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同命同價”台州辦結首例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城鄉統一標準案件

錢江晚報·小時新聞記者 陳棟 通訊員 羅錦雯 林茜

在以往,意外死亡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標準是不一樣的。同樣是人命,為什麼賠償會有區別?這讓很多人想不通。

從今年開始,台州市的人身損害賠償城鄉有了統一標準。

4月13日,臨海法院對一起成功調解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進行了司法確認,這也是台州市首例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城鄉統一標準的案件。

实现“同命同价”台州办结首例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案件

今年元旦,陳某駕駛台州市某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車途經104國道與沿江鎮下洋水村交叉路口自北往西方向右轉時,與自北往南方向直行的鄭某騎行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導致鄭某當場死亡。經臨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鄭某無責。

鄭某家中有83歲的老母親,膝下還有兩個女兒,目前已經成年。鄭某的死突如其來,對家裡是沉重的打擊。3月13日,鄭某的母親、丈夫、兩個女兒向臨海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台州市某運輸有限公司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118634.33元。陳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車投保在某財產保險公司黃岩分公司,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死者家屬要求某財產保險公司黃岩分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臨海法院將該起案件委託台州市保險行業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經法院調查,受害人鄭某是農村戶籍,若按以往標準只能參照2019年浙江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以及按照農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則死亡賠償金為597520元(29876元/年×20年),被扶養人生活費為17793元(21352元÷6人×5年)。

2019年12月23日,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標準的意見》,明確侵權行為發生於2020年1月1日(含當日)以後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不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標準。而這起交通事故恰好可以適用新的標準。

也就是說,此案將按照浙江省上一年度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死亡賠償金,根據全體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那麼死亡賠償金為997980元(49899元/年×20年),被扶養人生活費為26688元(32026元÷6人×5年)。因賠償標準的提高,受害人家屬可以多獲得40餘萬元的賠償。

3月27日,這起案件成功調解,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城鄉統一標準,雙方達成協議:由某財產保險公司黃岩分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按責賠償四原告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醫療費(醫保內)、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合計1061114元,四原告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就本次事故賠償事宜一次性處理結案。

4月13日,當事人申請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當天,臨海法院就作出了司法確認。目前,所有款項已履行完畢。通過訴前調解,從原告起訴到案件履行,僅耗時一個月,大大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

除了民事賠償外,肇事司機陳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臨海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經辦法官告訴小時新聞記者,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建設進程的加快以及戶籍制度的改革,“同命同價”的呼聲越來越高,此前區分城鎮與農村戶口計算死亡、傷殘賠償金,使得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所得的賠償數額相差之大,引起人們產生“同命不同價”的落差感。而隨著人口流動,農業人口不斷向城鎮推進,繼續以戶籍來區分賠償標準無疑使得公民對公平的法治環境有所懷疑。實行“同命同價”也是我國現代法治社會的體現,保護了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彰顯了生命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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