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青秀區黃利福、黃星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判決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黃利福、黃星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日前,經青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黃星星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黃利福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星星是鑫晟益公司法定代表人,決定、批准、指揮該公司實施向社會公開宣傳,是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黃利福與跨世紀大酒店共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又與鑫晟益公司組織實施向社會公開宣傳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並從中個人獲利,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