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称租户违约要收回房子 租户:我没违约,3年合同没到期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刘继忠 ■见习记者 刘小玉/文视频

房东称租户违约要收回房子 租户:我没违约,3年合同没到期

4月9日,在郑州市高新区正弘高新数码港西悦城租房办公的时先生向猛犸新闻•东方今报爆料称:房东突然以其违约为由提出要收回房子,并以业主身份让物业停掉其公司用电,现在员工都已回家,已经严重影响了其公司的正常运转。

房东称租户违约要收回房子 租户:合约还没到期

随后,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赶到高新区正弘数码港西悦城见到了当事人时先生。据时先生介绍,自己是做外贸生意的,当时租赁的房子为145平的毛坯房,自己光装修就花了十几万。双方约定的合同租赁时间为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共计3年时间。

房东称租户违约要收回房子 租户:我没违约,3年合同没到期

房租第一年为年付,后面两年为半年付,房租每年上调10%。时先生表示,在今年4月份之前双方一直相处很好,没有任何矛盾,房租也都是按期交付的。四次交付的时间分别是:2017年12月30日(年付)、2019年1月14日(半年付)、2019年7月16日(半年付)、2020年2月6日(半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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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春节,一场新冠肺炎疫情席卷了全国。1月31日,久久没有得到提醒的时先生主动联系房东于女士询问上半年(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房租费用,请于女士核算具体金额。“在通话的过程中,她也没有表现出不想租了,或者我方违约了,或者有其他的任何问题,我们都是在好好的沟通。”时先生说。2月6日,时先生通过支付宝向于女士支付了房租31798元,于女士回复收到,双方对于房租费用均没有异议。

房东称租户违约要收回房子 租户:我没违约,3年合同没到期

直至4月2日,时先生突然接到房东于女士的电话,于女士表明要收回房屋,时先生考虑到合同还没到期,正值疫情期间公司需要稳定,拒绝了房东将房屋收回的意见。4月3日,房东徐先生(于女士爱人)致电时先生,告知其在租房期间出现合同违约,房东要强行收回房屋。时先生声明自己并没有违约,如有违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时先生介绍,4月7日下午15:06,当时身在青岛的他接到正弘高新数码港西悦城物业工作人员的微信电话,称房东要求物业停掉其公司用电,遭到时先生拒绝。15:17,房东夫妻二人来到时先生公司所在办公室,要求员工马上离开办公室,以后不能再来上班。15:25,物业工作人员来到时先生公司所在办公室,通知其员工10分钟之内停电。约17:37,时先生公司被停电。

4月9日下午,记者在时先生的带领下来到了西悦城一楼的物业管理中心,询问物业中心采取停电措施的原因,该物业中心一名吴姓经理接受了记者的采访。“面对一个业主一个租户,都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也很为难。这是租户和业主之间的民事纠纷,我们物业不介入。当天双方在电话里没有协商成功,业主以租户违约为由强烈要求停电,我代表我们工作人员也给你们道个歉。你们要是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打我们物业电话反映,我们一定会及时处理的。”吴经理介绍说。4月9日17点30分左右,时先生所在公司办公室正式通电。

房东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要求物业对租户公司停电

4月9日,记者在时先生办公室门口看到一张来自房东的解除房屋租赁协议通知:我是位于西悦城23层你目前租用房屋的房东徐XX,你于2018年与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你租赁我的上述房屋,租期3年。该合同履行期间,你无正当理由在后续三期付房租时每次都延期支付,共计推迟付款36天,依据合同违约条款承租方累计延期付款一个月属于根本违约,我作为出租人有权解除我们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房东称租户违约要收回房子 租户:我没违约,3年合同没到期

因此,我现在依法通知你:一、自本通知函发之日起,你我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请你在收到本书面通知后7日内(最迟在2020年4月16日18时前)搬出位于郑州市高新区西悦城23层XX室。二、若你在上述期限内不搬出上述房屋,本人将通过必要的自救方式索取房屋,同时采取法律途径维护正当权益,并有权要求你承担相应的损失。据时先生介绍,房东夫妇俩均为律师。

随后,记者联系到时先生的房东于女士,于女士告诉记者,依据合同条款规定,时先生交房租累计推迟付款36天,属于合同违约,于女士有权解除合同。于女士介绍,4月6日下午她的确去了时先生公司所在办公室。“我跟他们员工说,我跟你们老板有房子的纠纷,你们替我转达给你们老板说两天之内找我协商这个事,如果他不协商,今天你们6点下班我把门锁上。”于女士说,但她并未采取锁门的方式。

“我本着和他协商的态度,他如果找我协商我还是会面对面和他协商,如果不协商,那就该咋办咋办吧,要是想协商我随时等着他。”于女士说。

4月13日,记者再次拨通于女士电话了解情况,于女士以不再接受采访为由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租户发出回复函:本人不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4月10日,时先生咨询律师后针对房东发出的《解除房屋租赁协议通知》发出回复函,称其本人自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以来,一直致力于遵守合同约定,不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时先生在回复函提到,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款之规定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截止到时先生本人支付第四期房租时,仅在第四期迟延六天交房租。按照合同约定时先生应当在2020年2月1日之前支付房租,后等到2月6日才予以支付。时先生解释由于该支付期间为中国传统佳节春节放假期间及我国疫情防控最严峻时期,其深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对造成不能及时支付房租表示歉意。但是仅就六天的逾期支付就要求解除合同是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更何况在疫情防控期间。

另外,在签订合同的第三条第二款约定,每期租金支付时间为提前二十天,以甲方实际收到为准。时先生则提出房东把该条约定做了扩大解释。对于租赁房屋停电事宜,时先生本人保留主张相关权利。

律师解读:双方应当以书面合同约定为准 不能单方扩大合同解释范围

随后,记者采访到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张少春律师分析认为,双方之间系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各方均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执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受约方均有权主张经济赔偿。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均可向法院起诉解决,至于双方之间是否违约,应当以书面合同约定为准,均不能单方扩大合同解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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