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再變更子女撫養權到底有多困難

離婚後再變更子女撫養權到底有多困難

整部《婚姻法》並沒有明確規定離婚後如何變更子女撫養權,在什麼條件下可以變更子女撫養權。僅僅在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中第16、17條中有相關的規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17條規定如下: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那麼這兩條是否把離婚後如何變更子女撫養權講清楚呢?我想,並沒有。仍有許多疑問有待我們去思考和解決。第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乙方患有嚴重疾病,什麼類型的疾病屬於嚴重疾病或者說屬於不適宜繼續撫養子女的疾病?第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的行為,要到達什麼程度才算是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如果僅僅是一般的體罰,是否構成虐待子女呢?第三、十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意隨另一方共同生活,法院就一定支持變更撫養權嘛?第四、子女撫養除了一直隨父親或隨母親一起生活外,是否還有沒有其他道路可以選擇?第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探望子女,是否是變更撫養權的事由呢?

下面我們一一對上述問題作以下解析。第一個問題,什麼類型的疾病屬於嚴重疾病或者說屬於不適宜繼續撫養子女的疾病?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嚴重的傳染病和嚴重的疾病,比如惡性腫瘤、心腦血管疾病由於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嚴重的疾病,導致自己照顧自己尚且困難,又何談照顧未成年子女呢?

第二個問題,要達到什麼程度才算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與子女共同生活的親生父親或母親虐待子女的情況一般較少,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繼父或繼母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情況比較常見,這裡所指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僅包括親生父親或母親,也包括繼父或繼母,甚至包括共同生活的保姆。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達到輕傷以上,司法機關才會認為構成虐待。而且虐待也要達到持續性、經常性。如果僅僅是偶爾懲罰未成年子女,出手過重一般不認為是虐待。

第三個問題,未成年子女願意隨另一方共同生活,法院就一定支持變更撫養權嘛?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未成年子女由誰撫養,一般是以對子女身心健康成長有益的原則,同時兼顧各方的生活條件。如果未成年子女長期與一方父母共同生活,同時在該方父親或母親處上學接受教育等,形成了比較穩定的成長環境,只要該方父親或母親經濟狀況沒有嚴重下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患有嚴重的疾病不適宜繼續撫養未成年子女,則人民法院一般不會支持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請求。同時,剛剛離婚的一方,變向法院申請要求變更撫養權,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因為短期內雙方的生活狀況、經濟條件一般不會發生巨大的變化。未成年子女剛剛接受隨父親或母親共同生活,短期內變更撫養權也不利於孩子的撫養。

第四個問題,子女撫養問題除了一直隨父親或隨母親一起生活外,是否還有沒有其他道路可以選擇?這個當然是有的。如果雙方都不願意撫養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的。但是如果雙方都要求撫養未成年子女,且雙方生活狀況、經濟條件都適合撫養子女。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請,建立輪流撫養的方式撫養未成年子女,即男方撫養子女一個月,然後女方撫養未成年子女一個月,雙方輪流撫養未成年子女。在司法實踐中,輪流撫養的撫養方式大量存在。因此如果雙方都有能力撫養子女,可以採取輪流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撫養子女,這樣不僅有益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而且對子女的關愛也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減少或缺失,同時也可以實現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照顧,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贏。

第五個問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探望子女,是否是變更撫養權的事由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最高院的《意見》對變更撫養權僅有四種規定,而不配合探望並不在其中。在此我就不在贅述了。

基於上述種種問題,已經決定離婚的雙方,一定要考慮好孩子的撫養問題,因為變更撫養權真的很難。不要被某些不負責任的律師忽悠了,讓你先離婚,之後再想辦法變更撫養權,而且聲稱與法官有關係並承諾變更撫養權很容易等等。你可以好好想想,在離婚訴訟中,就不能幫你爭取到撫養權,想通過變更撫養權而獲得孩子的撫養權,可能嘛?有可能,但是可能性真的微乎其微。因此我奉勸已經想好要離婚的當事人,一定要離婚訴訟中爭取撫養權,而不是等到離婚後再申請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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