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出门遛狗不拴绳等行为将受处罚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焦磊)近日,《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市民出门遛狗不拴牵引绳、不清理犬粪等行为将受到处罚。

条例明确,衡水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条例提出,饲养犬只的居民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住所或者经常居所,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饲养犬龄满3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为其接种狂犬病疫苗,到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录入养犬人及犬只信息。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外地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持续停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办理犬只临时登记。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向养犬登记机关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为犬只挂犬牌,并为犬只束1.5米以内的牵引绳带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乘坐电梯应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其戴犬嘴套等措施。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等大型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等小型交通工具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对私自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逾期不办理养犬相关手续、遛狗不拴绳等违反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将给予50元-10000元罚款。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未即时清除,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有违法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并伤害他人情形的,对违法行为人5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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