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者即是正義
這是很多人對判決粗淺的認識
認為只要贏了就行
於是就有人
為了贏得官司
不惜偽造證據
然而
![胆敢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结果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新羅區人民法院今年以來,已對三起在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嚴重妨礙人民法院案件的審理的當事人,處以罰款的處罰,最高對個人罰款5萬元。詳見案例如下:
案例一:為了案件在新羅審理
被罰款人李某新,龍巖市永定區人,在與闕某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闕某玲歸還李某新借款本金23000元,並支付違約金805元、承擔訴訟費。
經法院查明,李某新偽造其在新羅區的居住證明,讓新羅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本不該由該院辦理的案件,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李某新罰款5000元。
案例二:為了拒付建材款
被罰款人李某林與新羅區某建材店(以下簡稱“建材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建材店要求李某林支付拖欠的建材款總計1290270元以及違約金、律師費,而李某林卻提出建材店提供的建材質量有問題,影響工程,並反訴要求建材店賠償其726112。
經法院查明,支持李某林反訴的證據:工程《整改(處理)通知》兩份系偽造。李某林向新羅法院申請要求出庭的證人李某恆、曾某武(即使用該批建材的建設公司員工)系作出偽證,該行為嚴重妨礙人民法院案件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李某林罰款5萬元,對李某恆罰款1萬元,對曾某武罰款1萬元。
案例三:為了替公司“挽回”財產
原告李某華與被告龍巖市某土石方工程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李某華訴請:要求龍巖市某土石方工程公司支付李某華勞動報酬39500元。經審理查明,李某華與龍巖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為了在公司破產清算時,利用“職工工資優先受償原則”轉移部分公司財產,共同偽造重要證據 “工資條”,該行為嚴重妨礙人民法院案件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對李某華罰款3萬元,對龍巖市某土石方工程公司罰款3萬元。
為了討回2萬元的債務,被罰5千;為了不履行120萬餘元的債務,被罰5萬,還讓做偽證的兩位朋友各自被罰1萬;為了不履行近4萬元的債務,讓公司和個人共被罰款6萬元。這些自以為聰明的當事人在被罰之時,才明白自己偽造證據的行為,實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對應法律條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
誠實信用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也是和諧社會、公正司法的基石。民事訴訟法對不誠信訴訟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某些“聰明人”自以為靠著點小聰明就能騙過法官,混淆視聽,那麼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制裁。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審核:簡華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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