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文物罪司法解釋如何規定

文物是人類文明的座標,對文物的認知程度和對文化的重視程度標誌著一個民族發展的水平,但是很多人卻想著靠販賣文物來牟取暴利。那麼、

販賣文物罪司法解釋如何規定?販賣文物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販賣文物罪司法解釋如何規定

  一、販賣文物罪司法解釋如何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倒賣文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文物的保護管理制度和市場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文物保護法規和工商管理法規,收購、販運、轉手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主體除一般主體外,單位可以構成本罪。

  3、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販賣文物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販賣文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

  2、對象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如果行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目的是為了自己收藏而不是出賣牟利,則不能構成本罪。

  3、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出售、購買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行為,行為人倒賣的對象只能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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