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同時使用多枚印章的風險,你知道嗎?

案例:

2011年9月5日,A公司與B商業銀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一份,約定A公司向該銀行借款300萬元,並由C公司為AB之間的借款提供擔保,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同日,D公司向C公司出具反擔保函,載明C公司為A公司300萬借款提供擔保,C公司為減少因提供擔保可能帶來的風險,要求A公司找來D公司向C公司提供連帶反擔保責任,擔保範圍為C公司為A公司擔保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及後續追償費用。A公司提供了加蓋有D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開某的簽字的反擔保函。

A公司在案涉貸款到期後未向B銀行履行償還義務,2012年9月29日,C公司為此向B銀行代償300萬本金及利息。C公司因向A公司索償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與D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公司同時使用多枚印章的風險,你知道嗎?

在庭審過程中,D公司以反擔保函上加蓋的印章系他人偽造的為由,主張對案涉債務不承擔責任。

在庭審質證環節,經法院查明,C公司提交的加蓋有“D公司印章”的反擔保函上,D公司印章的編號為3305220017192(以下簡稱 192章),而D公司提交的該公司備案申請書上印章的編號為3305220017292(以下簡稱292章)。再查明,A公司是由D公司與李某投資成立的,A公司設立登記時,D公司作為股東所使用的印章與C公司提交的反擔保函上的印章一致,均為192章。

另外,法院查證得知,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開某在案外的另一筆借款中也加蓋了192印章,並對貸款材料簽字作證,這說明開某對192章的存在是知曉的,D公司對192章的使用持默認態度。

D公司是否需要對案涉借款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認為:案涉的反擔保函上既有D公司的印章,又有D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名,代理權外觀形式要件具備。C公司憑藉公司蓋印、法定代表人簽名以及D公司是A公司股東這些情況,有理由相信出具反擔保函系出於D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在D公司無相關證據證明C公司主觀存在惡意的情況下,認定C公司已對代理權外觀盡到合理的審核義務,在接收反擔保函的過程中定C公司並無過錯。

此外,印章具有對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象,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開某在知曉192章存在的情況下,未限制該枚印章的使用,在A公司設立手續完成後亦未及時收回192章,應視為放任他人使用該枚印章。

因此,法院判決,D公司有192章、292章兩枚印章同時對外使用,該公司對反擔保函上形成的代理權表象亦負有明顯過錯,應向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同時使用多枚印章的風險,你知道嗎?

律師提示:

因為交易相對人在交易過程中難以有效識別本次交易中所使用的印章是否為公司備案的印章,公司在日常運營中切忌同時使用多枚同一類型的印章。例如公司曾經同時使用兩枚行政章又稱為法人章對外簽訂過合同時,現在僅以案涉合同上所蓋印章與備案印章不一致為由,主張其為無效印章,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公司的印章不止一枚,說明公司用章混亂,存在同時使用多枚的可能,不僅不能否定在此期間使用的某一印章的效力,而且還可以推定在此期間出現的其他印章可能是公司使用的多枚印章中的一枚。所以一旦公司同時使用兩枚或以上的印章,也就是說公司的印章不唯一,就不能以不是備案印章為由,否認現在存在效力爭議的印章不是其實際使用過印章。交易相對人不負有審查公司使用的印章真實與否的義務。這必將導致公司在訴訟上面臨巨大的災難性的法律風險。

因此,對於業務分佈全國各地的企業,為圖業務開展的方便,往往會刻制多枚印章,或者為了訴訟上的便利私刻多枚印章,這一圖方便的行為,將給公司的經營帶來不確定的風險。在訴訟中,只有在公司用章不具有唯一性的情況下,公司才不能否定某一印章的效力。故對方當事人往往通過主張公司用章不具有唯一性來達到自己的訴訟目的,並從如下幾個方面來完成自己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1、收集與該公司以前的簽訂的合同、文件或證明等用章資料,從中尋找使用過不止一枚印章的證據 。

2、查詢工商登記資料,尋找該公司存在多枚印章的資料。

3、該公司在其他場合使用或認可過非備案公章的效力。

4、公司提供真偽鑑定的印章樣本為不是備案印章。

公司同時使用多枚印章的風險,你知道嗎?

如果公司同時使用多枚印章時,備案印章與非備案印章在使用效力上並非區別,即使公司制訂了多麼嚴格和詳細的印章管理制度,也只是公司內部的規定,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股東等發現公司存在同時使用多枚同一類型印章的情形時,應立即制止並收回非備案印章進行封存或銷燬,並對封存或銷燬的情況進行公證,以確保公司印章使用的唯一性,以防發生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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