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對中路股份控股股東予以監管關注

中證網訊(記者 周松林)上交所4月13日披露監管措施決定,對中路股份(600818)控股股東上海中路(集團)有限公司予以監管關注。

經上交所查明,截至2019年12月12日,上海中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路集團”)持有中路股份13153.0734萬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40.92%,為公司的控股股東。上述股份中,68.2617萬股為二級市場增持所得,其餘股份來自於協議轉讓所得。2018年3月27日,因與李達等人股權轉讓糾紛案,中路集團所持的762萬股於2018年被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凍結,佔公司總股本的2.37%。2019年7月30日,李達等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9年11月2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強制執行裁定,中路集團已於當日知悉該事項。

2019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公告稱,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顯示,中路集團前期被司法凍結的762萬股公司股份中的300萬股被調整為不限制賣出,佔總股本的0.93%。2019年12月13日與16日,法院根據李達等人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分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賣出中路集團持有的1萬股和50萬股公司股份。公告同時提示,剩餘股份存在繼續被執行賣出的風險。

2019年12月27日,公司披露公告稱,2019年12月18日至27日期間,法院根據上述強制執行申請,繼續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賣出中路集團持有的剩餘249萬股公司股份。至此,中路集團持有的300萬股不限制賣出的凍結股份已全部執行完畢。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發生股份減持行為,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公告減持計劃。但公司控股股東中路集團在2019年11月28日已知悉法院作出強制執行裁定,被凍結股份將被賣出的情況下,並未及時履行預披露義務,直至司法強制執行後,才就上述股份減持結果對外披露,或僅僅提示後續繼續執行賣出的風險,信息披露不及時,合計違規數量300萬股,達公司總股本的0.93%,數量較大。中路集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考慮到中路集團本次減持系法院強制執行賣出,可酌情予以考慮。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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