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经济性裁员”,你知道吗?


企业可以“经济性裁员”,你知道吗?

最近瑞幸的瓜,吃的我一头雾水。

一个资本泡沫吹起来的“中国咖啡神话”,无论是“今天更要元气满满”,还是“割资本主义韭菜的英雄”,都是我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也是因为瑞幸,“董责险”这一个见所未见的险种也开始为人熟知。

与新潮传媒2月10号火速裁员相提并论的,目前也就是瑞幸“店长说”了,与我们吃瓜不同,瑞幸的员工可能会实际遭遇调岗、调薪,是这场资本游戏的实际影响者。

良心企业偶尔有,劳资纠纷天天见

我在司法局值班的时候,被咨询最多的就是劳动相关的法律问题,多是工伤。

会到司法局咨询值班律师的,几乎都是最基层的劳动者,他们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工资较低,很多是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很少纠缠合同签没签、社保买不买,多是想要回辛苦工作的酬劳,或者是因工受伤想要得到医疗保障和赔偿。

我印象很深的,是一个40来岁的女人。

她看上去远比实际年龄大很多,右手只有两根手指。来咨询的时候她很平静,拿着全套病历向我展示她的手。她告诉我,手是被厂里的机器压伤的,完全压扁无法接回去,于是截掉了。同为女人,我很难想象要向别人展示缺陷,但是那天,她没有流露出任何不好意思或者难过的深情,只是问我,如何能够拿到更多工伤赔偿的钱。

企业有企业的难

每次一谈劳动法律问题,就总有人跳出来说:某某企业是良心企业。好像裁员的、降薪的、调岗的企业,就不良心了。

如果以这个标准评价企业是否良心,那中国企业,不良心的最少占99.99%吧。

相对于劳动者而言,企业处于强势地位。但是一家企业,如果毫无要求地提高薪资、增加福利待遇,有求必应,记得那个小国家瑙鲁吗?这也就是这家企业的未来了。

我遇到过一个无赖,是他让我认识到,企业也很难。

无赖是一个正直壮年的男性,在一个小厂打工,他到劳动部门以“企业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购买社保”为由,要求劳动部门处罚企业。在我看来,这是一个非常正常的诉求,但是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这个家伙,每个月都来。

他专门找那种只有几个人、十几个人的小厂应聘,进去工作十天半个月就到劳动部门投诉,而工厂为了息事宁人,通常都会与他达成调解,调解的代价当然就是——赔他一笔钱。

不止是这个男的自己到劳动部门投诉,他家哥哥姐姐也都这么干,他还经常给予“技术指导”。感情这一家子好吃懒做的人,把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规定,当成法律空子在钻,还看上去挺有理有据。

凭什么要求企业像慈善机构一样经营

我偶尔会去商会一类的地方开讲座,针对的多是HR。他们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比我还门儿清,他们关心的绝对不是企业没发工资员工要怎么维权,而是怎么“合法劝退”劳动者,让公司少赔点钱。

屁股决定脑袋,HR绝对没有错。

这些年总看到新闻上说要提高企业或者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我们似乎都被模糊了视线,好像一个企业家,非得抱着为国家、为社会做贡献的心态去创业才值得尊敬,我总是觉得,这未免强人所难。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体,它存在的根本意义从来就是——赚钱

听说当年在阿里巴巴扫地的阿姨都因为认购了原始股而成为亿万富翁,但这并不是因为阿里巴巴良心,而是因为它成功了。

企业与员工,从来都不是零和博弈,而是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关系。这也是为什么,我不太喜欢无理纠缠的劳动者(企业有钱死都不赔就更可恶)。

共克时艰,有时候并不是说说而已。

瑞幸会不会“经济性裁员”

说回瑞幸。听说门店被挤兑了,大家都担心自己的1.8折券花不出去。亏损越多,企业倒闭的风险就越大,资本的大事儿咱管不着,不管谁接了盘,反正一旦瑞幸关闭部分门店甚至倒闭,有人失业是肯定的了。

《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经济型裁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说人话,划重点,所谓经济性裁员,就是说企业确实需要解雇员工以维持生存的时候,大规模裁员是不违法的。但是经济性裁员,同样要支付赔偿金,要遵守“N+1”的赔偿规则。

瑞幸如果因为此次危机关闭部分门店,几乎可以预见会裁减掉一部分基层岗位,此处应该可以适用经济性裁员的规则。

企业需不需要养没用的人

为什么公务员、事业单位是铁饭碗?因为公务员、事业单位的辞退标准非常严格,不以赚钱为目的的单位,工资也不从领导口袋拿,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谁也犯不着去找麻烦。

前阵子在网上看到有人讨论,重疾患者会不会失业。会。

我有个曾经一起住宿舍、搭公车的朋友,前两年被查出患癌。患病以前,他与妻子都是银行职员,不算大富大贵,但是生活安好,刚买了二套房,怀上了二胎。

患病后,妻子毅然流掉了孩子,一直请假陪同求医与照顾。医疗费用虽贵,但是医保和储蓄可以覆盖,并没有惊天动地。就这样,历时一年多的治疗,病情终于稳定。

但这并不是一个劫后余生的故事。

在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银行没有开除他,甚至请长假照顾他的妻子也得到了领导的支持。但好不容易回到工作岗位的他们两个人,都失去了曾经的岗位和职务,在职场的赛道里,重重摔了一跤。

命运残酷,与企业无关。

如果企业空缺重要岗位,等待一个患病的员工,对于其他的劳动者来说,也是极其不公平的,这根本不是良心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拼命奔跑,因为明天和意外,都会来

作为劳动者,能保护我们的,除了法律,还有自身价值。

劳动诉讼中涉及金额最大的是竞业禁止协议。

换句话说,企业可能不愿意补偿混吃等死的员工一个月工资,但是愿意付出高昂代价去挖一个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的高级技术人员。这是由企业的目标决定的,这也是由人的价值决定的。

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

在工作上努力提升自己的价值,那么在意外来临时,也许这护城河就会更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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