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記勞動合同法這2條規定,即使主動辭職也能拿到經濟補償

小文是2014年2月9日入職的物流有限公司運城分公司,從事業務員工作,與運城分公司簽有勞動合同,到期後又續簽了勞動合同,該合同與其他職工的合同一樣,都被分公司收走,沒有給小文留下一份。

小文在該公司,工作一直兢兢業業,積極完成任務,還多次受到公司的表揚。

牢記勞動合同法這2條規定,即使主動辭職也能拿到經濟補償

但是2018年7月1日早上,小文去公司出貨時,開票員告訴他,公司停了,不讓開票了。此時小文才知道運城分公司停止了全部業務。

這一下使分公司所有的員工都陷入了失業狀態,工人們紛紛找公司領導。

2018年7月2日,分公司經理和銷售部經理召集員工開會,正式宣佈停業,告知:大家要把欠公司的款收回來,報酬是千分之零點五。7月份每人只能給發1000元生活費。此後,工人們再也見不著公司領導的面。

牢記勞動合同法這2條規定,即使主動辭職也能拿到經濟補償

2018年8月,運城分公司的員工,以小楊為代表,找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8年8月22日,總公司通過手機給員工發了一條短信,要求將員工分流到距離運城很遠的其他分公司,沒有一個員工答應。

2018年9月6日,小文和其他員工一起,以公司拖欠工資和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給予經濟補償15944.88元。

在勞動仲裁委員會審理後,其他員工在仲裁中與公司協商,結果每人最多拿到6000多元的補償,唯獨裁決支持了小文一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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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起訴到人民法院,法院也支持了小文的訴訟請求。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小文說:我只記住了《勞動合同法》的第38條和第46條,公司就得乖乖的給我全額補償。


牢記勞動合同法這2條規定,即使主動辭職也能拿到經濟補償

其實在職場上,很多小夥伴都會遇到公司欠薪的問題,如果只是比工資約定發放時間晚一兩個禮拜,大家也許會理解,但是拖上一兩個月,那可就忍不了了。

所以有時候有很多小夥伴會來詢問,如果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辭職,能不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告訴大家,記住這兩條規定就行!

牢記勞動合同法這2條規定,即使主動辭職也能拿到經濟補償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公司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牢記勞動合同法這2條規定,即使主動辭職也能拿到經濟補償

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因個人原因主動提出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但小文提出辭職的原因是因為“公司拖欠工資和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根據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所以仲裁委和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小文拖欠的工資,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雖然後面公司依舊不服一審判決,選擇上訴至二審,然而二審法院最終還是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原判,駁回了用人單位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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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各位小夥伴們,如果公司真的存在拖欠工資情況的話,員工是完全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的。

我們不是律師,記不住那麼多的發條,但是相關的法律常識還是需要了解幾點的,記住其中幾條能夠保護好自己的規定就行了。

1、 單位什麼情況下可以辭退你?

首先,以下情況單位可以直接辭退你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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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以下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你或者額外支付你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最後,就是經濟性裁員,當然,會有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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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濟補償金該怎麼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也就是說你的工資再高,也是有一個限度的。

“月工資”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牢記勞動合同法這2條規定,即使主動辭職也能拿到經濟補償

3、什麼情況下需要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1)、在“第5、我想辭職,但是合同期限未到怎麼辦”中提到你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需要通知單位的那幾種情形,如果因此你解除合同,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你或者額外支付你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是你提出來協商辭職的則沒有經濟補償金;

(4)、單位裁員;

(5)、當勞動期限屆滿,勞動關係解除。除非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你卻不同意續訂;

(6)、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導致勞動關係解除的,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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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幾點法律小常識,記得用起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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