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裂變,繼父母子女關係何去何從?

再婚家庭裂變,繼父母子女關係何去何從?

來源:婚姻與家庭雜誌(ID:hunyinyujiating99)


我們沒有悟空大師兄的火眼金睛,難免會遭遇一段失敗的感情。可失去了感情,難道還要賠上金錢和後半生?婚姻裡,哪些是屬於我們卻被我們放棄的權益?哪些是不需要我們承擔卻被我們背上的債務?《婚姻法》會告訴你,法律是怎麼解決你婚姻裡那些事兒的。 ——小婚家


01

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

繼父母子女關係可以解除


慧慧5歲的時候,媽媽王玲和李濤再婚了,但是,婚後的日子並不如意。


因為李濤和前妻聯繫比較密切,王玲經常和他吵架。


在慧慧10歲的時候,李濤表示要和前妻複合,決定和王玲離婚。


得到消息後,王玲心灰意冷,想徹底斬斷和李濤的關係,為了確保女兒和李濤再無關聯,她帶著慧慧和李濤簽訂了繼父女關係解除協議,表明慧慧與李濤的繼父女關係自離婚後自動解除,李濤表示同意,並在協議中表示自己再婚5年中對慧慧的養育費系自願贈送,不要求返還和補償。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慧慧因為媽媽再婚而與李濤共同生活了5年,在這5年內,李濤對慧慧承擔了撫養教育的責任,兩人之間形成了具有撫養關係的繼父女關係。


現在王玲與李濤離婚後,李濤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的子女慧慧,慧慧的生母尚在且也具有撫養能力,所以慧慧和繼父的繼父女關係是可以解除的。


其實,我國法律並未明確繼父母子女關係如何解除,一般而言,隨著再婚夫妻的離婚,孩子與繼父母的擬製血親關係也就隨之消除了,但王玲還是讓女兒和李濤簽署了“繼父女關係解除協議”,這樣的舉動是給這段關係的解除加上了一把牢固的鎖。

02

生父母一方死亡,

另一方願意撫養未成年人的,

繼父母子女關係可以解除


王康7歲的時候,母親徐珍和方明再婚了。


婚後,王康與母親還有繼父生活在一起,方明對王康的生活、學習照料有加,這個三口之家還算其樂融融。


但是,婚後第五年,徐珍突發疾病,被確診為乳腺癌晚期,於當年年底離開了人世。


徐珍去世後,方明對王康的態度發生變化,不再輔導學習,生活上也很少過問。


失去了母親的王康本身就很難過,繼父態度的變化更是讓他對未來充滿了恐懼和絕望。不得已,王康聯繫上了自己的生父王大明。


得知兒子的處境後,王大明決定親自撫養他,並將他帶回自己家。


事後,王大明為了確保王康與方明的繼父子關係解除,帶著兒子與方明簽訂瞭解除繼父子關係的協議書,為此,王大明還支付了方明在再婚期間為王康支付的養育費等合計5萬元。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最新解答》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於已經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因生父或生母死亡導致再婚關係終止的,在繼子女未成年的情形下一般不允許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但如果生父母中的另一方願意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可以解除。”


王康因為母親再婚而與方明共同生活了5年,在這期間,方明對王康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兩人形成了具有撫養關係的繼父子關係。王康的母親去世後,生父願意將他領回撫養,王康與方明的繼父子關係可以解除。


03

繼子女成年後,

繼父母子女關係惡化的,

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


1966年,馬秀清再婚了,帶著16歲的兒子馬丁山和再婚妻子陳曉紅及她的女兒陳玉生活在一起。後來,陳玉出嫁了,剩下的三口人一起生活了幾十年。


2007年6月,馬秀清去世,撫卹金由陳曉紅、陳玉以及馬丁山3人分得。因為撫卹金分配的問題,陳曉紅和馬丁山產生了矛盾,之後兩人的關係一直不穩定。


2008年春節期間,陳玉見母親與馬丁山關係不穩定,便暫時把母親接到自己家住。3月份,陳曉紅與馬丁山再次發生爭執,陳曉紅向法院提起了贍養問題的訴訟。


法院認定陳曉紅和馬丁山存在繼父母子女關係,判決他每月給付陳曉紅贍養費150元,小麥300斤,並承擔陳曉紅醫療費的一半。判決後,馬丁山不服,提起上訴,但是二審維持了原判。


這次判決後,陳曉紅和馬丁山的關係進一步惡化,每次陳曉紅回家時,馬丁山都堵在門口,不讓其進入房間。


所以,從2008年4月開始,陳曉紅就一直住在家附近的養老院,馬丁山從不去看望,僅按照判決書的規定按時給付贍養費。


2013年,陳曉紅再次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馬丁山之間的繼母子關係,但是被法院以繼母子關係沒有破裂為由駁回了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也維持了原判。


兩次訴訟,兩人的關係並未因法官的“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而變好,反而越來越惡劣。


2015年,陳曉紅再次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馬丁山的繼母子關係,並要求馬丁山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養育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使用費等)。


為證明雙方關係惡化,陳曉紅提交了自己一直在養老院居住的證據和女兒陳玉等人的證言。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只是近些年來有些矛盾,還達不到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程度,所以判決駁回了陳曉紅的訴訟請求。這對於鐵了心要解除關係的陳曉紅來說是無法接受的,她再一次上訴。


二審法院調查到陳曉紅和馬丁山因為繼父母子女關係已經提起了多次訴訟,兩人的矛盾一直沒有解決,且雙方都堅定地要求解除關係,法院多次調解未果,雙方繼母子關係已無維持可能,所以判決解除兩人的繼母子關係。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最新解答》第20條第4款規定,“對於已經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成年後,繼父母子女關係一般不允許解除。但如果雙方經協商一致或雙方關係惡化,導致繼父母或繼子女主張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可以解除。但解除關係後,對於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成年的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所以,對於陳曉紅和馬丁山這樣持續惡化的繼母子關係是可以解除的。


繼父母子女關係雖然是擬製血親關係,但是我國《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而且,我國《繼承法》規定,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等的繼承權。


這意味著,


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既有撫養、贍養的義務,也有互相繼承的權利。一旦繼父母子女關係解除,相互間的權利義務也不復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已經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成年後雙方再來解除關係的,對於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成年的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這也體現了我國法律對於贍養老人傳統美德的堅守。


親子關係可以被法律擬製,但是親情卻無法被擬製。


投之以木瓜,報之以瓊琚,投以真心,方能被報以真心。


願所有重組家庭的父母子女,雖然沒有與生俱來的血緣關係,但仍可擁有融入血液的寶貴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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