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瑪依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危險駕駛案 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近日,本院依法對毛某某危險駕駛罪一案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該案是克拉瑪依區醉酒駕駛刑事案件中的第一例相對不起訴處理。

犯罪嫌疑人毛某某為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其他案件,明知自己已飲酒仍駕駛機動車,從201省道東側棉花地的住宅處,沿田間道路、小拐鄉阿克胡路行駛至案發地。經鑑定,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41.16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經審查,毛某某因民警電話通知讓其前往,系事出有因;民警到現場發現其涉嫌酒駕,毛某某如實供述,具有自首情節;其飲酒後駕駛車輛途徑道路系鄉間道路,從該道路擔負的使用任務、功能和人流量、車流量等方面考量,行為產生的公共危險性相對較小,且本人無刑事、行政處罰記錄,系初犯。同時,考慮目前正是春耕的重要時期,若對務農的毛某某判處拘役,將對其全家的經濟收入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綜合考慮以上情節,本院依法對毛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向交警部門發出檢察意見書,建議對毛某某危險駕駛車輛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2011年5月1日,危險駕駛罪新增入刑,其是指行為人違反道路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法定刑為拘役,並處罰金。2017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2019年10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印發《新疆檢察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強調了懲治重點和原則,進一步明確了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符合相應情形可以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具體標準。在突出懲治重點的同時,要求從刑罰措施的適用上區別處理好情節較輕的“醉駕”犯罪,以實現政治、法律和社會“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本案中,我院認真領會並積極貫徹落實《指引》精神,在辦案中轉變執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不斷追求罪行相匹配、刑罰精準化的執法目標,依法對認罪認罰犯罪嫌疑人給予從寬處理,將寬嚴相濟刑事處罰原則應用到每一起案件中。通過檢察官不起訴公開宣告的警示教育,毛某某深刻悔悟,當場承諾既要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又要成為普法宣傳者,讓他人以己為戒,遠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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