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瑩穎案被告人綁架謀殺罪名成立,七月將決定是否作出死刑判決

美國伊利諾伊州當地時間 6 月 24日,章瑩穎案控辯雙方分別作出結案陳辭,經陪審團單獨討論後,12 名陪審團成員就裁定被告克里斯滕森 3 項指控有罪達成統一意見。

先基於目前事實,介紹一些相關概念:

1、最終成立的罪名有三項,分別是一項「致人死亡的綁架」(kidnapping resulting in death)和兩項虛假陳述罪,前者也可以翻譯成「綁架謀殺罪」。一些媒體稱克里斯滕森被判處綁架罪和謀殺罪,這是不準確的。如果用我國刑法來類比的話,主要的罪名應當是具有加重情節的綁架罪,

2、需注意,本案是以綁架罪起訴的,這或許會影響最終的量刑。伊利諾伊州已經廢除了死刑,而本案是由聯邦檢察官所提起的公訴,適用聯邦刑法,而聯邦刑法中保留了死刑。根據《聯邦綁架法案》,聯邦對於綁架罪有管轄權。「致人死亡的綁架」可以被判處死刑。

3、據報道,陪審團僅僅用了不到兩個小時的評議就得出了結論,這在刑事案件中算是相當快的了,看來對案件事實爭議不大。在美國刑事訴訟中,陪審團是所謂「事實的認定者」,最終決定採信何方的證據。在陪審團評議前,法院會做出「陪審團指示」(jury instruction),向陪審團說明認定哪些事實成立就可以判處怎樣的罪名。陪審團必須達成全員共識才能做出有罪判決,因此常常陷入僵持,但這一次看來並沒有。

章瑩穎案被告人綁架謀殺罪名成立,七月將決定是否作出死刑判決

然後談談案件未來的發展:

美國的死刑案件有一點特殊,陪審團不僅需要定罪,而且需要決定是否作出死刑判決。(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量刑是法官的工作。)本案中,陪審團將於七月繼續評議是否判處克里斯滕森死刑。

根據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在作出死刑判決時,法院可以「考慮一切可能的減刑因素」,而不限於有限的法定因素 Lockett v. Ohio, 438 U.S. 586 (1978). 也就是說,裁判者可以依據任何自己認為合適的依據作出非死刑判決,具有相當的靈活性。本案庭審中,克里斯滕森的辯護律師在被告的精神狀態上做文章,這也可能成為在量刑階段計劃提出的因素。

但精神狀態這張牌未必這麼好打。根據 2019 年最新的判例,Madison v. Alabama, 586 U.S. ___ (2019),即使犯罪者因為精神問題不能回憶起犯罪細節,法院依然可以作出死刑判決而不違反第八修正案。也就是說,即使克里斯滕森堅稱自己因為精神狀態問題不記得自己做了什麼,如果陪審團認為理由充分,仍然有可能作出死刑判決。

然而,在這裡還要稍微潑一下冷水:即使克里斯滕森被判處死刑,也許正義還要再等待一段時間。在 2018 年,儘管被判處死刑等待執行的人數數以千計,但全美國一共只有 25 例死刑得到執行。大部分被判處死刑者,仍然在進行漫長的上訴。他們上訴的理由不僅包括判決本身,也有可能針對死刑執行方法,例如今年的 Bucklew v. Precythe 案就是在挑戰注射死刑的合憲性。不誇張地說,美國大部分死刑犯最終是老死的。

不論如何,我們都期待本案最終得到公正的結果,繼續關注七月份的量刑聽證,屆時,法院將決定是否作出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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