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商申請“優樂美”商標用於電吹風,被駁後起訴國知局

一電器商家吳某申請“優樂美”商標用於電吹風等商品上,但擁有奶茶“優樂美”馳名商標的廣東喜之郎有限公司(簡稱喜之郎公司)提出異議後,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駁回吳某的申請。吳某不服,將國知局起訴至法院,今天(4月9日)上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線上開庭審理此案。


電器商申請“優樂美”商標用於電吹風,被駁後起訴國知局


2009年,喜之郎公司獲准註冊了“優樂美U LOVE IT”商標(後稱引證商標),使用在第32類產品上。此後,喜之郎公司對“優樂美”奶茶等產品持續進行品牌宣傳。在2011年11月,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奶茶(非奶為主)”商品,被商標行政管理機構認定為馳名商標並予以保護。

電器商吳某則在2012年,從他人手中受讓了一枚註冊於2008年的“優樂美YOULEMEI”商標(後稱涉案商標),隨後在2015年,其又將這枚商標申請註冊在電吹風等商品上。

但在獲得初步審定後,喜之郎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異議。喜之郎公司表示,涉案商標是對引證商標的複製和模仿,不僅會誤導公眾,致使其公司利益受損,還會擾亂國家的商標註冊秩序,故請求對涉案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經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對吳某的商標申請不予註冊。吳某不服,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吳某認為,其受讓而來的商標系合法註冊,此次仍在同類商品上就同一枚商標提出申請,屬於延續性註冊。且其商標使用的第11類商品與喜之郎公司的註冊範圍並不近似,標識整體外觀也存在一定差異,應當予以核准註冊。其還援引唐詩《桐葉封弟辯》中的“從容優樂,要歸之大中而已”一句,證明“優樂”系固定詞彙,表示“嬉戲娛樂”之義,不宜予以過度保護。

但國家知識產權局代理人表示,涉案商標和引證商標的圖形高度近似,而根據吳某提交的證據,涉案商標除註冊日期較早外,並沒有其在先使用商標且具取得一定知名度的證據,故根據馳名商標保護的相關規定,國知局對涉案商標不予核准,符合法律規定。

在質證階段時,喜之郎公司的代理人發現,吳某提交給法庭的證據中,除了體現出其使用了“優樂美廚電”名稱制作店招、宣傳板外,還配上了明星周杰倫的“代言圖”。但喜之郎公司指出,其公司持續多年聘請周杰倫作為代言人,“你是我的優樂美”等廣告詞更是深入人心,而吳某並未提交任何其聘請周杰倫代言的證據,卻使用其肖像作為宣傳,可見吳某“傍名牌”、混淆市場的惡意很明確。

對此,吳某的代理人並未當庭予以回應,而稱將與吳某本人核實後書面答覆法庭。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劉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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