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龍雲飛、何濤等21人詐騙案作出二審終審裁定

日前,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龍雲飛、何濤等21人詐騙案作出二審終審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平川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龍雲飛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何濤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彭麒麟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申璐璐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闞同才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羅洪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羅國平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博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唐苓中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明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少輝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青林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徐位位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盼盼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黃玲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高雅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畢泗黔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慶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二萬二千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楊運志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林勇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白基磊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君意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塞塞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楊順君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焦彌雲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現因判決生效,依法對該案件信息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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