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強姦女子後,與女子發展成為情侶,是否構成犯罪?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賣淫嫖娼行為雖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構成行政違法,一經發現,將會面臨最多15日以下拘留及最高5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曾經有人呼籲將"賣淫嫖娼行為"合法化,理由在於不僅能夠合法解決生理需求,還能更好的對賣淫者進行身體健康安全檢查,也能減少QJ犯罪率。也有不少人反對"賣淫嫖娼行為"合法化,理由在於有悖我國公序良俗,而且可能導致更多的拐賣婦女犯罪。

男子強姦女子後,與女子發展成為情侶,是否構成犯罪?

賣淫嫖娼與QJ最本質的區別在於:是否違背婦女意願。賣淫嫖娼系自願行為,以給付財物為目的的交換;QJ行為是為了滿足個人淫慾,在違背婦女意願下實施的行為。而情侶之間自願發生的性關係則屬於合法行為,不受法律約束。

男子強姦女子後,與女子發展成為情侶,是否構成犯罪?

本文給大家介紹一則遊走在犯罪與違法與合法之間的案例:

【案情簡介】

甲女系大齡未婚女青年,某天通過微信附近的人認識了乙男,雙方閒聊幾天後乙男邀請甲女共進晚餐,出於對乙男的好感,甲女欣然應邀。當天晚餐雙方聊天十分愉快,甲女對乙男好感倍增。晚餐過後乙男開車送甲女回家,在回家路上,乙男在車上對甲女實施QJ行為。事後,甲女想要報警,乙男各種花言巧語哄騙安慰,並聲稱讓甲女當其女朋友,甲女猶豫再三後,考慮到自己已經是大齡女青年,且乙男各方面條件都符合自己的擇偶標準,遂同意不報警並當乙男的女朋友,乙男當場向甲女轉賬5200元,說是作為自己女朋友的福利

問題來了:乙男的行為性質如何認定?構成QJ行為?還是賣淫嫖娼行為?還是合法行為?

男子強姦女子後,與女子發展成為情侶,是否構成犯罪?

【筆者說法】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

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即QJ罪是違背婦女意願而實施的行為。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年滿14週歲以上),或者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QJ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QJ行為,就構成犯罪,至於是實施既遂或者未遂,都不影響犯罪行為的成立,只是影響量刑。

在本案中,乙男實施QJ行為時是違背甲女的意願,在行為實施完畢之後,即QJ既遂,整個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完畢。而後甲女雖同意做乙男的女朋友,並表示不報警,這種受害者事後諒解的行為亦不能改變乙男先前行為的犯罪屬性

甲女的諒解僅僅是作為乙男量刑的一個從輕或減輕的情節。乙男仍然構成QJ罪既遂,QJ罪並非告訴才處理案件,即便甲女表示放棄追究乙男的刑事責任,乙男仍然需要接受刑事制裁。

另外,如果甲女與乙男雙方事先商量好以一定的金錢、財物、利益等進行交換,而發生的自願性行為,這才屬於賣淫嫖娼行為。本案系事後補救行為,且實施犯罪行為時違背乙女意願,因此,乙男的行為屬於QJ無疑,而非賣淫嫖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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