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1日,黃友德酒後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與對向直行由洪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10月,黃友德被興義市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12月,黃友德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廉潔黔西南微信公眾號)
閱讀更多 閻良區人民檢察院 的文章
2020-04-10 10:40:23 閻良區人民檢察院
2019年7月21日,黃友德酒後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與對向直行由洪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10月,黃友德被興義市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12月,黃友德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廉潔黔西南微信公眾號)
閱讀更多 閻良區人民檢察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