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九有:关于《广东新大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本公司环保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展说明

同花顺(300033)金融研究中心讯,*ST九有(600462)(600462)4月9日发布公告,关于《广东新大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本公司环保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度为结案,案件审判结果为原告胜诉。

本案中,原告是广东新大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是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ST九有在本次案件中所处角色为被申请(仲裁)方。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2010年6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环保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①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认可的技术方案,负责该项目的总承包;并负责调试至出水达到排放标准及培训被申请人的操作人员;②申请人负责工程范围是,生产污水系统由原水集水池起始至排放池止;自来水管网由污水处理站总接入口开始;电气系统由污水处理站总电源接线输入端始。③工程总承诺价14,518,600.00元,分12笔支付,2011年12月付清工程款。被申请人不能按期付款,应按应付工程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被申请人至今尚未偿付工程款6,235,934.62元。

(1)裁决被申请人偿付工程款6,235,934.62元。

(2)裁决被申请人偿付违约金1,022,693.00元(自2012年1月1日起计至2014年8月30日)。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

关于此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表示,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第4.2条及第八条的约定,因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承接该协议交割日前上市公司的全部债权与债务,本仲裁案件所涉债务应由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市公司有权通知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债权人清偿该等债务或由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市公司向债权人履行该等债务。如上市公司因履行债务遭受损失的,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以连带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可向上述两方中的任何一方或两方主张赔偿权利。据此,上市公司已致函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清偿该等债务,如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相关法律文书的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裁决,上市公司不排除通过诉讼和/或其他法律手段促使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故无法判决此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尚未计提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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