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廣電總局: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製造虛假收視收聽率

近日,國家廣電總局發佈了《廣播電視行業統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共六章31條。《規定》強調,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干擾、破壞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的收視收聽率(點擊率)統計工作,不得製造虛假的收視收聽率(點擊率)。

據悉,《規定》為加強對廣播電視行業統計工作的管理而制定,並就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統計調查制度、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佈、統計監督與獎勵處罰等作出明確要求,將於2020年5月5日起施行。適用於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蒐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統計資料(包括大數據統計資料)的廣播電視行業統計活動。

《規定》明確,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設立綜合統計機構,負責電視行業統計相關工作,並進一步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廣播電視行業各單位履行的職責。

對收視收聽率等數據資料的統籌和管理工作,《規定》指出,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依託大數據統計信息系統,統籌收視收聽率(點擊率)統計工作,對數據的採集、發佈進行監督。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干擾、破壞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的收視收聽率(點擊率)統計工作,不得製造虛假的收視收聽率(點擊率)。

關於對造假行為的具體罰則,《規定》要求,廣播電視行業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統計工作責任制,並按照“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完善落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體系。出現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的,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承擔第一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統計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此外,《規定》還指出,統計調查中取得的原始資料應當至少保存2年。彙總性統計資料應當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統計資料應當永久保存。違反該《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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