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工作規範(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工作規範(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關於起草《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工作規範(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加強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教育,發揮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制度教育引導、鼓勵守法的正向激勵作用,推動提升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貫徹落實公安機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群眾服務企業60項措施,我部起草了《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工作規範(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工作規範》”)。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總體思路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考試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動,達到相關要求的,可以申請減免現有累積記分中的記分分值。

二、主要內容

(一)可以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記分的情形。符合條件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考試,或者參加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同時,《工作規範》明確了有8種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機動車駕駛人的申請,包括在本記分週期內,機動車駕駛人有二次以上滿分記錄,或者交通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在上一個記分週期,機動車駕駛人有二次以上滿分記錄的;在最近三個記分週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或者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機動車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或者機動車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暫扣期間的;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安全技術檢驗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機動車;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或者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記分滿分教育和審驗教育學習考試時存在弄虛作假、冒名頂替情形的;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接受教育的方式和內容。《工作規範》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方式包括兩種:一是參加學習考試。學習考試的方式包括網上學習考試、現場學習考試。參加學習考試的內容包含交通違法行為判斷與案例分析,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快處快賠相關規定,常見交通標誌、標線和交通警察手勢辯識,安全行車常識,高速公路駕駛常識,惡劣天氣和複雜道路駕駛常識,文明駕駛常識,防禦性駕駛知識,緊急避險常識,駕駛心理健康知識,以及其他相關知識。二是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工作規範》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組織開展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形式包括文明交通勸導、交通安全宣傳、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基地宣講等。同時,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交通安全公益活動平臺,準確記錄機動車駕駛人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時間、地點、活動內容、活動效果等,並通過網絡平臺公開公示相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避免有關工作人員、機動車駕駛人弄虛作假。

(三)減免記分的規則。

《工作規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後,符合減免記分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人現有累積記分分值中扣減,且在本記分週期內分別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現場學習考試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累計最高減免六分,超過六分的分值不記入下一記分週期。具體減免記分條件:一是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學習(累計滿30分鐘為一次)且經考試合格的,一次減免一分。二是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滿3小時為一次)且經考試合格的,一次減免3分。三是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滿1小時為一次),一次減免1分。

(四)完善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機制。一是機動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學習、考試的,學習、考試期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人臉識別、實人比對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確保機動車駕駛人本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二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舉報投訴查處

制度,方便群眾通過信函、電話、網絡等方式對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違規問題進行舉報投訴。三是交通警察及輔警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工作中參與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工作規範(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教育,發揮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制度教育引導、鼓勵守法的正向激勵作用,經充分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和深入研究論證,我部起草了《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工作規範(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通過公安部網站(www.mps.gov.cn)查閱公開徵求意見稿,有關意見

建議可以通過公安部網站在線提出或者在2019年12月18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gabjgjfzc@126.com

附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工作規範(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教育,發揮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制度教育引導、鼓勵守法的正向激勵作用,推動提升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通過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現場學習考試或者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申請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開展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規範、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開展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並經考試合格的,或者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達到相關要求的,可以申請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

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記分週期內,機動車駕駛人有二次以上滿分記錄,或者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二)在上一個記分週期,機動車駕駛人有二次以上滿分記錄的;

(三)在最近三個記分週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或者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

(四)機動車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或者機動車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暫扣期間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

(六)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安全技術檢驗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機動車;

(七)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或者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記分滿分教育和審驗教育學習考試時存在弄虛作假、冒名頂替情形的;

(八)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參加與其最高準駕車型相對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考試和交通安全公益活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時,應當提示機動車駕駛人當前累積記分以及下一清分日期。

第三章 學習與考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學習考試平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學習並申請考試,或者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並申請考試。

第八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內容包括:

(一)交通違法行為判斷與案例分析;

(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三)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快處快賠相關規定;

(四)常見交通標誌、標線和交通警察手勢辨識;

(五)安全行車常識;

(六)高速公路駕駛常識;

(七)惡劣天氣和複雜道路駕駛常識;

(八)文明駕駛常識;

(九)防禦性駕駛知識;

(十)緊急避險常識;

(十一)駕駛心理健康知識;

(十二)其他相關知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寫交通安全文明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材,製作教學片,納入學習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考試要點,設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課程。

第九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題題型為判斷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不同準駕車型分別設定相應的學習內容,考試題難度。

第十一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題庫按照全國統一題庫為主體,各地自主題庫為補充的方式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實際補充的考試題數量,不超過考試題目總量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節 網上學習和考試

第十二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考試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學習考試平臺。

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經開發應用的學習考試平臺,且按照本規範升級改造並經過驗收合格的,可以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學習考試平臺應當具備通過人臉識別等技術手段對用戶身份進行確認的功能。

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學習,連續學習滿五分鐘的,計入累計學習時間,三日內累計學習滿三十分鐘為一次,可以在學習時間屆滿後七個工作日內申請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考試,考試未通過的可以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考,補考以二次為限。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考試由系統從題庫中隨機抽取二十題,每題答題時間最長六十秒鐘,答錯或者超時未答累計三題的,考試不合格並退出考試。

第十六條 存在下列行為的,相應學習時段、考試審核不通過:

(一)監控未採集到人像的;

(二)人臉識別比對未通過的;

(三)實人認證未通過的;

(四)有從事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學習、考試無關活動情形的。

機動車駕駛人對學習、考試審核結果不通過有異議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申請複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複核完畢,並告知複核結果。

第三節 現場學習和考試

第十七條 有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滿分教育學習、考試平臺和考試題庫,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考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考試的,應當通過人臉識別等技術手段對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進行確認。

第十八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每次不得少於三小時。學習後參加考試,考試未通過的可以補考,補考以二次為限。

第十九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考試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章 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組織交通安全公益活動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

第二十一條 交通安全公益活動每次一小時,具體形式包括文明交通勸導、交通安全宣傳、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基地宣講等。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交通安全公益活動平臺,準確記錄機動車駕駛人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時間、地點、活動內容、活動效果等,並通過網絡平臺公開公示相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機動車駕駛人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完成時間、地點等記錄上傳至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

第五章 記分減免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範規定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後,符合減免記分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人現有累積記分分值中扣減。

第二十五條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學習且經考試合格的,一次減免一分。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且經考試合格的,一次減免三分。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一次減免一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本記分週期內分別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現場學習考試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累計最高減免六分。超過六分的分值不記入下一記分週期。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將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過程中獲取的機動車駕駛人照片、電話等個人信息對外公開或者私自保存。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查處制度,方便群眾通過信函、電話、網絡等方式對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違規問題進行舉報投訴,對舉報投訴的內容應當及時進行核查,並向舉報人反饋查處情況。

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及輔警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工作中參與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範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三十二條 本規範自20XX年X月X日起實施。

投稿郵箱:gabxcc@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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