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暗語”交易,“零口供”毒販被判15年

日前,經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嘉定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

公安機關再次追捕“上家”

2018年盛夏的一天,嘉定警方接到舉報,有人在販賣毒品行為。經過部署,警方很快將犯罪嫌疑人楊某抓獲。楊某到案後,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還供述了此前多次販賣毒品給他人的犯罪事實,並供出多名同案犯,其中包括其毒品來源、“上家”劉某。但劉某被抓獲後拒不認罪,後因證據不足,未被處理,後被釋放。

2018年9月,嘉定公安以楊某涉嫌販賣毒品罪提請嘉定檢察院批准逮捕,厚厚一沓案卷就來到了承辦檢察官的案頭。

檢察官進一步訊問了楊某,著重查明其與劉某的認識過程、毒品交接以及毒資給付情況。另外又仔細查看了楊某的手機,對微信聊天記錄、收付款記錄一一進行梳理、比對。梳理之下發現楊劉二人微信聊天中存在毒品交易常見“暗語”,比對之後又發現“暗語”顯示的交易價格、楊某向劉某微信轉賬的時間節點與楊某的供述均能相互印證。

儘管劉某不認罪,但現有證據能夠基本證明其涉嫌向楊某販賣冰毒。2018年9月12日,嘉定檢察院在對楊某批准逮捕的同時,要求公安機關追捕劉某。

2018年9月19日,警方在劉某住處再次將其抓獲,並在進門西側鞋櫃內查獲隱蔽包裝的冰毒10包,淨重95.31克。

用“暗语”交易,“零口供”毒贩被判15年

補充偵查攻破“零口供”

很快,劉某販賣毒品案被移送到了嘉定檢察院。

檢察官說,劉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在本案中系毒品再犯。“說明他本人也並不如其辯解一般對毒品毫不知情。”檢察官又分析道。此外,劉某還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2014年11月才刑滿釋放,在本案中構成累犯。結合在案證據,嘉定檢察院依法對劉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2018年11月8日,該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劉某仍拒不承認販毒事實,且堅持否認房屋鞋櫃內的毒品為其所有。

要在“零口供”情況下突破案件,對證據的全面複核和綜合分析論證就至關重要了。

除了發現楊某指控劉某的證詞與案卷中呈現的微信聊天、收付款記錄等記錄高度契合之外,檢察官還進行了大量工作。

檢察官提出一個補充偵查意見——要求公安機關查證劉某某居住地(暫住地)的權屬關係、租賃情況——這是基於多年的辦案經驗以及對之後庭審焦點的預測作出的判斷。事實證明,在之後的庭審中,這一判斷得到證實,補偵的結果確實派上了用場。

經劉某的妻子林某某及房屋出租人鄒先生證實,劉某自2018年1月起即在該處房屋居住直至被抓,且該期間的承租人只有劉某一人。那麼劉某辯稱其朋友“華華”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其住處放毒品的說辭也不攻自破。

2019年5月23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對劉某提起公訴,認定其販賣甲基苯丙胺毒品(即冰毒)101.31克(從其住處查獲的95.31克加上楊某販毒案中查獲的6克)。

再次販毒終被從重處罰

本案於2019年12月及2020年1月兩次開庭審理。

庭審中,劉某不僅辯稱其未向楊某販賣過毒品,又當庭提出新的辯解,稱暫住地並不是其日常居住地點,該房屋同時有他人居住,民警在房屋內查獲的毒品非其所有。本案中,指控的販毒數量高達101.31克,且其中95.31克系在劉某的住處查獲,如果將該部分毒品撇清,就能夠有效降低量刑。

然而令劉某沒想到的是,在他尚未對房屋的租賃關係提出辯解之前,檢察官早已對此作出預判,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調取了大量證據證實涉案房屋在案發前是由他一人承租、實際控制。在法庭上,檢察官當庭駁斥了劉某的辯解,後又通過播放搜查視頻、宣讀被告人多份不同供述和辯解等方式,入情入理地分析其辯解的不真實性。

嘉定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販賣甲基苯丙胺毒品101.31克,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繫累犯,加之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如今又犯販賣毒品罪,應當從重處罰。

最終,法院完全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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