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知多少

行政检察知多少


大家好,我是“行政检察”,大家可以叫我“小行”。今天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我的“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职能”。

群众老李:小行,听说“民告官”没有能打赢官司的,是真的吗?

小行: 李叔,这都是民间的偏激说法。我们“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职能”,就是专门监督法院依法公正裁判“民告官”官司的,咱老百姓大可以放心。

群众老李:那你们怎样监督?

小行:检察院对于审查发现裁判却有错误的,将通过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

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我的“硬核”技能吧!

一、基本案情

朱某于2001年与某林场签订了40.5亩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30年。朱某承包土地后种植了果树。2003年6月,县工商局为王某颁发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2003年10月,县政府发放了新林权证,朱某承包的土地在该林权证确定的范围内。2005年4月,县政府开始治理大凌河,因朱某的承包地在治理工程施工的范围内,治理工程指挥部组织水利局等部门将朱某的林地推毁。2006年5月,朱某以县政府、县水利局强行推毁其果园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县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县政府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朝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县政府仍不服该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朝阳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一、确认县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二、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三、驳回朱某请求确认县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该再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二、检察机关监督情况及结果

朱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辽宁省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辽宁省高级法院再审撤销了朝阳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判决,维持原一、二审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温馨提示: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监督申请书;

监督申请书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居住地、联系电话、申请监督请求、申请监督的事实和理由等事项。

2.申请监督人身份证明;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

5.已履行法定前置程序的证明材料(如:再审申请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

文字:陈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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