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放”會有無單放貨的風險嗎?


“電放”會有無單放貨的風險嗎?

匯業海關律師提示:

案號:(2019)滬72民初2175號

案情簡介

2018年9月27日,A公司以電郵的方式與B公司聯繫訂艙出運貨物。約定B公司僅負責貨物的訂艙,報關、裝箱、託運均由A公司自行安排。B公司提供了提單確認件,B公司未在承運人簽名處簽字蓋章,但在提單空白處蓋上該公司印章。A公司於9月30日對提單內容予以確認。10月3日,C公司作為承運人的代理簽發了海洋提單,託運人為B公司,收貨人為D公司。

10月8日,B公司郵件詢問A公司“4號開船的提單COPY,這票是做電放吧?”A公司答覆“等通知電放”。

12月13日,A公司向B公司出具一份情況說明,稱因A公司貨款未收到,需拿正本提單向收貨人催款,現將提單電放改成正本提單,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以及責任應由A公司承擔。B公司對此未予書面答覆。

另查明,涉案集裝箱於10月12日重箱交收貨人,10月14日空箱返回。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B公司賠償A公司貨物損失。

焦點問題

電放所引發的問題。

律師評析

本案例就是典型的由電放引發的糾紛。由於電放不需要簽發正本提單,則要求承運人和託運人更高的責任要求。在本案中,雙方就貨物電放並未達成最終合意,A公司也未向B公司出具過電放指令或相關的保函,因此,B公司未得到A公司的通知,擅自將貨物電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七十一條關於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受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的規定。擅自放貨給A公司造成的損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雖然B公司辯稱系因A公司自身原因致貨物失控,但B公司對此並未能提供任何證據加以證明,而A公司提供的電子郵件則明確表明,在貨物抵達目的港之前,A公司已通知B公司,貨物是否電放需等待A公司的通知。因此,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訴請,要要求B公司承擔無單放貨法律責任。

(一)什麼是電放提單?

由於正本提單流轉問題,為提高清關和提貨速度,解決貨到而單未到導致一系列額外的的港口費用、保管費用的的窘境,“電放提單”如今已經成為一種常見的海運交付方法。電放,一般是指承運人根據託運人的要求,在提單簽發時不簽發或簽發後收回已簽發的提單,貨物到目的港後收貨人可不憑正本提單提取僅需向承運人出具身份證明即可。承運人以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目的港代理將貨物交給收貨人。在本案中,B公司並未簽發正本提單,只是將提單確認件發給A公司進行確認,A公司確認後即表示海上貨物運輸關係即告成立。因此,電放提單仍然是運輸合同與交貨收據的證明功能,但是由於電放提單著重的是收貨人的身份,因此憑收貨人身份放貨,因此喪失了物權憑證功能,不能背書轉讓。

在實踐中,電放的流程一般是託運人向承運人簽發電放提單的請求,並向承運人提交保函;或者在運輸途中的貨物,在託運人提供保函情況下,承運人收回託運人的正本提單並向其簽發電放通知,託運人向收貨人發送電放通知,收貨人只要出示加蓋公司印章的電放通知即可提取貨物。

(二)電放引發的無單放貨風險

無單放貨,是指承運人在沒有收回正本提單的情況下,交付貨物的行為,這可能導致買方貨款兩空,在電放提單的情形下,由於承運人並不簽發正本提單,在交付貨物的時候也沒有要求以收到正本提單為前提,因此必然會產生“無單放貨”的現象。但是,不是所有的無單放貨都會帶來風險,取決於是由誰命令承運人對提單下的貨物進行電放交付?當由賣方命令承運人進行電放時,此時的無單風險較小,因為賣方需要承擔放貨的風險;若由賣方或者其代理人命令承運人進行電放時,則承運人需要承擔無單放貨的風險。實踐中,大多數電放提單下的無單放貨均是承運人在未收到託運人電放通知的情況下,將貨物予以交付導致了收貨人喪失了對貨物的控制權。因此,電放提單下,由於沒有正本提單,所以承運人需嚴格依照託運人明確的通知進行貨物的交付。

文整理者| 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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