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新冠肺炎感染者,打劫!”挾持寶馬車車主索要三十萬男子被判刑

揚子晚報網4月12日訊(記者 劉瀏)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人人聞之色變,這種傳染病竟然成為一起搶劫的“幌子”。男子以確診病人自稱,要挾受害人向其親友索要30萬贖金,交換人質時被警方抓獲。

“我是新冠肺炎感染者,打劫!”挟持宝马车车主索要三十万男子被判刑

泉山區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2020年1月23日中午,縱某看見一女子獨自駕駛一輛寶馬轎車停靠路邊,便認為該女子是有錢人。隨後,縱某拿著摺疊水果刀,趁被害人開門上車之機,拉開車的後門,坐到駕駛室後面,用水果刀頂在被害人胸前,以要與被害人同歸於盡相威脅,要求被害人在30分鐘內交付30萬元。

為了使被害人害怕,縱某聲稱自己是新冠肺炎感染者,並挾持被害人將車輛駕駛到偏僻路段,脅迫被害人向親友打電話籌集款項,准許被害人告知親友其系新冠狀肺炎感染者,並親自與被害人親友通話,以拿到30萬元方可恢復被害人自由為條件,向被害人親屬索要30萬元贖金,同時威脅被害人親友不許報警。

當日13時許,被害人的三位朋友先後通過微信匯款、銀行卡轉賬向被害人銀行賬戶匯入30萬元。縱某要求對方給其現金,被害人稱取大額現金必須本人去銀行,縱某又逼迫被害人通知其妹妹前來替她做人質,等被害人取款後贖回妹妹。其間,被害人親屬報警。15時許,在交換人質時,民警趁機將縱某抓獲,被害人獲救。

因為該案發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縱某稱自己感染了新冠病毒,那他到底有沒有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為了辦案安全,在該案批捕時,辦案檢察官李彬建議公安機關對被告人規範隔離、體檢,同時引導公安機關對縱某最近三個月的行程及接觸人群情況進行全面排查。

經查,可完全排除縱某去過疫區或接觸過相關人員的情況。後縱某承認自己說了謊,稱只想藉此威脅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縱某的行為構成何罪?李彬在審查案卷時,發現縱某明確供述自己是想從被害人那裡“搶”一些錢,其進入被害人車內直接向對方提出“給我30萬”,且多次供述整個犯罪階段均是威脅被害人交出財物,其行為看似符合搶劫罪的特點。

但李彬發現,縱某發現被害人身上沒有30萬元現金後,准許被害人向朋友打電話籌款,同時縱某還讓被害人告訴其三個朋友自己被挾持的情況。至於在被害人打求助電話時,縱某有沒有直接向被害人親友索要贖金這一關鍵問題,僅有被害人證實縱某曾參與通話,縱某和被害人朋友均未談及此情節。但這個關鍵點,可能會影響到案件定性。

圍繞案件定性為綁架還是搶劫,李彬一方面列出詳細補充偵查提綱,要求公安機關對縱某作案中動機變化細節、挾持被害人以獲取錢款的具體行為方式、在被害人籌集錢款中的行為手段等進行針對性補證。

另一方面,因公安機關疫情防疫任務緊急,李彬決定自行補充偵查,向被害人的三名朋友進行取證。通過取證發現,被害人的朋友甲可以證實縱某在電話裡直接說過:“如果不想讓你的朋友受到傷害,儘快把錢轉過來。”被害人的另一個朋友也證實縱某說過:“你朋友在我控制之中,我只要錢,你儘快轉過來。”

補充到關鍵的證據後,李彬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證實縱某既有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准許被害人如實告知親友自己被挾持索要財物的行為,也有參與通話直接對被害人親友威脅,勒索財物的行為。

因此,李彬認為縱某最初的目的是搶劫,但在被害人身上沒有足額現金時,存在直接向被害人親友提出勒贖要求,其本質是利用第三人對被害人安危的憂慮,實現向第三人勒索財物的不法目的,證實了縱某由實施搶劫的犯罪故意轉化為實施綁架的犯罪故意。

因此,該案件應定性為綁架罪。再次提審縱某時,李彬對案件定性向其釋法說理,告知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範圍、程序選擇、量刑建議等,縱某在辯護人的見證下,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考慮到縱某沒有違法犯罪前科,因經濟、家庭壓力誤入歧途,在實施綁架的過程中,多次強調不想傷害被害人,實際上也沒有實施傷害行為,當被害人說自己身體不適時,也動過惻隱之心說“你走吧”,還聯繫自己的朋友給被害人買藥。

結合其犯罪動機、犯罪過程中的行為表現、犯罪後果,本著人性司法、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檢察官認定被告人縱某的行為構成綁架罪,情節較輕。

最終,泉山區檢察院向法院提出了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的精準量刑建議,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建議,當庭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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