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分手,竟索要"青春損失費",是否支持?

對於訴訟請求,必須是於法有據。

如果一項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那麼就不會的得到支持。這在現實生活中十分常見。

【案例】

張男與王女相戀十年,但是基於各種原因,兩人從未結婚。但是兩人同居多年,名為情侶關係,但是實則與夫妻無異。

但是整日相居,能夠做到相濡以沫的實在不易,夫妻尚且不能保證,何況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情侶關係呢?

因此同居十年之後,張男逐漸感覺厭倦,甚至慶幸自己還沒結婚,於是他向王女提出分手。王女用情頗深,自然不許。但是張男決心已定,看到戀情已無挽回的餘地了,王女被迫同意分手。

分手之後的王女日感孤獨,想到自己十年如一日不離不棄,最終竟然換來如此對待?於是王女感到憤慨,為了報復張男,王女在分手一年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王女的理由是,自己最美好的青春已經獻給了張男,但是最終竟遭到背棄,人生最寶貴的是青春,而自己的青春就這樣雨打風吹去。

於是提出訴訟請求,訴請法院判決張男賠償自己"青春損失費"20萬元。

戀人分手,竟索要


問題一——法院是否應當受理此案

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此案。

因為《民事訴訟法》要求的起訴要求是:原告適格,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因此法律只要求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卻不要求有正確的訴訟請求,至於請求是否正確,那就需要在訴訟過程中進行審查判斷了。

問題二——法院是否應該支持該訴訟請求

法院不該支持,應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因為原告的主張的"青春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法律從來沒有規定一個責任類型叫"青春損失費"。

所謂的"青春",實則就是一個人年華的流逝

,但是歲月逝去是一個客觀規律。任何一個人不論他從事何種工作,他的年華同樣會逝去。

從另一個層面來說,每一次經歷都可以視為是一次成長,因此青春不會損失,那麼青春損失費自然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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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王女就無法得到救濟嗎?

不是,王女只是不能主張"青春損失費"。

但是王女可以從其他其他的角度獲得救濟,比如要求分割兩人在同居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

筆者按

訴訟請求在一定情況下影響案件的判決結果。

因此訴訟請求不能隨意為之,必須依法提出,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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