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元口罩涨至198元!上海首例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非法经营案宣判

疫情当前防控物资纷纷告急

原价7元口罩狂涨至198元

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涉嫌非法经营必将受到严惩


3月23日10:00,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庭审直击》节目直播这起疫情期间上海市首例因哄抬价格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初,被告人谢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万军克工贸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万军克公司”)过程中,以人民币5.125元/盒(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规格:50只/盒),在其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销售。

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被告人谢某某明知疫情期间口罩急需,仍于1月23日至1月29日期间抬高口罩价格,将正常售价7元/盒的上述口罩,从21元/盒陆续涨至198元/盒,累计销售1900余盒,违法所得16万余元。

3月12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万军克公司”、谢某某提起公诉。

本案庭审中,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涉案口罩系在疫情发生前进货,疫情发生后该公司的经营成本并未发生明显变化,但口罩的销售价格却在短短几天内抬高数十倍,属于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李婷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上海市优秀公诉人,上海市银行保险金融检察办案团队成员,松江区三八红旗手,荣获松江区青年五四奖章,个人三等功。

应亦然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荣获松江区青年五四奖章,个人三等功。

庭审焦点

本案是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辩护人认为:被告单位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开始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在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已经将所有违法所得予以退出,损害法益基本得到修复;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有向政府捐赠防疫物资的行为,人身危险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公诉人认为:非法经营罪侵犯的法益是市场秩序,在疫情防控期间,扰乱市场秩序、哄抬价格的行为与平时相比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又制造、加剧社会恐慌,同时还推高防护成本,导致低收入群体防护不足。同时,被告人哄抬价格行为发生在1月23日至1月29日期间,正值口罩等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吃紧之时,社会危害性较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万军克公司”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高达16万余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谢某某作为公司主管人员,也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了违法所得,在行政立案之后进行了相关防疫物资的捐赠,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谢某某哄抬口罩价格获利目的明显,且数额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单位“万军克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追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0万余元;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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