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广西地方志工作的重要保证 ——谈公布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


做好广西地方志工作的重要保证  ——谈公布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


2020年3月26日上午,在广西新闻发布厅举行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新闻发布会


2020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陈武签署第136号令,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于是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西修志史上又一件大事,可喜可贺。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令颁布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后,为了进行广西地方志立法,自治区方志办、法制办5人到广东、湖北省和宁夏自治区了解修志立法情况,广东省制定地方志工作规定,湖北省和宁夏自治区没有单独立法,广东省的做法有借鉴意义。


自治区方志办曾申请通过自治区人大进行地方志立法,但由于当时自治区人大立法任务较重,短时间内难以进入实际操作立法,后来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自治区方志办进行法规条文的起草,和自治区法制办经过反复讨论、反复修改、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才形成送审稿。2008年7月14日,自治区主席马飚签署第36号令,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于是年9月1日起施行。


从制定《实施办法》,到制定《工作办法》,广西修志立法又前进了一步。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西《工作办法》,是搞好地方志工作的尚方宝剑。事实证明,有法可依,依法治志,是搞好地方志工作的重要保证,主要反映在三个促进:


一、促进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难题


在地方志工作中,遇到许多难题,一些难题,方志办可以自己解决,有些事关全局的问题方志办是解决不了的,必须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才能解决。譬如,机构、编制、经费等重要问题,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法规才能解决。


广西《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要“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把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这是解决地方志工作难题的重要规定。


现在广西建立各级地方志机构和机构级别基本问题解决了,自治区、市、县地方机构分别为正厅级、正处级、正科级,安排了相应的人员编制。


原来崇左市、防城港市地方志办公室级别为副处级,钦州市地方志办公室没有定级,玉林市没有常设地方志机构,正是实施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广西《实施办法》,这4个地级市地方志办公室的级别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定为常设的正处级单位。河池市所属的11个县(市、区)原来定为副科级单位,实施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广西《实施办法》后,才改定为正科级单位。困扰河池市所属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级别十多年来低于自治区其他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的级别的问题终于得到解决。


2020年3月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申批办法》规定: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范围,应当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一)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从自治区方志办到市、县方志办都符合这两个条件,所以都参照公务员管理。

这是贯彻施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广西的《实施办法》《工作办法》的结果。全自治区各级方志办的工作经费、工作条件,通过贯彻实施国务院、广西的地方志法规得到解决。特别是贫困县,贯彻实施地方志法规后,经济再困难也解决修志经费问题,购置电脑等设备,工作条件得到改善。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西《实施办法》都明确规定:

“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解决地方志工作难题的规定。


这一规定,明确志书、综合年鉴由各级地方志机构编修,其他机构不能编修志书、综合年鉴。这一规定出来之前,广西和全国一样,各级综合年鉴编修没有统一规定由哪一个单位编修。


早在1996年,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组长李铁映在全国地方志第二次工作会议上提出“地方志书、综合年鉴,以统一机构、统一收集整理资料、统一编纂为好,可以发挥优势,节约人力、物力”的讲话精神,时任自治区主席就批示《广西年鉴》交由自治区地方志机构编修。


但是,由于是领导人的讲话,不是法规,所以《广西年鉴》还是没有归到自治区地方志机构。直到10年后的2006年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施行后,才依法把《广西年鉴》归到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2008年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了自治区方志办年鉴处。


国务院、广西的地方志法规,明确地方志机构不仅要编好志书,还要编好年鉴。过去广西许多县方办,就编一本志书,不编年鉴,2006年以后地方志法规明确编修年鉴,县一级才陆续编综合年鉴。现在全国深入贯彻实施地方志法规,提出坚决打赢志鉴编修“两全目标”攻坚战,2020年实现第二轮志书修编全部公开出版,年鉴一年一鉴全覆盖,大大促进了年鉴编修工作,开创地方志工作新局面。


二、促进保量保质完成志鉴编修任务


广西《工作办法》第八条规定: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综合年鉴一年一鉴,公开出版。”


这是对志书、年鉴编修数量、完成时间作了明确规定。过去没有编修综合年鉴的县(市、区)不能那么随意了,必须依法一年编修出版一鉴。


《工作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编纂地方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宪法以及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全面、客观、系统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三)体例格式正确;

(四)文字表述准确、简练;

(五)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使用规范、标准;

(六)装帧印刷符合出版要求。”

这是对志书、年鉴编修质量的具体规定。 编修单位和编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保证志书质量,《工作办法》第九条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年报制度报送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以及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报送资料。”


这一规定极其重要。过去编修地方志没有这一规定,没有送年报资料,地方志记述资料有一定的随意性,现在必须改变过来,严格做好资料工作。地方志的性质是资料书,要做好收集资料这一基础工作。具有丰富的真实可靠的资料,志书才有生命力。过去编纂志书,没有电脑,用手记资料卡片,资料长篇也没有坚持编写,编纂志书难度很大,有的志书出现这样那样的差错。


广西有一部县志把20世纪50年代解放初期的县委书记漏记了,有一部县志把县委书记的名字记错了。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米,特别是没有好米,是煮不出好饭来的。没有真实可靠的资料,是编不出佳志、名志的。现在实施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广西《工作办法》,编修地方志一定要在资料工作上下大功夫、下苦功夫。在逐年做好资料年报的基础上,要按志书的篇目编写资料长篇。最重要的是要对资料进行考证,看资料是否真实可靠,不真实不可靠的资料不能入志,这样编出来的地方志才能代代相传,流芳百世。


《工作办法》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收集到的资料以及编写的地方志文稿,不得损毁。

工作人员不得将收集到的资料和编写的地方志文稿据为己有或者将文稿作为个人著作发表。”

这一规定极为重要。妥善保管收集到的资料以及编写的地方志文稿,不得损毁,这是地方志工作者必须做到的。地方工作人员不得将收集到的资料和编写的地方志文稿据为己有或者将文稿作为个人著作发表。这是地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的。


广西在编修第一轮志书时,就曾经有两个县方志办的主要领导离开地方志工作岗位时,把收集到的资料和已编写的部分志稿据为己有并带走,严重影响了第一轮县志编修工作,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志法规,一定要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工作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地方志文稿经评稿和修改后,按照下列规定审查验收:

(一)以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

(二)部门志、行业志、部门年鉴、行业年鉴,由主持编纂工作的部门、行业组织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导下进行审查验收。”


第十五条规定: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严格广西通志、市志、县(市、区)志审查验收是保证志书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要严格执行。广西第一轮修志,曾经有两部县志没有经过审查验收就出版,县志内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为了保证志书、年鉴的编修质量,《工作办法》还做出了违法处分规定,即第二十五条规定:

“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报送地方志资料;

(二)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督促检查意见;

(三)拒不接受涉及地方志质量问题的审查验收意见;

(四)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

(五)不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确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


只有严格执行这一系列的规定,才能保量保质完成修志工作任务。广西地方志工作已经建立了督查通报制度,这是查处修志违法行为的好办法。地方志工作已进入法制轨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三、促进政府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广西《工作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方志工作机构主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编修地方志的工作机制,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把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这是从法规条文上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西《实施办法》颁布施行后,广西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按照法规的规定,进一步重视地方志工作,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长期以来,自治区主席、市长、县(市、区)长亲自担任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出席地方志工作会议并讲话,为地方志工作解决人员、经费、工作条件问题,使地方志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自治区历任主席很重视地方志工作,亲自听取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汇报,出席自治区地方志工作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并讲话,为自治区方志办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如自治区需要建新方志馆,自治区方志办在多次写请示报告没得到有关部门回应的情况下,我和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梁超然给陆兵主席写信提出请批准建广西方志馆。


我和梁超然副主席把信送到陆主席办公室,并当面请示陆主席。陆主席当即同意批准建广西方志馆,在信件上批示:“此项工作十分重要,请发改委列入今年或明年的基建计划,尽快动工兴建。”正是陆兵主席特批同意建广西方志馆,自治区财政安排6000多万元建设的广西方志馆终于在2011年落成启用。广西方志馆建成后,自治区主席马飚同意拨给书库设备费,使书库内部设备得到改善和提升;陈武主席批准拨给1亿多元,着手建设广西方志馆二期工程,等等。


地方志法规颁布施行后,市、县人民政府对地方志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河池、百色的一些贫困县长期不能解决地方志工作经费、出版经费、方志办工作条件等问题已经得到较好解决。现在,全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朝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不断开创新局面,形势越来越好。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研究员 蓝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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