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給前來看房的客戶贈送“禮品”,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房地產企業給前來看房的客戶贈送“禮品”,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房地產企業為了留住意向客戶,提升客戶體驗與服務滿意度,在客戶看房時會有一些小禮品的贈送,如:“五穀雜糧”“餐具”等。

那麼,房地產公司在向意向客戶贈送禮品時,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案例背景

房地產公司向客戶贈送“禮品”,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張先生在一次看房的過程中,房產公司在登記了張先生相關信息後,對他這種有購房需求的意向客戶,為了增加成交率,給張先生贈送了一套餐具,那麼,房產公司無償向張先生贈送的“餐具”,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案例及相關政策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兩種處理方式:

(1)如果房地產公司在贈送給客戶禮品時,禮品包裝上沒有印製企業的“LOGO”“名稱”等相關宣傳信息的話,則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價格按照公允價值確認,當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2)如果房地產公司在贈送給客戶禮品時,禮品包裝上印製有企業的“LOGO”“名稱”等相關宣傳信息,那麼就屬於宣傳費用。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誌的禮品、紀念品等。

那麼,所購禮品用於贈送給客戶,屬於交際應酬,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當然最終對公司的增值稅稅負沒有太大的影響,但在收入的確認上是有區別的。


房地產企業給前來看房的客戶贈送“禮品”,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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