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税务部门追缴以前拖欠的社保费用,个人部分如何补缴

人社部10月份明确发通知,不允许追缴2019年1月1日前欠缴的社保费用,但之后拖欠,不仅重罚,而且要列入黑名单。不允许追缴,是不允许职能部门统一集中追缴,也不允许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但是,这并不代表,企业之前的欠费,就彻底免除了。如果有职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力,企业照样还是要负责补缴的,而且还要承担利息和滞纳金、罚款。

2019年1月1日之后,社保费用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之后,如果职工对以前社保费用欠缴情况有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要求补缴,税务部门、社保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并按实际情况进行追缴。《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有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责任和义务,职工也有及时参加社保的责任。按照“五险一金”国家、企业、个人承担比例,在企业补缴社保的时候,职工承担10%多一点,加上住房公积金最高达到22%多,对个人来讲,个人承担部分必须由个人负责缴纳,或者由企业在补缴的时候代扣。利息和滞纳金由企业承担,因为拖欠的主要责任由企业负担,但在实际操作中,个人也有按比例承担的利息和滞纳金的。

如果职工和企业有私下协议,企业已经将个人部分额外计入个人工资直接发放,甚至将企业补助部分计入个人工资,这种协议在法律面前是无效,不管是否征得职工个人同意,或者有没有书页协议,都不影响追缴。只是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需要按实际获得利益,承担更多责任,例如已经领取的企业补助部分,和利息、滞纳金。

如果税务部门追缴以前拖欠的社保费用,个人部分如何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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