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囚犯多次与狱警嘿嘿,死刑前夜,法律被迫留她一命,这是为何?

案情:翠花因为你故意杀害自己丈夫被判处死刑,就在死刑执行前一天,忽然查出翠花已经身怀六甲。原来翠花在监狱里利用放风的空隙,故意勾引狱警,并多次和监狱狱警发生关系。当监狱长了解到翠花怀孕,立即上报,最终翠花没有被执行死刑,翠花因为怀孕而救了自己一条命。

女囚犯多次与狱警嘿嘿,死刑前夜,法律被迫留她一命,这是为何?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死刑的女囚犯因为怀孕就能够不被执行死刑,把怀孕当做自己救命的工具呢?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从法条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虽然我国刑法设立了剥夺罪犯什么的死刑刑罚,但是对于这种刑罚的适用对象也有一定的限制。纵观整个刑法法条,主要有以下几类人不能够被判处死刑,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一、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这是指在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比如在满18周岁的当天晚上故意杀人,无论犯罪情节多么恶劣,都不能对他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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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

这就是上文翠花在死刑执行前一天晚上被查出怀孕,而没有被执行死刑的原因。有人说,条文说的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翠花都要被执行死刑了,怎么还能够放过她呢?这里的“审判时候”是一种广义的概念,它包括从被羁押到审判再到执行的整个阶段。也就是说只要是在这个时间范围内怀孕,即便是流产,无论是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都会被法律认是怀孕的妇女。正是由于有这个规定存在,相翠花这一类的女死刑犯就故意在监狱里和人发生关系,以此来活命。

三、审判时候已经满了75周岁的人。

这个规定有例外,即便是审判时候年满75周岁,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还是可以被判处死刑的。上面的两种情况没有例外,只要满足条件就一律不能被判处死刑。

回到翠花故意在监狱里勾引狱警从而怀孕的案例。法律之所以会如此规定,其实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够让死刑犯肚子里的孩子因为母亲的犯罪缘故而受到伤害。在保护未出生的孩子与惩罚判死刑的母亲之间,法律最终还是倾向了保护肚中的孩子。母亲也只是沾了自己肚子里孩子的光。

女囚犯多次与狱警嘿嘿,死刑前夜,法律被迫留她一命,这是为何?

现在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一般女子监狱里的狱警都会是女性,一是为了方便管理,二是防止此类事件的出现。但是,凡事都有疏忽。曾经有过个案例:女子知道自己会被判死刑,在被抓走的时候,就将事先准备好的男子精液藏在身上,等刚带到拘留所的夜里,自己注射进入体内,最后竟然也成功怀孕。法官无奈,只好不能够判她死刑。

提示一点:对于女性死囚犯,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对于男性死囚犯,法律是绝没有此类规定的。不知道未来,若是男性也可怀孕,法律是否会做出相应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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