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筆記」亞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亞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公元前322)是古希臘繼柏拉圖之後的又一位對西方文明產生久遠歷史影響的人物。他創立百科全書式的哲學體系,奠定了西方各主要學科的基礎。他的著作《政治學》第一次把政治學(包括法學)從哲學之中分離出來,不僅是西方政治學的創世之作,也是西方法學的奠基之作。

「讀書筆記」亞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亞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正義論的法律觀

(1)亞里士多德是從人開始論述法律問題的。他首先認為,人是城邦的政治動物,家庭、城邦的形成出自人類自然合群的本性,人類天然有一種過城邦政治生活的願望。人具有其他動物所沒有的與城邦動物相適應的德行——正義。

(2)正義是什麼?亞里士多德說:"政治學上的善就是正義,正義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按照一般的認識,正義是某種事物的'平等'觀念。"首先,正義可分為普遍的正義和特殊的正義。普遍的正義又叫原始的正義、抽象的正義、廣義的正義和絕對的正義,制正義之根本和全體;特殊的正義又叫政治正義和法律正義,是正義的特殊表現形式。其次,特殊的正義(個別的正義)又可以分為分配的正義和矯正的正義。所謂分配的正義,是指城邦公民按幾何比例原則分配城邦的公共物品的一種正義,就是根據每個人的功績、貢獻來分配獎賞和榮譽;所謂矯正的正義,是指對城邦的公民在私人交往中不正義的行為的糾正、反映的是公民之間的絕對平等,適用於雙方權利義務的平等交換關係。一般來說,分配正義是一種實質正義,強調事實上價值和利益的合理分配,而矯正的正義有時也稱交換的正義,主要是在物品交換過程中形成的一種契約性的正義原則,強調純形式上的平等。

(3)從正義論出發,提出法律就是正義的體現,法律的好壞完全以是否符合正義為標準。在社會關係中,人們服從法律就是服從正義。而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促進正義的實現。法律離不開正義,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法律作用的大小、法律變革與否、政體的選擇都要以是否符合正義為轉移,正義的原則必須寓於法律之中。從這個意義上講,亞里士多德的法律觀是正義的法律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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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的定義和特性

亞里士多德著作中談到法律的言論相當多,很難說明哪個是他為法律下的確切定義。他對法律的定義性解釋,主要有以下幾點:

(1)法律是集體智慧的結晶,是在城邦所有成員力量集中的基礎上所產生的近似於神的"集體異人";

(2)法律基於理性,是理性的具體化;

(3)法律是正義的化身和體現,用以衡量人間的是非曲直。法律的目的就是實現正義;

(4)法律的功能在於給人以自由和過一種優良的生活。

綜上所述,亞里士多德認為,法律根源於人的城邦動物本性,是正義的派生物,是城邦中制度化了的用於衡量事物是否符合正義的具體標準,其目的就在於利用法律的理性和強制性來指導和規制人們的行為,使其更符合正義的要求或更具有德性,使城邦更具有正義性。

基於上述理解,亞里士多德進一步分析了法律的特性

(1)平等性和普遍性。平等性是指法律對一切人,包括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因法律差異而佔對方的便宜,任何人都不能在法律上成為對方的主宰。普遍性是平等性在執法和守法上的體現,法律要充分發揮作用,完全靠民眾的普遍服從和遵守。

(2)可變形和穩定性。任何法律都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必須根據人類積累的無數經驗進行變革。但同時要注意法律的穩定性,"要是變革所的利益不大,則法律和政府方面所包含的一些缺點還是姑且讓它沿襲的好",輕率的變革,不是社會的幸福。

(3)正義性和權威性。法律應該是正義的,而恰恰是因為法律具有正義性,所以它應該最具權威性。在一個城邦中,法律應該受到絕對尊重而保持其無上的權威。

三、法的分類

亞里士多德在不同場合,從不同角度對法做了分類:

(1)基本法與非基本法。基本法即城邦憲法,是規定國家治理形式的法律;非基本法是指除了基本法以外的涉及城邦公民在買賣、貿易、賠償和城邦在稅收、維持治安等方面的法律。

(2)自然法與人定法。這是從法的性質、地位角度的分類。作為自然法是指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在性質是自然的,體現了自然正義的要求,其內容普遍使用,且永恆不變;自然法地位高於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據。所謂人定法,即人為制定的法律,它源於自然法,是每一個社會制定出來的約束自己成員的法律;人定法還可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習慣法)。亞里士多德把法分為自然法和人定法這種二元論的法的分類,對西方法律文化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這種法的分類方法也被一直延續下來。

(3)良法和惡法。這是亞里士多德在談論政體和法治問題時,對法進行的劃分。他認為,法治應該以良法為基礎,區別良法與惡法的一個重要標誌是看政體的性質。一般來說,正常政體下制定的法律為良法,而變態政體下制定的法律為惡法。

(4)習慣法(不成文法)與成文法。如前所述,人定法又可以分為習慣法和成文法。習慣法是指在希臘城邦中那些世代流傳下來的通行的習慣規則;成文法則是指各個城邦制定的條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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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家(城邦)的起源及其特徵

亞里士多德提出了國家自然起源說。城邦是自然演化的產物,人類在本性上是政治動物,是趨向與城邦生活的動物。人不能脫離城邦。國家(城邦)這個至善的社會團體的基本特徵:

一是國家(城邦)比其他社會團體的規模大、級別高,它是"高級的""完備的""至善的"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發展的終點。

二是國家(城邦)在性質上同其他社會團體有原則區別,它是政治制度性質的社會團體。

三是國家(城邦)的最大特徵在於它完全獨立性、自我滿足性和自我存在性。

四是國家(城邦)在存在有特殊意義:它是人們生活的最廣泛的恆久條件,是最大限度發揮人們能力的唯一組織形式。

五、政體分類

亞里士多德認為,政治學的任務之一就是研究政體問題,他對政體的概念、劃分標準和分類提出了自己的主張。

1.政體的概念

亞里士多德認為,政體為城邦一切政治組織的依據,其中尤其著重於政治所由以決定的"最高治權"的組織。亞里士多德從"最高治權"的角度抓住了政體的基本內涵,將政體同憲法等同看待,這對西方文明從法律上界定政治結構的思路產生了重要影響。

2.政體劃分

依據兩個標準——執政者人數的多少和統治趨向的目的,亞里士多德將政體進行分類。首先分為

正常政體和變態政體。所謂正常政體,是指為城邦整體共同的善而組成並有效能的政體,根據統治者多少分為一人的君主政體、少數人的貴族政體,多數人的共和政體。變態政體是不正常政體或腐敗政體,包括為君主私人利益凌駕於人民之上的僭主政體,為富有者利益而凌駕於平民之上的寡頭政體,以及為平民利益而對富有者進行限制的平民政體。

3.政治主張

亞里士多德主張介於三種正常政體之間並且吸收了三種正常政體優點的"中間型政體",也稱"中間性質的混合形式政體"。在亞里士多德看來,適中是美德的特性,應該實行中產階級治國。在一箇中產階級占主導地位的城邦中,應該實行立憲的共和國,只有這種政體,才最有利於實行法治。

4.政體演變的原因及解決方法

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詳細分析了政體演變的多種原因。他認為最主要的原因是人們對平等的理解和要求不同。有些人因自己某一方面與人平等而要求一切平等;另一些人憑自己在某一方面有所優勝而要求一切在先;當這些要求達不到時,人們就激起了不平等情緒,引起騷動。而政體演變的具體原因就更多了,如放肆和恐怖、特權和僭越、選舉舞弊、政事疏懈等等,但引起政體變革的基本原因還是由於城邦的內訌造成的。

亞里士多德提出了保護各種政體的方法:第一,最重要的莫過於禁絕一切違法的舉動;第二季,一切欺矇人民的方法都不足置信;第三,執政者應贏得人民的好感和信任;其四,執政者應視遠禍為近憂;第五,執政者應憑城邦的法度和自己的行動,防止貴族階級間的爭吵和內訌;第六,在寡頭和共和政體中,應每一年重新評估任官條件的財產定額;第七,在民主和寡頭政體中,不讓任何人在政治方面獲得脫離尋常比例的優越地位;第八,執政者的私人生活要嚴謹;第九,一切政體都應訂立法制並安排它的經濟體系,使執政者不能假借公職營求私利;第十,在平明政體中,應該保護富室,在寡頭政體中應注意窮人的利益。此外,執掌最高權力的人還應效忠於現行政體,具有高度才能、善德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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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理想的國家制度

亞里士多德同柏拉圖一樣,也設計了他理想的國家制度方案。(1)國家的目的。國家的目的在於利益,在於保證城邦全體人的幸福生活。(2)國家的規模。國家必須是中等規模,不應過大或過小;大到自給自足,小到公民彼此可以認識。(3)國家的職能。一個理想國家的根本職能是滿足人們的六種需要,即事物、藝術、軍隊、財政、宗教管理以及裁判公共利益。相應的,國家應由六種人和六個等級構成,即農民、工匠和商人、武士、貴族、祭祀、律師和法官。前兩種人不具有公民資格,後四種才具有公民資格,可以成為統治者。(4)政體的要素。即議事機能、行政機能和審判機能。(5)財產管理制度。城邦在財產上的組合方式有:歸公、不歸公和部分歸公。他認為只有"產業私有而財物公用"才是比較妥當的財產製度。

七、法治思想

(一)法治的概念和理論基礎

亞里士多德提出,法治應該包含兩層含義:(1)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

(2)被服從的法律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因此,"良法"和"普遍服從"構成了亞里士多德法治觀的基本內核,其中,"良法"是前提,"瀑布服從"是法治所要達到的一種狀態。

法治理論的人性論基礎——人類普遍存在惡性。亞里士多德認為,每一個個體的人都帶有惡的移民,都可能做惡,因此要將所有人置於法律的約束下,防止人的惡性外露於行。人性是不可信的,個人容易受憤怒或其它情感影響而作出錯誤判斷,因此"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

法理理論的認識論基礎——眾人智慧優越於一人智慧。亞里士多德認為,一個人的智慧是不可靠的,人類的認知能力是無限的,但一個人的認知能力是有限的。因此眾人的智慧總會優於一個人的智慧,將眾人智慧的成果轉化為法律規則,用以治理國家、社會,能夠較少發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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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什麼要實行法治?

1.從任何人都是有感情的,而法律是純粹理性的來說,只有實行法治才能實現理性治國。

2.從政體大於部分、群體優於個人的道理來說,依照作為群眾智慧結晶、作為"集體異人"的法律來治國,顯然優於"一人之治"。

3.從公平和正義的觀念來說,"人治"把人分為統治者和被統治者,是一人高高凌駕於眾人之上,顯然是有違公平原則,而法治主張人輪番做統治和被統治者,才符合正義原則。

4.實行依法治國,並不是不承認法律有侷限性和缺陷,也不是完全抹殺個人在治國中的作用,而是要把它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和用於當用的方面,即彌補法律之不足。

5.從實際情況看,一個人也治不了一個國家,他總得依賴於親朋好友和大臣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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