膽敢在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結果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膽敢在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結果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勝者即是正義

這是很多人對判決粗淺的認識

認為只要贏了就行

於是就有人

為了贏得官司

不惜偽造證據

然而

胆敢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结果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新羅區人民法院今年以來,已對三起在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嚴重妨礙人民法院案件的審理的當事人,處以罰款的處罰,最高對個人罰款5萬元。詳見案例如下:

胆敢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结果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案例一:為了案件在新羅審理

被罰款人李某新,龍巖市永定區人,在與闕某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闕某玲歸還李某新借款本金23000元,並支付違約金805元、承擔訴訟費。

經法院查明,李某新偽造其在新羅區的居住證明,讓新羅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本不該由該院辦理的案件,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李某新罰款5000元。

案例二:為了拒付建材款

被罰款人李某林與新羅區某建材店(以下簡稱“建材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建材店要求李某林支付拖欠的建材款總計1290270元以及違約金、律師費,而李某林卻提出建材店提供的建材質量有問題,影響工程,並反訴要求建材店賠償其726112。

經法院查明,支持李某林反訴的證據:工程《整改(處理)通知》兩份系偽造。李某林向新羅法院申請要求出庭的證人李某恆、曾某武(即使用該批建材的建設公司員工)系作出偽證,該行為嚴重妨礙人民法院案件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李某林罰款5萬元,對李某恆罰款1萬元,對曾某武罰款1萬元。

案例三:為了替公司“挽回”財產

原告李某華與被告龍巖市某土石方工程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李某華訴請:要求龍巖市某土石方工程公司支付李某華勞動報酬39500元。經審理查明,李某華與龍巖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為了在公司破產清算時,利用“職工工資優先受償原則”轉移部分公司財產,共同偽造重要證據 “工資條”,該行為嚴重妨礙人民法院案件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對李某華罰款3萬元,對龍巖市某土石方工程公司罰款3萬元。

為了討回2萬元的債務,被罰5千;為了不履行120萬餘元的債務,被罰5萬,還讓做偽證的兩位朋友各自被罰1萬;為了不履行近4萬元的債務,讓公司和個人共被罰款6萬元。這些自以為聰明的當事人在被罰之時,才明白自己偽造證據的行為,實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對應法律條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胆敢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结果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法官提醒

誠實信用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也是和諧社會、公正司法的基石。民事訴訟法對不誠信訴訟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某些“聰明人”自以為靠著點小聰明就能騙過法官,混淆視聽,那麼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制裁。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審核:簡華良

胆敢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结果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1.對不起,您的微信零錢、支付寶餘額已被法院凍結!

2.這些人以為考駕照作弊沒什麼大不了,結果被判刑了

3.亮劍八閩 夏季風暴 | 32萬餘名網友在線圍觀新羅法院強制騰房、評估廠房、發放司法救助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