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關於農村徵地費用、安置方式和社保安置等問題

依照法律規定,市、縣政府是徵地組織實施的主體,對確定徵地補償標準、拆遷補償安置、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組織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等負總責。國土資源部門應在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認真履行部門職責,確保徵地工作依法規範有序地進行。

一、徵地費用的支付和管理

(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土地補償費支付給享有被徵用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生產;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根據徵地補償登記,依照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標準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安置途徑;依照法律規定支付給負責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可發放給被安置人,由其自謀職業。對土地被全部徵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撤銷建制,實行“農轉非”的,其徵地費用應全部用於非農業戶口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探索貨幣安置、社會保險方式安置等途徑,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的多種途徑安置機制。經濟發達地區或城鄉結合部,可按照規劃用途預留一定比例的國有土地,確定給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發展農業生產或從事多種經營。有條件的地區可允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補償費入股,興辦企業。

(二)徵地的各項費用須依照法律規定按時發放,全額到位,不得拖欠。對遺留的拖欠徵地費用問題,各地應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清理,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督促有關單位限期解決。對侵佔、截留、挪用徵地費用的行為,應依法予以查處。所有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採用鄉管村(組)用的形式設立財務專戶進行管理。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協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徵地費使用公開制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統一安排使用的,應徵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徵地補償費用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況均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佈,以接受監督,防止出現營私舞弊行為。

【解讀】關於農村徵地費用、安置方式和社保安置等問題

二、農村徵地採取多元安置途徑,保障被徵地農民長遠生計有保障

各地在徵地時應結合當地實際,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有效的徵地安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農業生產安置。徵收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通過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願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徵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

(二)重新擇業安置。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被徵地農民提供免費的勞動技能培訓,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徵地農民就業。徵收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將因徵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並建立社會保障制度。

(三)入股分紅安置。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戶自願的前提下,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以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入股,或以經批准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留地安置,預留地可作價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留用地應安排在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並徵為國有;涉及農用地轉用的,要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防止因留地安置擴大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留用地開發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有關規定要求。

(四)異地移民安置。本地區確實無法為因徵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提供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在充分徵求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統一組織,實行異地移民安置。

在一些通過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機動地較多的農村地區,徵地時應優先採取農業安置方式,將新增耕地或機動地安排給被徵地農民,使其擁有一定面積的耕作土地,維持基本的生產條件和收入來源。

三、落實社保資金,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不下降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負總責,勞動保障部門是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各部門應按照職能各負其責,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加強工作調度和督促檢查,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

當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具體比例、數額結合當地實際確定。解決被徵地農民社保問題的關鍵在於落實社保資金,本著“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徵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徵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工作。被徵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能以新農保代替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共同把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審查關。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項目、標準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要納入徵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等程序,維護被徵地農民知情、參與等民主權利。市縣人民政府在呈報徵地報批材料時,應就上述情況作出說明。需報省級政府批准徵地的,上述說明材料由市(地、州)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需報國務院批准徵地的,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有關說明材料和審核意見作為必備要件隨建設用地報批資料同時上報。對沒有出臺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沒有按規定履行徵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一律不予報批徵地。

各地對徵地補償安置費用使用和管理應進行嚴格監管,做到專款專用,嚴禁侵佔、截留或挪作它用。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在依照有關規定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權要求該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期限內提供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和支付清單,並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及時監督檢查各項費用使用情況。由村(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配的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應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佈收支狀況。用於被徵地農民生活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可逐步建立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個人賬戶,購買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提供長期的生活保障。

【解讀】關於農村徵地費用、安置方式和社保安置等問題

四、徵地安置等其他問題

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涉及土地、規劃、建設、戶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時也關係到社會治安、環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風等社會問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和部署下,配合相關部門,建立協調機制,制訂辦法,共同做好拆遷工作。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有關法律程序,做到先安置後拆遷,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採取遷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徵收的宅基地。房屋拆遷按建築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徵地標準補償。

(一)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採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方式,由被拆遷農戶自行選購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遷農戶所得的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等補償總和,應能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當地政府應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預測一段時期內徵地涉及的農民住房拆遷安置規模,統籌規劃,對拆遷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組織拆遷工作。安置房建設要符合城市發展規劃,防止出現“重複拆遷”。

(二)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實行遷建安置應在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安排遷建用地,優先利用空閒地和閒置宅基地。納入拆並範圍的村莊,遷建安置應向規劃的居民點集中。有條件的地方應結合新農村或中心村建設,統籌安排被拆遷農戶的安置住房。

(三)建設用地批准後(其中國務院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在省級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後)6個月內,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將徵地批後實施完成情況,包括實施徵地範圍和規模、履行徵地批後程序、徵地補償費用到位、被徵地農民安置及社會保障落實等情況,通過在線報送系統及時報送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國土資源部。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充分運用報送信息,及時掌握、分析徵地批後實施情況,加強用地批後監管,確保按批准要求實施徵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