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QQ、微博等即时通讯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依据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微信、QQ、微博等即时通讯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微信、QQ、微博等即时通讯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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