013年,碩星公司未經授權開發網頁遊戲《奇蹟神話》並獨佔性授權維動公司運營。經比對,在地圖的名稱和等級限制方面,《奇蹟神話》360級之前的全部地圖名稱與《奇蹟MU》的相應地圖名稱基本相同;在地圖的俯視圖及場景圖方面,兩者的俯視圖在顏色搭配、顯示的路線圖方面相同或相似;在角色及其技能方面、在武器和裝備方面、在怪物及NPC方面均基本相同。壯遊公司認為《奇蹟MU》遊戲整體畫面構成類電影作品,被訴遊戲侵犯其著作權。維動公司在運營宣傳中使用引人誤解的內容,維動公司在獨家經營碩星公司網絡遊戲過程中,為推廣該遊戲而發佈宣傳文章,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兩者應就此承擔連帶責任。壯遊公司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碩星公司、維動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0餘萬元並公開消除影響。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奇蹟MU》遊戲整體畫面構成類電影作品,《奇蹟神話》遊戲整體畫面與其實質性相似,故碩星公司、維動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維動公司在宣傳過程中使用易引人誤解的內容,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而產生的收益由兩者分享,與碩星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奇蹟”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被訴遊戲名稱與其近似,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據此判決碩星公司、維動公司停止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壯遊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費用10萬餘元並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碩星公司、維動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奇蹟MU》遊戲整體畫面在其等級設置、地圖名稱以及地圖、場景圖的圖案造型設計、職業角色設置及技能設計、武器、裝備的造型設計等方面均具有獨創性,且遊戲畫面可以以有形形式複製,符合法律規定的作品的構成要件,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關於作品的分類以其表現形式為基礎。對於類電影這一類作品,其表現形式在於連續活動畫面組成,這亦是區別於靜態畫面作品的特徵性構成要件。《奇蹟MU》在運行過程中呈現的亦是連續活動畫面,具有類電影作品的表現形式。因此,《奇蹟MU》遊戲整體畫面構成類電影作品。玩家不同操作會產生不同畫面,但這是操作不同而產生的不同選擇,未超出遊戲設置的畫面,不是脫離於遊戲之外的創作。經比對,被訴遊戲與《奇蹟MU》遊戲整體畫面高度近似,構成著作權侵權。碩星公司、維動公司的宣傳內容易引人誤解為被訴遊戲與《奇蹟MU》存在關聯,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鑑於壯遊公司二審中撤回關於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之一審訴請,故對賠償數額酌情調整,變更碩星公司、維動公司賠償壯遊公司經濟損失4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餘元,其餘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網絡遊戲是近年來快速發展的數字文化娛樂類智力成果,與之相關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需求亦日益強烈。本案判決依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認定了網絡遊戲整體畫面的作品類型,評析了遊戲玩家的操作不是創作行為,不會因此另外產生著作權,並認定遊戲整體畫面相似構成侵權。本案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對網絡遊戲的司法保護作出了積極探索,系全國首例涉及認定網絡遊戲整體畫面構成類電影作品的案件。在網絡遊戲侵權頻發的背景下,本案的審理對於提升網絡遊戲司法保護的成效具有積極意義。

費希爾技術有限公司與上海東方教具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費希爾技術公司從事創意組合模型的研發、製造和銷售。本案權利商品由費希爾技術公司於2004年推出,內含拼裝組件,消費者可以依照其《安裝說明書》所載拼裝步驟分別搭建成30種展現不同機械結構原理的靜態模型。消費者還可以根據自己的創意搭建出30種之外的造型。東方教具公司、雅訊科技公司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亦內含與權利商品相同的拼裝組件,其《裝配手冊》中的展示圖與權利商品實質相同。費希爾技術公司認為,權利商品中30個立體模型實物構成立體作品;安裝說明書中載有已搭建完成的30種靜態模型展示圖樣構成產品設計圖;102幅拼裝組件展示圖例構成產品設計圖;組件拼裝步驟圖構成示意圖。東方教具公司、雅訊科技公司的行為侵害了權利作品的署名權、複製權及發行權,且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請法院判令兩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100萬元等。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東方教具等兩公司構成對拼裝組件展示圖、拼裝步驟圖、模型展示圖三種圖形作品著作權的侵害,但認為30種立體模型尚處構思階段不構成作品,兩公司的行為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兩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費希爾技術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東方教具等兩公司構成對費希爾圖形作品著作權侵權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判決並無不當,予以維持。但關於立體模型不構成作品的認定不當,予以糾正。根據著作權法規定,構成模型作品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必須具有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如與地理、地形、建築或科學有關的智力創作等;二是具有獨創性,模型作品應當是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但在造型設計上必須具有獨創性;三是能以有形形式固定的立體造型。商品以組件配以詳細安裝說明的方式對外銷售,購買者以對價取得商品的同時,也取得了對模型作品進行裝配複製的許可。被控侵權行為實施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同樣方式生產、銷售涉案商品,實質上是行使了對模型作品的複製許可權,侵害了著作權人對涉案模型作品享有的複製權。故判決維持一審部分判決,撤銷部分判決,並判決東方教具等兩公司停止對30種模型作品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共同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支出7.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被控侵權人並非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侵權複製品,而是提供說明書和組裝零件,最終用戶可按照說明書搭建形成複製品。案件涉及模型作品的認定、著作權法與伯爾尼公約的法律適用、圖形作品與模型作品之間的關係、著作權間接侵權的構成要件等複雜法律問題。本案明確了模型作品的構成要件,並運用默示許可原理剖析本案中的銷售行為,然後借鑑許可侵權理論判斷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本案判決彰顯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和力度,獲得社會一致讚譽。


上海耀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廣州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DOTA2(刀塔2)是美國維爾福公司(Valve Corporation)開發的一款世界知名的電子競技類網絡遊戲,該遊戲在中國大陸地區的代理運營商為完美世界(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2014年,耀宇公司與遊戲運營商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共同運營2015年DOTA2亞洲邀請賽。耀宇公司通過協議約定獲得該賽事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視頻轉播權,並負責賽事的執行及管理工作(包括選手管理、賽事宣傳、場地租賃及搭建佈置、設備租賃及購置、主持人聘請、賽事舉行、後勤保障以及節目拍攝、製作、直播、輪播和點播等)。鬥魚公司未經授權,以通過客戶端旁觀模式截取賽事畫面配以主播點評的方式實時直播涉案賽事。耀宇公司認為,鬥魚公司的行為侵犯了耀宇公司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鬥魚公司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800餘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耀宇公司關於鬥魚公司侵害其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但鬥魚公司直播涉案賽事的行為直接損害了耀宇公司獨家行使轉播權能夠為其帶來的市場競爭優勢,侵害了該市場競爭優勢能夠為其帶來的商譽、經濟利益等合法權益,亦損害了網絡遊戲直播網站行業的正常經營秩序,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具有主觀惡意,構成對其不正當競爭,故判決鬥魚公司賠償耀宇公司經濟損失和維權的合理開支合計人民幣110萬元,並消除影響。鬥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網絡遊戲賽事的轉播權是賽事組織者創造商業機會、獲得商業利益的經營項目,其正當權益應受法律保護。未經比賽組織運營者的授權許可,對涉案賽事的實時直播,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比賽組織運營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隨著電子競技遊戲產業日益發展,涉及該行業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日益增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滯後性、侷限性問題日益突出。本案主要涉及電子競技遊戲賽事轉播權的法律保護以及未經許可,擅自直播電子競技遊戲賽事行為的法律認定。雖然被訴行為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列舉規定的具體行為,但該行為的正當性與否應當以是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是否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是否不正當利用他人競爭優勢或者破壞他人競爭優勢作為基本判斷標準。作為全國首例電子競技遊戲賽事網絡直播糾紛案件,本案的審理對於我國迅猛發展的電子競技遊戲產業具有較好的引導和規制作用,只有正當有序的自由競爭才能保障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


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聚網視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愛奇藝公司系國內知名視頻內容提供商,其運營模式主要為“廣告+免費視頻”,即用戶觀看一定時長的廣告,愛奇藝公司向其提供免費視頻內容,愛奇藝公司則通過收取的廣告費支付營運成本並獲取商業利益。愛奇藝公司認為聚網視公司開發並運營的“VST全聚合”軟件通過技術手段破解了其驗證算法取得視頻播放密鑰,使其用戶在觀看愛奇藝公司視頻時,無需觀看視頻前廣告,致使愛奇藝公司用戶減少、廣告收入下降,損害了愛奇藝公司的利益,聚網視公司的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聚網視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餘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愛奇藝公司、聚網視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係,聚網視公司採用技術手段繞開片前廣告,直接播放來源於愛奇藝公司的視頻的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判令聚網視公司賠償愛奇藝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費用6萬元,並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聚網視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愛奇藝公司通過“廣告+免費視頻”獲取商業利益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愛奇藝公司對其視頻內容採取了加密措施,聚網視公司通過破解愛奇藝公司驗證算法,取得視頻播放密鑰,從而繞開了愛奇藝公司的片前廣告直接播放視頻,使其用戶在無需付出時間成本的情況下,觀看愛奇藝公司視頻,這將導致部分愛奇藝公司用戶轉而成為聚網視公司的用戶以及愛奇藝公司廣告點擊量的下降。同時,聚網視公司讓其用戶觀看愛奇藝公司視頻時,其自身無需支付運營成本,相應的運營成本皆由愛奇藝公司承擔。聚網視公司知道軟件的提供會出現損害他人利益的後果,仍實施該行為,具有主觀故意,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愛奇藝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視頻聚合應用軟件聚合了多家視頻網站的視頻內容,卻不播放來源網站廣告甚至嵌入自身廣告,其在給用戶提供更便捷的視覺享受的同時,也引發了法律爭議。視頻聚合應用軟件究竟是技術創新還是不勞而獲的搭便車行為?本案通過對聚網視公司“VST全聚合”軟件播放視頻技術原理的查明,得出客觀上其系通過實施破解愛奇藝公司加密技術取得有效的播放密鑰,達到繞過愛奇藝公司廣告直接播放視頻內容的目的。主觀上,聚網視公司開發運營軟件目的是在吸引用戶同時免於支付版權、寬帶等營運成本,究其本質屬於不勞而獲的“搭便車”行為而非技術創新。據此,法院判定聚網視公司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作為首例視頻聚合應用軟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本案判決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借鑑意義。

上海漢濤信息諮詢有限公司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漢濤公司是大眾點評網(www.dianping.com)的經營者。大眾點評網為網絡用戶提供商戶信息、消費評價、優惠信息、團購等服務,積累了大量消費者對商戶的評價信息。大眾點評網的“用戶使用協議”載有:任何用戶接受本協議,即表明該用戶主動將其在任何時間段在本站發表的任何形式的信息的著作財產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可轉讓權利無償獨家轉讓給大眾點評網運營商所有,並表明用戶許可大眾點評網有權利就任何主體侵權單獨提起訴訟,獲得賠償。百度公司在其經營的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了大眾點評網的點評信息。


漢濤公司認為百度公司的行為替代了大眾點評網向用戶提供內容,百度公司由此迅速獲得用戶和流量,攫取漢濤公司的市場份額,削減漢濤公司的競爭優勢及交易機會,給漢濤公司造成了鉅額損失。其行為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百度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9,000餘萬元。百度公司認為雙方不存在競爭關係,且百度公司對信息的使用方式合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漢濤公司與百度公司存在競爭關係,百度公司未經許可在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了來自大眾點評網的信息,實質替代大眾點評網向用戶提供信息,對漢濤公司造成損害,具有不正當性,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百度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漢濤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及合理費用人民幣23萬元。百度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根據雙方在一審中提供的公證證據,進一步梳理查明由百度地圖公證抽取的1,655個商戶中,有1,278個商戶所展示的評論信息來源於大眾點評網,佔比35%。在商戶評論信息中,100%使用來自大眾點評網評論信息的商戶有276家,使用來自大眾點評評論信息高於75%(不包括100%使用)有508家,使用來自大眾點評評論信息高於50%(不包括75%以上)有104家。涉及餐飲行業的1055個商戶共使用來自於大眾點評網的評論信息86,286條,平均每家商戶使用81條;涉及非餐飲行業的402個商戶中,共使用來自於大眾點評網的信息11,330條,平均每家商戶使用28條。且所有評論信息均全文顯示並位於頁面前列。綜合考慮百度公司的行為是否具有積極效果、百度公司使用涉案信息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超出必要限度使用信息的行為對市場秩序所產生的影響、百度公司所採取的“垂直搜索”技術是否影響競爭行為正當性的判斷等因素,法院認為百度公司的行為雖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消費者的選擇,但大量全文使用信息的行為已經超出必要的限度,嚴重損害了漢濤公司的利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在互聯網環境下擅自使用他人收集信息的行為是否正當的認定。本案判決強調了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信息不能當然的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而需要結合個案情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來劃定行為的邊界。在判斷使用行為是否違反商業道德時,需考慮行為是否具有積極效果、積極效果與對權利人造成損害的衡量、對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利益的影響等因素,對是否違反商業道德進行相對客觀化的審查。本案所確定的裁判思路和裁判規則對於類案的審理具有一定借鑑意義。


上海二三四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獵豹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二三四五公司系2345網址導航、2345王牌瀏覽器的經營者,其中2345網址導航在我國網址導航市場中排名前列。被告北京獵豹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獵豹移動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金山安全軟件有限公司共同經營金山毒霸軟件,並通過以下六類行為將終端用戶設定的2345網址導航主頁變更為由北京獵豹移動科技有限公司主辦的毒霸網址大全。1.通過金山毒霸的“垃圾清理”功能變更瀏覽器主頁。2.通過金山毒霸升級程序的“一鍵清理”彈窗,默認勾選“立即鎖定毒霸網址大全為瀏覽器主頁,保護瀏覽器主頁不被篡改”。無論用戶是否取消該勾選,瀏覽器主頁均被變更。3.通過金山毒霸的“一鍵雲查殺”“版本升級”“瀏覽器保護”等功能變更瀏覽器主頁,並針對不同瀏覽器進行區別對待。4.通過金山毒霸的“安裝完成”彈窗,默認勾選“設置毒霸導航為瀏覽器主頁”。無論用戶是否取消該勾選,瀏覽器主頁均被變更。5.通過金山毒霸“開啟安全網址導航,防止誤入惡意網站”彈窗,誘導用戶點擊“一鍵開啟”變更瀏覽器主頁。6.通過金山毒霸的卸載程序篡改用戶計算機註冊表數據以變更瀏覽器主頁。


二三四五公司向法院起訴稱,三被告自2014年始,通過其開發和運營的金山毒霸軟件,在軟件安裝、運行、升級和卸載等各個環節利用多種技術手段,擅自將用戶瀏覽器中設定的2345網址導航主頁劫持為毒霸網址大全。同時,三被告還針對原告經營的2345瀏覽器與其他瀏覽器實施了區別對待行為。故請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實施篡改主頁、劫持流量等不正當競爭行為;2.三被告在官網首頁(域名分別為:www.duba.com、www.ijinshan.com及www.duba.net)頂部公開澄清事實、消除影響,並連續刊登不少於30天的致歉聲明,該聲明的面積不小於10釐米×10釐米;3.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萬元;4.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支出的公證費13,060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三被告在發揮安全軟件正常功能時未採取必要且合理的方式,超出合理限度實施了干預其他軟件運行的行為,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還違反了平等競爭的原則,遂判決三被告立即停止實施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人民幣3,013,060元。三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三被告通過金山毒霸軟件安裝、運行及卸載過程中實施的變更網絡用戶瀏覽器主頁的六類行為中,三被告作為安全軟件以及與原告經營的一般終端軟件具有直接競爭關係軟件的經營者,在發揮安全軟件正常功能時未採取必要、合理的方式,超出合理限度實施了干預其他軟件運行的行為並給其他經營者造成損害。三被告利用網絡用戶對其作為安全軟件經營者的信任,或未告知用戶,或實施虛假彈窗行為,或實施恐嚇彈窗行為變更用戶瀏覽器主頁,直接侵害了網絡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亦使原告合法權益及良好商譽受到了實際損害,使自己獲得非法利益,上述行為業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及可責性。同時,三被告在通過金山毒霸軟件變更網絡用戶瀏覽器主頁過程中實施的區別對待行為違反了平等競爭原則。故依據法律規定,三被告的上述競爭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公平有序、充滿活力的競爭機制是釋放各類創新主體創新活力的重要保障。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髮展,網絡環境下的市場競爭行為日趨激烈,流量成為經營主體在互聯網空間中的重要爭奪目標。本案涉及網絡環境下競爭行為正當性的判斷,法院認為,安全類軟件在計算機系統中擁有優先權限,但經營者對該種特權的運用應當審慎,對終端用戶及其他服務提供者的干預行為應以“實現功能所必需”為前提。以保障計算機系統安全為名,通過虛假彈窗、恐嚇彈窗等方式擅自變更或誘導用戶變更其瀏覽器主頁,不正當地搶奪流量利益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侵害了終端用戶的知情權與選擇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法院在審理中既注意審查被訴侵權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明文列舉的行為類型,也充分注意綜合評估該行為對競爭的積極和消極效果,妥善地處理好了技術創新與競爭秩序維護之間的關係。


潘某與上海國際商品拍賣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潘某多次參與被告上海國際商品拍賣有限公司組織的上海市非營利性客車額度競拍,但未獲成功。被告接受上海市交通委員會委託,成為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的唯一拍賣公司。針對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事宜,上海市交通委於每次拍賣前向被告出具委託函,告知拍賣時間、客車額度、警示價格等拍賣安排,委託函同時在上海市交通委的官方網站發佈。2016年9月前,被告向每位競買人收取保證金2,000元,並收取每次拍賣的手續費100元;2016年9月之後,將保證金收取標準調整為1,000元,拍賣手續費收取標準調整為60元/次。原告認為,被告是上海非營利性客車額度拍賣市場上唯一拍賣機構,被告利用其在上海非營利性客車額度拍賣市場的支配地位,對競拍者收取高額保證金和拍賣手續費,構成濫用市場地位的壟斷行為,故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被告高額收費行為屬於壟斷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元。


【裁判結果】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反壟斷法》規定,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首先應認定被告在相關市場佔市場支配地位,而《反壟斷法》第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範圍和地域範圍”。本案中,首先需要對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的性質作出界定。和其他城市一樣,為了實現非營業性客車數量的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等,上海市交通管理職能部門亦在全市範圍內實行對非營業性客車數量調控和配額管理,而對非營業性客車額度以競價方式進行配置則是上述調控管理政策施行中所採用的一種具體操作方式。對於被告而言,其系基於交通管理職能部門的委託而成為上述競價方式的具體執行者,故就此受託事項,被告並非自主經營的經營者。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作為由交通管理職能部門統一調控和管理的社會公共資源,其本質上不構成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競爭的商品市場,被告就此提供的拍賣服務亦不構成可以競爭的服務市場,原告將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服務界定為相關市場缺乏依據,據此判決駁回原告訴請。潘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是政府統一調控和管理的社會公共資源,上海國際商品拍賣有限公司接受上海市交通管理職能部門委託成為非營利性客車額度的唯一拍賣機構,僅是競價拍賣方式的執行者,並不能在拍賣事項上自主經營,此拍賣服務本質上不構成《反壟斷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競爭的商品或者服務市場。本案關於《反壟斷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相關市場的界定,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搜狗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愛奇藝公司系愛奇藝網站的經營者。搜狗公司是搜狗輸入法軟件的提供者。當用戶在互聯網環境下使用搜狗輸入法進行拼寫時,搜狗輸入法同時提供“輸入候選”詞和“搜索候選”詞,用戶點擊“搜索候選”詞,會跳轉至搜狗搜索網站。“輸入候選”詞和“搜索候選”詞在搜狗輸入法中呈現上下兩列、不同大小的區分,同時搜狗輸入法提供了關閉“搜索候選”的設置,但在安裝時默認帶有“搜索候選”功能。被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方式為:當手機用戶在瀏覽器環境下進入愛奇藝網站,在使用搜狗輸入法輸入擬搜索的視頻名稱時,用戶點擊了搜狗輸入法提供的搜索候選詞而跳轉至搜狗搜索引擎,且搜索結果第一位中顯示有搜狐視頻的內容。愛奇藝公司認為搜狗輸入法中“搜索候選”的呈現方式極易使用戶誤認為“輸入候選”,誘導用戶進行點擊,從而使網頁跳轉至搜狗公司的搜狗搜索,並呈現其關聯公司搜狐視頻,損害了愛奇藝網站的利益,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上海恩度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恩度公司)通過其運營的“N多市場”向公眾提供搜狗輸入法的下載,亦應承擔侵權責任。愛奇藝公司訴請法院判令:1.搜狗公司立即停止以不正當競爭的方式向用戶提供其運營的搜狗輸入法軟件的“搜索候選”功能;2.搜狗公司向愛奇藝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恩度公司就其中的1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3.搜狗公司、恩度公司共同賠償愛奇藝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134,000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搜狗公司在搜狗輸入法中設置“搜索候選”功能不具有不當性,亦未對愛奇藝公司及消費者產生不利影響。恩度公司在愛奇藝公司公證取證之前,已非涉案“N多市場”的經營者;同時,難以要求平臺經營者對軟件下的“搜索候選”功能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進行審核,故判決駁回愛奇藝公司的訴訟請求。愛奇藝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被控行為的介入,可能導致部分交易機會或搜索流量從愛奇藝公司轉移至搜狗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愛奇藝公司所遭受損失是客觀的。但市場競爭的主要表現為對交易機會的爭奪,只有被控行為違反了商業道德,該行為才具有可責性。判斷搜狗公司的被控行為是否違反商業道德,應綜合考量被控行為對愛奇藝公司經營、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市場競爭秩序的影響。首先,愛奇藝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張保護的並非法定權利,本案被控行為能導致愛奇藝網站的流量或交易機會減少,但其正常運營並沒有受到實質性的妨礙或破壞。其次,被控行為未能完全避免用戶產生混淆,但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消費者的福利,提供更多的搜索結果供用戶選擇,即使部分消費者被誤導點擊搜狗輸入法提供的“搜索候選”而進入搜狗搜索引擎,也可以自主選擇返回愛奇藝網站,市場選擇功能並沒有被真正破壞。再次,搜狗輸入法同時具備“搜索候選”和“輸入候選”兩種功能,是技術上的創新,雖然被控行為介入了愛奇藝網站產品的運行,但創新往往正是來自於經營者技術或商業模式之間激烈的撞擊。被控行為並未過度妨礙愛奇藝網站的正常經營,尚未達到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程度,總體上仍然是一種效能競爭。綜上,搜狗公司的行為尚未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近年來,涉互聯網的不正當競爭糾紛逐漸增多,由於此類案件中多數被控行為並非法律明文列舉的競爭行為,且此類案件的裁判結果不僅關係到個案中當事人的利益,而且對技術和商業模式創新,以及互聯網產業的發展具有普遍性的意義。本案的裁判理念強調了嚴格適用一般條款,審慎對待新技術新商業模式,賦予市場必要的自由競爭空間。本案判決思路緊扣2018年新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一般條款修改的立法精神,以競爭者、消費者和市場秩序三元利益的平衡作為判斷被控行為是否正當的基礎,並充分考慮互聯網環境的特點和互聯網產業發展。本案判決從多個角度對競爭行為的正當性進行評估,妥善處理了技術創新與競爭秩序維護、競爭者利益保護與消費者福利改善的關係,在裁判理念和方法上對同類案件的審判具有指導意義。


馬格內梯克控制系統(上海)有限公司與李某某等侵害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馬格內梯克公司授權案外人達實公司參與某市地鐵項目的投標。被告李某某、張某某、施某某為原告的員工,勞動合同中約定了保密義務。被告李某某利用擔任原告銷售經理的便利向D公司稱被告MA香港公司是原告的關聯公司,最終達實公司與MA香港公司簽約。經查,MA香港公司系李某某前妻被告朱某某擔任唯一股東的公司。被告李某某、張某某、施某某從原告處辭職後到被告懋拓公司工作,懋拓公司協助MA香港公司履行合同。被告懋拓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為被告李某某父親被告潘某某。原告向法院起訴稱,李某某、張某某、施某某違法將原告的商業秘密洩露給朱某某及MA香港公司並允許其使用,懋拓公司、潘某某提供配合與協助,七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害原告的商業秘密,且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七被告停止侵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840,453.34元及合理費用2,041.92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實際掌握的經營信息即達實公司在某市地鐵項目中向原告採購德國公司生產的行人通道扇門模塊產品,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屬於原告的商業秘密。李某某、張某某在原告工作期間掌握了原告的涉案商業秘密,MA香港公司提供的產品與原告的涉案商業秘密的內容實質相同且無合法來源,懋拓公司明知所獲知的涉案商業秘密歸原告所有卻使用上述信息協助履行合同,被告李某某、張某某、MA香港公司、懋拓公司的行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商業秘密,遂判決被告李某某、張某某、MA香港公司、懋拓公司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400,000元及合理費用1,641.92元並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被告朱某某、潘某某分別對被告MA香港公司、懋拓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雙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格內梯克公司所主張的經營信息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和保密性的特點,構成商業秘密。本案各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通過合法方式取得涉案商業秘密,且各被告共同侵害了馬格內梯克公司的涉案商業秘密,其應就此向馬格內梯克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對於單一潛在客戶的採購意向是否構成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進行了深入分析,準確把握了商業秘密構成的實質要件,認定此類信息可為權利人帶來一定的價值或競爭優勢,若符合秘密性、價值性和保密性的特徵,可以認定構成商業秘密。同時本案各被告共同實施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具有一定複雜性和隱蔽性,本案判決釐清了各被告間所具體實施的行為,準確界定了主體間的法律關係,並以此確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司法實踐中,有關客戶名單類信息是商業秘密案件審理的難點,本案判決對於加強此類商業秘密保護,保障市場交易公平有序具有積極意義。


深圳市喬安科技有限公司訴張某、上海凱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及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某是凱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其於2014年1月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監控攝像機(S421C)”的涉案外觀設計專利,並於2014年6月25日獲得授權。2016年1月6日,張某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原告喬安公司侵害其享有的前述外觀設計專利權(該案以下簡稱18號案),訴請賠償金額人民幣1,000萬元,並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同年1月25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裁定凍結喬安公司銀行賬戶及支付寶賬戶內的資金1,000萬元或查封其相同價值的其他財產。同年6月13日,喬安公司針對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同年7月29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生效後,法院於同年8月解除了前述財產保全措施。同年9月18日,複審委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


法院另查明,2013年12月,被告凱聰公司已在淘寶網上公開銷售“421C凱聰”監控攝像頭產品。2014年1月,被告凱聰公司就該網店上三位顧客購買上述監控攝像頭產品後給出差評一事,向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起訴喬安公司不正當競爭(該案以下簡稱161號案),後被法院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2017年6月27日,原告喬安公司以被告張某及凱聰公司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以及申請訴中財產保全致其損害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認為,被告張某在明知421C監控攝像機已經公開銷售的情況下,仍然以此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並向原告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申請財產保全,借專利維權之名行打擊商業競爭對手之實,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鑑於被告張某提起惡意訴訟的所有費用均由被告凱聰公司支付,其違法行為的受益方也是被告凱聰公司,因此,兩被告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故請求法院判令:1.兩被告連帶賠償喬安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2.兩被告連續七日在凱聰公司官方網站中文版首頁顯著位置,在新浪網、搜狐網和網易網首頁顯著位置,在《深圳特區報》《法制日報》《中國知識產權報》第一版顯著位置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裁判結果】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一、被告張某提起18號案訴訟的行為是否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二、被告張某就其在18號案訴訟中提起財產保全的行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被告張某提起18號案缺乏基本的事實與法律依據,具有主觀惡意,理由如下:1.根據前述161號案查明的事實以及案外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相應交易快照等證據顯示,在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之前,被告凱聰公司在其經營的天貓網店上公開銷售了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基本相同的421C凱聰監控攝像機,被告張某作為當時被告凱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上述事實應當知曉,而被告張某仍然將已經公開的產品設計申請專利,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屬於惡意申請專利的行為;2.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專利可不進行實質審查而獲授權,也即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基礎本身具有較大的不穩定性,被告張某作為權利人對此應當知曉,卻仍然向法院起訴原告侵權,並提出了高達1,000萬元的賠償訴請;3.被告凱聰公司與原告系同業競爭關係,被告張某的訴訟行為具有打擊競爭對手的意圖。綜上,被告張某在明知18號案外觀設計專利缺乏權利基礎的情況下,仍然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使原告受到經濟上的損失,屬於濫用訴訟權利,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該案由屬於侵權責任糾紛,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考察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具有過錯時應當綜合衡量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財產保全行為以及裁判結果等要素予以認定。被告張某在明知其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系已經公開的現有設計,濫用訴權向存在競爭關係的原告惡意提起訴訟,並在提起訴訟的同時申請凍結原告銀行賬戶以及支付寶賬戶內資金1,000萬元。被告張某應當對該保全行為負有審慎義務,即應當考慮申請財產保全是否確有必要,金額是否明顯過高以及是否會給原告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但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張某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且18號案的最終裁判結果為被告張某敗訴。因此,在綜合上述因素後,法院認定被告張某申請財產保全的行為具有過錯,並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作出判決:一、被告張某賠償原告喬安公司經濟損失共計254,000元;二、駁回原告喬安公司其餘訴訟請求。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雖然專利權人的維權訴訟是正當合法並值得鼓勵的,但也有一些所謂的專利權人利用專利行政授權制度的漏洞將已經公開的產品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並以此作為商業上打擊競爭對手的工具。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專利侵權糾紛打擊同行而引起的侵權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法院在審理中對於專利權人在專利侵權訴訟及關聯訴訟中的一系列行為進行了分析,最終認定其在主觀上構成惡意,並對訴訟行為以及財產保全措施所造成實際損害的範圍分辨明晰,確定了合理的賠償金額。該案判決對於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上海牟乾廣告有限公司訴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案

【基本案情】

被告靜安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兩第三人(為關聯公司)的舉報信,舉報原告牟乾廣告公司惡意高新聘請第三人員工,獲取其源代碼等,使其商業秘密遭受嚴重侵害,原告還在網站上對其自身技術能力和經營規模進行虛假宣傳。被告接報後,就管轄問題上報上海市工商局,市工商局批覆將涉嫌侵權行為交被告查辦。之後,被告進行了對原告辦公場所電腦數據固定和全盤鏡像等調查工作並予立案,又將上述固定的數據交某司法鑑定所鑑定,結論是:數據代碼中“可認定部分”與兩第三人的軟件源代碼及部分文檔來自同一來源。在舉報投訴過程中,兩第三人曾主張七、八款分銷類軟件的保護,因其中一款是開源軟件及考慮到其他原因,最後確定保護範圍為四款軟件,被告對原告開發的軟件未作固定。經兩次聽證,被告於2015年6月25日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原告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分別罰款1萬元和2萬元(合併處罰3萬元)。


原告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稱:被告對涉案行政處罰事項無管轄權,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認定原告侵犯商業秘密的事實不清,僅以簽訂保密協議就認定是商業秘密,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告已刪除網站相關內容,對虛假宣傳行為進行了及時整改,被告處罰過重。故訴請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市工商局批覆,被告對所查辦的涉案行為有管轄權,具體行政行為也符合法定程序。被告對原告虛假宣傳行為處罰適當,應予維持,但處罰原告侵犯商業秘密的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應予撤銷。因本案中第三人軟件源程序及文檔是否存在商業秘密,應當是認定原告侵犯商業秘密的前提,被告未依法認定商業秘密是否構成即認定構成侵害商業秘密,其所作行政處罰決定缺乏事實基礎。實踐中,源程序和文檔很有可能含有商業秘密,但再大的可能性不能等同於事實。尤其本案存在這樣的特殊情況,市場上存在多種同類銷售軟件,第三人也同時提供開源軟件。更何況技術秘密是哪些有多少都應當是確定的,這也是認定行為人侵權程度、確定其停止侵權範圍的前提。故判決:撤銷被告行政處罰決定中因認定原告侵犯商業秘密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部分,即“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被告與兩第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對於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既可通過著作權制度也可通過商業秘密制度,但不同的法律制度所保護的對象是不同的。著作權保護作品的表達而不保護作品的思想,對此,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六條有明確規定:“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而按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保護的不是軟件程序和文檔本身,而是其中可能存在的構成商業秘密的信息。故需要區分出軟件程序及文檔中哪些信息是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也即秘密點,才能依法分析和判斷這些秘密點是否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然後再判斷相關行為是否侵權。因此,對於計算機軟件相關權利的保護,權利人應根據掌握的證據及其他實際情況,選擇最有利的保護方式。


本案判決維持了行政機關的部分行政處罰決定,撤銷了基於認定事實不清基礎上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體現了司法保護知識產權主導作用的發揮,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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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



來源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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