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建设项目及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建,依法查处——法律专业人士解读重点整治的五类违法建设系列报道②

重大建设项目及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建,依法查处——法律专业人士解读重点整治的五类违法建设系列报道②

“城市发展离不开一个个高品质的重大城建项目,我市对重大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零容忍”依法拆除,不仅是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落地,更是为城市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筑牢支撑。”4月11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文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我市执法部门查处重大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政行为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吴文雯律师解说,重大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区、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我国《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吴文雯律师介绍,查处重大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的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记者 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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