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送養黑產鏈:“親生父母是共犯”,為何“養不起”只是藉口?


網絡送養黑產鏈:“親生父母是共犯”,為何“養不起”只是藉口?

守護孩子:這是對生命的基本尊重


隨著“鮑毓明案”的進展深入,“網絡送養黑產鏈”受到廣泛關注,更準確的講,其實是“送養黑產鏈”被再次關注。事實上,“民間送養”並非什麼新鮮事。雖然,法理規定私自簽訂收養協議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但是,在民間,“送養”的事情卻暗地裡進行著。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連違法的私自收養協議都沒有,只是“一手交娃,一手交錢”而已。


民間的普遍認知,認為孩子是親生父母的“私產”,作為孩子的親生父母既然同意“送養”,旁人也就不好多說什麼(即便是違法行為)。所以,這導致如果監管環節出現疏漏,那麼“送養”就會成為一種被默許的存在。即便是交易的行為,拐賣的勾當,也不太容易被發現。


從某種意義上而言,“送養”屬於道德範疇中的契約。在舊社會中,一些家庭因經濟問題“養不起”孩子,就會選擇把自己的孩子“送養”到“養得起”的家庭。當然,所謂的“送養”就是徹底“改名換姓”,孩子在歸屬上,也就徹底成為別家的孩子。


只是,過去的“送養”,因社交關係簡單,大多數都是送給“同鄉”。所以,就算孩子長大後,親生父母也能知曉其生活境況。當然,過去的“送養”結局,也並非都能符合親生父母的心願(孩子能過得好),只不過,總體而言,交易的性質沒那麼強,顯得相對有道德。


於此,“送養”在一定程度上,屬於舊社會時期,緩解家庭撫養壓力的主要途徑。當然,更重要的一點是,有些家庭確實想要孩子(原因不一,尤其重男輕女思想較重的地域,男孩很受器重)。這種情況下,“送養”就應運而生。當然,更重要的是,在很長一段時期,女性並沒有很好的避孕措施,這導致即使不想生下來,但是已經懷孕較久,只能生下來。


可是,我們今天提到的“送養”,其實就是“交易”。因為,孩子已經被明碼標價,甚至,有些孩子還沒出生,就已經被提前“送養”出去。這導致,一些心術不正的年輕夫婦,打著送養的“名義”,搞起“私人訂製”的“生娃送養業務”。而所謂的“送養黑產鏈”,只不過是為他(她)們提供更暢通的交易鏈條而已。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涉及“送養”的親生父母肯定是“共犯”。雖然,不一定都是“早有預謀”。但是,在“節育避孕”相對容易的年代,生下來不想養,這本來就是很大的問題。當然,一個很重要的原因,還是基於重男輕女的問題(很多家庭為生出男孩,不惜一切代價去多生)。


事實上,從眾多“送養”的案例中來看,絕大多數親生父母都是已經育有一個孩子(或男或女),這種情況下,為湊齊“兒女雙全”的“理想型”家庭模式,就會把同樣性別的新生兒“送養”。並且,這樣的“市場”還挺大。至於,如“鮑毓明案”中涉及的“送養”,還是比較少見的。


因為,大多數人養孩子,都想養一手的孩子。就是,在孩子構建原生情感的過程中,只有“養父母”的存在,而沒有“親生父母”的存在。因此,就“送養”來講,“新生兒”可能更受歡迎。甚至,可以說是“送養市場”的“基本盤”。


不過,確實存在“不得不送養”的情況。比如,一些年輕女性,意外懷孕後,人流不及時,導致只能生下來。這種時候,如果還沒有結婚,最好的辦法就是“送養”。但是,因世俗道德的存在,這些女性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道德審視,就會選擇“私下送養”,而非走正規的送養路徑。


這種情況,“送養中介”是比較喜歡的。因為,“年輕媽媽”在這種時候沒得選,可能給一些慰問金就可以打發掉。而作為“送養中介”,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拿到更多的好處費。並且,在對接的過程中,也會以“年輕媽媽”的籌碼,進行對應的宣傳。


說實話,如果以道德進行對應的審視,可能這算是最好的結局。但是,從法理的視角來看,如果收養程序不合法,那麼孩子未來的處境,就很難預料。所以,對於未婚女性來講,無論是出於對自己的保護,還是出於對生命的尊重,都要儘可能地避免懷孕。


另外,在“送養”過程中,並不是不可以涉及“費用”,但是,如果只是為“送養”而“送養”,那麼所涉“費用”就可能是骯髒的。如果,是出於人情的“考慮”,懷胎十月的“慰問”,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這並不在我們所談論的“送養”黑產範疇內。


在“送養的產業鏈”中,一個孩子的“送養”,不僅是從A家庭到B家庭的過程,而是宛如物品交易的過程。有“中介費”,有“介紹費”,有“手續費”。甚至,當“送養孩子”的“所得”,超過“打拼的所得”,就會觸發一些底層年輕人走向“生孩子,賣孩子”的循環之中。


我們可以想象,一個孩子10萬(元)起,除卻要達成兩個家庭的送養契約外,還要養活一群“中介”。但是,因“送養”存在非血緣關係的問題,就導致孩子可能遭遇更多不確定性的傷害(“虎毒不食子”畢竟是一條樸素的法則)。雖然,並不是絕對性的。但是,悲劇的可能性,總是要大一些的。


所以,打擊“送養黑產鏈”,必須要全方位地進行。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親生父母”,“中介”,“收養父母”的存在都要“零容忍”,只有這樣,非法“送養”才能被遏制住。並且,對於“周邊性的產業鏈”,也要進行嚴厲的打擊。就比如“假結婚給孩子上戶口”,或者“非法途徑辦理準生證”等。


因為,任何疏漏的存在,都可能是“送養黑產”成鏈的一種推動。而作為“幼兒”和“兒童”,因為不能獨立的生活,就被改變人生的軌跡,甚至是走向人生的灰暗,這著實是令人感到悲憤的。如果說,惡意的拐賣孩子是一種十惡不赦,那麼“送養”其實算是被美化的“拐賣行為”。


劉再復說,明知生育和分娩是痛苦的,許多女性還是要擁抱這種痛苦。因為,這痛苦乃是“生命自然”。可是,當“送養”伴隨著利益的交割時,所謂的母性就被瞬間殺死。這種時候,即便藉口萬千,父母的共犯嘴臉卻依然清晰可見。就因為,他(她)們把人性中最可貴的部分,也拿去售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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