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即使不看房,我也敢下手日本的老房子?

疫情嚴重的時候,國內各房企紛紛推出了“線上看房”,幾家歡喜幾家愁,有大賣470億的,也有慘淡0銷量的。不過大家有沒有發現,

所有線上賣的都是一手房?

為何?買過二手房的朋友一定知道,買老房子是一件非常非常心累的事情。沒有不會出的毛病,只有你想不到的!什麼牆體開裂,滲水漏水,管道堵塞等等,你不親自跑一趟驗房就敢下手,那心也真的是夠大的。

中外同理。房齡上升免不了伴隨著各種房屋質量問題。我之前一直說,如果買日本房產儘量要親赴當地看房。但從今天起,就“瑕疵問題”大家可以放心許多。

因為4月1日起,日本的新民法正式開始施行了!

挑重點說,有三個非常重要的改變可以降低“雲看房”的風險。

1、瑕疵問題的時效性。

首先是瑕疵問題通知期限時效性的問題。

按舊民法,如果投資者購買的是新房,開發商會承諾10年的瑕疵擔保,但若是二手房,瑕疵擔保則只有短短的3個月,且以房產過戶作為時間節點來計算。

民法修改後,廢除了原來3個月的期限,買主只要在知道瑕疵後的一年以內通知房東,便可向房東提出修繕、賠償、退房等等合法要求。

舉個例子:

我於2020年4月購買了東京某地二手公寓一套,但因為疫情關係,暫時無法赴日。8月的時候,終於可以去日本了,我去看了自己買的房子,結果在一個較為隱蔽的地方,比如衣櫥後面,發現了牆面有一大塊無法去除的汙漬。

根據舊民法,二手公寓擔保責任有效期一般只有3個月,現在已經逾期了,我無法向房東提出任何要求。

但根據新民法,因為我之前無法赴日,顯然不可能知道這衣櫥後有那麼大一塊汙漬。既然我是在知曉後1年內通知的房東,那麼我就有權提出修繕、賠償等等要求。

2、賣主肩負舉出瑕疵問題的責任

日本一直奉行“契約自由“原則。

比如,耐震性不夠,顯然是重大瑕疵問題。但如果在契約書中,買賣雙方同意就此問題,房東無需負責,那也是可以的。

因此在舊民法下,買房會出現部分或全部責任免除的條款。尤其是在購買老物件的時候,很多瑕疵問題當然無法避免。不過投資者既然選擇了這種房子,肯定也不會過分在意。在締結契約時,可能就會寫有:「全部免責」。這樣一來,任何瑕疵問題房東都無需承擔責任了。

但新民法中,契約中「全部免責」將無效。房東有義務列舉出每一個瑕疵點。如果有隱瞞或疏忽未告知,則默認房東為責任方!

這給投資者帶來了極大的方便!

本來,房子存在部分瑕疵,你沒有發現,房東也沒有告知,就不會被寫在合同裡。等有了問題,往往會扯不清楚到底是誰的責任。

而現在,買主不用再費勁地看是否有瑕疵了,反正房東負責。只要有瑕疵,但卻沒有告知給投資者,那這瑕疵就是房東的責任!

簡單理解,要不要你負責是我的事,但說不說是你的事!

3、瑕疵問題解決方法更多了

在舊民法中,遇到瑕疵問題解決方法只有兩項:

(1)損害賠償請求

——字面理解,賠錢~不過這裡的賠償僅僅是指賠償:信賴利益

信賴利益是指,在契約不成立和無效的情況下,因誤以為契約有效而造成的損失。

比如,登記費用等為契約締結而產生的準備費用。

(2)契約解除

——合同解除!退房!~不買了!

有沒有發現問題?

舊民法中處理起來相對比較極端。你如果申請賠償吧,賠償非常有限,都未必能解決得了問題。而如果申請契約解除吧,似乎又有點小題大做了。一些小瑕疵,還真犯不著說要退房。

但在新民法中,買家又多了兩個選項:

(3)追完請求

——按照契約內容進行改進。

比如契約承諾牆面沒有任何汙漬。既然現在有了,那房東對此負責修繕即可。

(4)代金減額請求

——減免部分房款

比如這房子本來賣1000萬日元的,現在我發現牆面脫落,我要求減免1萬日元。

其實我覺得新民法中新設立的兩種“請求方式”更為合理吧!對賣家來說更容易接受,對買家而言也更有實際操作可能。


最後,雖然新民法有非常大的改進,但買房我還是建議儘量要實地走走。只是如果真的有好房子,而大家又確實不方便赴日,倒也可以果斷下手。有這麼完善的法律體制給你撐腰,不怕你各路妖魔鬼怪。


為什麼即使不看房,我也敢下手日本的老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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