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嫖娼撞見妻子,打傷妻子並索要精神損失費,如何評價此案?

【案例】王某(男,40歲)平時在外務工,趕上年底,王某準備收拾東西回家過年。順便給老婆一個驚喜(不提前告知),當然給老婆和孩子買東西那是自然少不了的。王某就這樣大包小包地趕上了火車,這春運人真多,王某就這樣一站到底。到了某市火車站已經是凌晨1點,王某合計著找個地方先休息一下,正好有一個女的說她這地方住店便宜,30元一個人。但是,在和該女子一起的路上,她是一個勁地詢問王某要不要女的。王某頂不住誘惑,問什麼價?女子說有50的,也100的,王某咬咬牙說自己來個50的吧。沒成想,當他見到自己要嫖娼的對象竟然是自己 的老婆朱某(女,38歲),王某大怒,拳打腳踢將妻子打成輕傷二級,並說自己辛辛苦苦掙錢你竟然在這裡幹起了賣淫的勾當,要求妻子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費。

老公嫖娼撞見妻子,打傷妻子並索要精神損失費,如何評價此案?

本案系真實案件,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王某和朱某依然屬於賣淫嫖娼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王某和朱某沒有見面之間,王某屬於以支付金錢為目的與別人發生性關係,屬於嫖娼的行為

而朱某很顯然是為了獲取物質報酬而與不特定人發生性關係,屬於賣淫。儘管兩人並沒有實質性地發生性關係,但是兩人已經達成了賣淫和嫖娼的合意,屬於情節較輕,可以從寬處理

老公嫖娼撞見妻子,打傷妻子並索要精神損失費,如何評價此案?

王某將朱某打傷構成故意傷害罪,不能認定被害人具有過錯

(1)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某基於氣憤拳打腳踢,首先具有傷害的故意,拳打腳踢肯定會造成人受傷的,這個每個人都能夠認識到,並且這種毆打朱某輕傷二級,具有入罪“輕傷以上”的結果,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

(2)朱某是否具有一定的過錯?

本案中,王某去嫖娼,朱某去賣淫。賣淫和嫖娼具有同等的違法性,如果說朱某賣淫具有過錯,那麼王某嫖娼也具有過錯,所以基於本案的特殊性,不能單方面認定被害人朱某具有一定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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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索要精神損失費於法無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朱某賣淫的固然給王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但是這種精神損害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呢?

比如造成了王某精神失常,造成了王某死亡等等都可以認定為嚴重後果。

當然是否屬有嚴重後果屬於一個價值判斷,但是基於王某自己嫖娼,他說自己受到很重的精神損害,有人信嗎?所以這個精神損害不但在法律上於法無據,而且一個普通人都無法接受。

老公嫖娼撞見妻子,打傷妻子並索要精神損失費,如何評價此案?

結語: 王某過年欲回家,提前告知意義大,你本想的是驚喜,沒想到卻是驚嚇。一年在外打工,王某實屬不易,但是你這一嫖娼,你也就犯錯了,而換個思路,如果沒有這次偷偷回來,還不知道妻子朱某在外面幹這種見不得的事。此外,在司法辦案中,一般被害人要求的賠償都要精神損害賠償,但是能夠被法院認可的並不多,主要法律規定的嚴重後果的的要求有點高,另一方面很多被害人獅子大開口也很讓法院為難。

這個案件的啟示:衝動是魔鬼,犯罪有時候就是一時的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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