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賭博並非法外之地,涉嫌犯罪照樣被判刑

相信玩過網絡遊戲的人都知道很多網絡遊戲需要遊戲幣,俗稱“銀子”才能玩,於是有人就動起了歪腦筋,通過開設賭博網站,吸引賭客在該網站上以玩遊戲進行賭博並抽頭,且為賭客提供虛擬幣和人民幣的兌換渠道,以此從中牟利。

2015年7月以來,徐某、李某1、陳某1、葉某、龔某、王某2等人先後投資合股成立了金華市網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盟公司)。2015年10月,網盟公司開設了開心山莊遊戲平臺作為賭博網站,吸引賭客在該網站上以玩“打魚”、“飛禽走獸”、“開心拼牌”等遊戲進行賭博並抽頭,同時通過銀商為賭客提供虛擬幣和人民幣的兌換渠道,以此從中牟利。

網絡賭博並非法外之地,涉嫌犯罪照樣被判刑

該網站牟利的第一種方式為,遊戲平臺在運營過程中有抽頭,叫稅收,玩家參與賭博遊戲時每一次押中,在賠出來的錢裡面抽取千分之二作為稅收扣除。

該網站牟利的第二種方式為,開心山莊賭博網站通過設立銀商總代理,由網站將分數劃到銀商總代理賬上,再由銀商總代理向銀商銷售分數的方式獲利。以銀商收購分數的價格為4760元一億(包括從玩家回收以及銀商之間交易),出售給玩家的價格是5000元一億,從中賺取差價。

銀商都是VIP,VIP有一個贈送分數的功能。如果有玩家要上分(即買分數),聯繫銀商微信或者QQ,然後把錢通過微信或者支付寶轉賬給銀商,銀商再在遊戲中使用贈送功能,將相應的遊戲幣贈送給上分的玩家。如果是玩家要下分(即賣分數),找一個五子棋的房間,對方下注後,故意輸給銀商,銀商再將錢通過支付寶或者微信轉給對方。一次放生進行遊戲幣與人民幣的轉換。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0年兩高一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2010年兩高一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網絡賭博並非法外之地,涉嫌犯罪照樣被判刑

經批准設立的網盟公司、遊戲幣的發行等可以依法依規進行網絡遊戲運營,但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使用範圍僅限於兌換自身提供的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不得向用戶提供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兌換法定貨幣或者實物的服務等行為。開心山莊遊戲平臺中的“打魚”、“飛禽走獸”、“開心拼牌”等網絡遊戲功能的本身基於娛樂的目的,玩家基於遊戲規則而進行虛擬活動,只要沒有發生真實的貨幣轉換,則不屬於網絡賭博,但開心山莊遊戲平臺通過銀商為玩家提供虛擬遊戲幣和真實貨幣的兌換,使該平臺具備資金結算功能,該平臺性質已然發生變化,屬於賭博網站。成立及運營該網盟公司的人員構成開設賭場罪。

在明知開心山莊遊戲平臺系賭博網絡平臺的情況下,充當該賭博網站的銀商,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結算服務,幫助收取賭資,情節嚴重,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

網絡賭博並非法外之地,涉嫌犯罪照樣被判刑

為有效淨化網絡空間,依法加強網絡社會治理,對於網絡遊戲平臺以棋牌遊戲為名從事變相網絡賭博行為,國家依法持續予以堅決打擊。除了開設賭場的公司運營者和相關銀商外,參與網絡賭博的行為也違反了治安處罰條例、刑法,涉案人員也會受到拘留、罰款、刑罰等懲處。法之律劍建議,大家自覺增強法律意識,選擇健康的娛樂方式,遠離網絡賭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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