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患者手术后死亡 法院:按“同命同价”标准赔偿


  近日,家住会泽县鲁纳乡某村小组村民胡某收到法院判决书: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赔偿款约36万元。这份判决书终于给了家人一个交代。

  事情的原委还得从两年前的那次就诊说起。

  【案情】 一次手术致人死亡

  56岁的高某某患有阵发性胸痛病。2018年,他到云南省某医院就诊,医院检查后初步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病。

  进行相关检查后,医院进行冠脉造影术+ PC1术,手术后高某某返回病房,仅过了半小时,高某某就胸痛加重、后背部疼痛、出汗、四肢冰凉,医院立即进行手术及药物治疗。但术后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高某某的妻子以及两个儿子将医院告到盘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律师代理费、尸体解剖鉴定费等合计734477.5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云南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为,医院为高某某提供的诊疗存在一定过错。建议负同等责任,责任比例50%左右。

  医院辩称,第一,患者的死亡系其原发性疾病,本身严重,术后发生变化所致,鉴定人员对于现在的手术没有充分了解,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且合理检查并制定了相应的诊疗措施后实行的手术。综上,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不应当对患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针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系患者自身的原发性疾病产生的费用,与本案无关。原告未提交合同及工资银行流水, 故对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不应当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经原告申请,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鉴定人员当庭陈述:患者的情况为右侧冠状动脉闭塞,左侧没有完全闭塞。从安全角度考虑应先打通右侧冠状动脉,如果该动脉无法打通的情况下再和家属沟通打开左侧冠状动脉。因为如果右侧发生问题,左侧还有侧支循环能够保证心脏的血液供应,但如果先行尝试打开左侧冠状动脉,一旦发生并发症,心脏面临没有血供的危险。综合考虑先做右侧比做左侧手术引起的并发症风险小,但医院却是先做的左侧手术。因考虑患者本身的病情重,手术有风险,被告在患者术后也给予了积极的抢救,所以建议医院承担同等责任,责任比例为45%-55%。

 

  法院认为,云南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以及鉴定人员的当庭陈述,具有专业性,均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医疗机构具有过失。

  本案中,经鉴定,医院在对患者高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行PCI术时选择手术方式评估不足,增加了手术风险的过错,上述过错与患者高某某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同等责任,建议责任比例50%左右。综合考虑高某某的自身病情、心脏疾病的复杂性和进展变化较快的特点以及同等责任的区间为45%-55%的规定,法院酌情确认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

  针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经法院查明,高某某在城镇工作生活满一年,故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来计算。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发票,法院认定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为781222.43元,医院赔偿45%即346174.54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释法】 死亡赔偿金标准需考虑这些因素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表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标准往往是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特别是针对农村户籍的人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额。而之所以分为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避免加重赔偿人的责任,而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加以区别。

  其本意并非人为地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故不能简单地依据户籍登记确认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而应该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加以判断。

  本案中,赔偿标准的采用即采用了上述说法,虽然死者是农村户籍,但其生活、工作等均在城镇,故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值得一提的是,4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实施“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在云南省实施“同命同价”的审判实践。(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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