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最新消息!促進企業創新發展稅收優惠政策來了


「爆」最新消息!促進企業創新發展稅收優惠政策來了


新形勢下,黨中央、國務院將推進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圍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戰略部署。企業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主體,是踐行創新發展理念的重要支柱,推動企業提高創新能力,是推進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

為進一步增強稅收對於促進企業創新發展的政策支撐和服務保障力度,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歸集了促進企業創新發展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政策等。

根據國家創新創業指導發展意見和國務院關於中小微企業減稅優惠政策,以後需要申請政府扶持資金須優先滿足享受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企業,請廣大客戶加以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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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

研發費用 = 100元

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75%) = 75元

節省稅額( 企業所得稅 25%)=18.75元


可以享受的企業

  1. 有研發活動的居民企業;
  2. 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徵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
  3. 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鑑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覆意見。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鑑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鑑定。市級、區縣級科技主管部門或經信委立項的科研項目,由立項部門在次年2月底前統一或分戶向同級稅務部分提供項目清單。
  4. 企業承擔的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指企業在省部級(含)以上行政機關立項的科研項目。

不可以享受的企業

  1. 住宿和餐飲業 、菸草製造業、批發和零售業、娛樂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2.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餘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3. 上述行業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佔50%(含)以下的,可按規定申報備案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4. 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5. 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 服務或知識等
  6. 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7. 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複或簡單改變。
  8. 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9. 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10. 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範圍

  1. 人員人工費用: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2. 直接投入費用: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製產品的檢驗費;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 折舊費用: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 無形資產攤銷: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 其他相關費用: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鑑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 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10%/(1-10%)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97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685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40號)

7.《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8.《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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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

可以享受的企業

——科技型中小企業

享受條件

1.科技型中小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的居民企業。
(2)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3)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於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4)企業在填報上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5)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於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0分。
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執行。

2. 符合上述第1項前4個條件的企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則可直接確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

(1)企業擁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企業近五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科技獎勵,並在獲獎單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業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4)企業近五年內主導制定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優惠內容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

1.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

2.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4.《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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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政策

可以享受的企業

——技術轉讓的居民企業

享受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主體是居民企業。

3.技術轉讓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範圍。

4.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5.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6.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優惠內容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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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的居民企業。

2.高新技術企業要經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的認定。

3.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

4.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5.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6.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7.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相應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9.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10.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優惠內容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4.《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5.《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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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低稅率企業所得稅優惠

享受主體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享受條件

1.企業為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的法人企業;

2.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詳見附件)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採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其中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屬於《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佔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4.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優惠內容

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7〕79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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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高新技術企業與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

享受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所稱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企業。

2.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是指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所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2018年具備資格的企業,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2018年以後年度具備資格的企業,依此類推,進行虧損結轉彌補稅務處理。


 3.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的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註明的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的年度。
 4.企業發生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合併或分立重組事項的,其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本公告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所稱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企業。

2.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是指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所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2018年具備資格的企業,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2018年以後年度具備資格的企業,依此類推,進行虧損結轉彌補稅務處理。


3.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的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註明的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的年度。
4.企業發生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合併或分立重組事項的,其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本公告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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