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日注入一滴水,難時擁有太平洋”
這是太平洋保險的廣告語。
聽起來很暖心對不對?
但此次的拒賠,
卻是對這句話莫大的諷刺!
一、事件經過
2018年1月,山東濰坊的項女士為兒子投保了太平洋少兒超能保重疾險,保額30萬。
超能保是太平洋人壽推出的一款針對0-17歲青少年的重疾險產品。
主險是:超能保兩全保險;
附加險是:超能保重疾險。
主要保障內容為:
重疾88種,賠付100%基本保額;
輕症20種,賠付20%基本保額;
如果保障期內未發生重大疾病或身故,期滿後返還150%已交保費。
住院診斷書結果為:手足口病,併發腦炎。
手足口病,併發腦炎達到了"重症手足口病"的標準,屬於超能保的保障範圍。
於是項女士向太平洋保險申請理賠。
結果卻被拒賠了。
理由是:病情不夠危重!!!
二、拒賠是否合理?
我們來看下超能保重疾險對於該疾病是如何規定的:
經由腸道病毒引起的急性傳染病,主要症狀表現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皰疹,重症手足口病必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
(1)經專科醫生診斷為手足口病;
(2)伴有所列危重併發症之一:腦膜炎、腦炎、腦脊髓炎、肺水腫或心肌炎;
可以看到,項女士兒子的病情,完全符合合同規定,三個條件都滿足了。
那為什麼還會被拒賠呢?
太平洋保險給出的說法是:
孩子的腦電圖、腦CT等無異常,說明孩子併發的腦炎不夠危重,所以不賠!!!
這個理由非常奇葩。
首先,超能保的合同條款並沒有對腦炎的嚴重程度作任何說明。
其次,也沒有對腦電圖的異常情況做限定。
條款寫的很清楚:
只要併發腦炎,就屬於危重併發症。
而且,
《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
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客戶的解釋。
不管是從哪個角度來說,太平洋這次的拒賠一點道理都沒有。
活該被網友罵。
三、事件後續
據最新消息,
項女士已經和太平洋人壽私下和解。
應該是協商理賠了。
這次事件也打了一些業務員的臉。
平時總向客戶說:我們大公司,價格貴有貴的道理,理賠寬鬆呀。
然而事實你們也看到了....
面對理賠糾紛,之前的業務員也不敢露面....
四、寫在最後
不惜賠、不爛賠、不錯賠,是保險公司對待理賠時的基本原則。
既然投保時,我們遵循了最大誠信原則。
那麼理賠時,保險公司就應該履行相應的義務。
如果有保險公司耍無賴,
我們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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