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借条被撕毁,复印件可否作为依据?

赵二向同村赵三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今向赵三借款叁万圆整(30000元),2017年11月底归还。2018年3月,由于赵二到期未偿还借款,赵三持借条到赵二家讨要,赵二说我欠你3万元,你欠赵大3万元,赵大是我亲叔,他没有儿子,将来由我抚养,这两笔钱互相抵消吧,你把借条撕了吧,明天我叫我叔也把借条撕了。赵三听后就将借条撕了。后来赵大找赵三要钱,赵三才知道赵大的借条没有撕毁。赵三向法院起诉,并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复印件。

民间借贷:借条被撕毁,复印件可否作为依据?

针对在没有提交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笔者认为,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事实。②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理由,即由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③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本案中,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 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本案中,赵三的借条原件被撕毁,其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属于待补强证据,需与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赵三没有其他证据进行补强。基于以上原因,赵三在没有提交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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