孰之過,是打死老人的郭某思或摔嬰的韓磊,還是大牆內的監管改造


孰之過,是打死老人的郭某思或摔嬰的韓磊,還是大牆內的監管改造

庚子年(2020)的三月中旬,本是京城春光明媚時節,以往此時首都的人們或結伴出遊,或郊區踏青,享受這短暫而美好的春景。但今年正值一種可怕病毒肆虐全球,疫情首先爆發地的中國,疫情雖已得到有效控制,政府仍要求民眾減少非必要的出行和聚集,出入公共場所必須戴口罩。未曾想戴口罩這一十分簡單的舉動卻引發一樁血案。


孰之過,是打死老人的郭某思或摔嬰的韓磊,還是大牆內的監管改造

兩個暴徒 兩起惡性事件


3月14日下午3時許,東城一超市內,坐了近15年牢、刑滿釋放僅234天的郭某思,正在收銀臺排隊準備結賬。等待的同時,他打了個電話,為通話方便他摘下口罩;後邊緊挨著他排隊一位年過7旬的老者提醒他應當遵守相關防疫規定佩戴口罩。郭某思覺得被人當眾提醒,大為不滿,遂與老者產生口角。一來二去,郭某思竟動起手將老者推倒在地;這還不算,30多歲的他還上前用雙手擊打老者的頭頸部,致老者當場昏迷。意識到自己闖了大禍後,郭某思迅疾離開現場,該超市的經理和一名員工對其進行阻攔。他將經理打倒,咬傷員工,卻未能逃脫,被當場抓獲。


6天后,老者因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於是月20日死亡。


無獨有偶,同樣是簡單的糾紛引發人命案件。讓我們把目光拉回7年前(2013年)盛夏的一天晚上,北京大興突發一起慘絕人寰的摔嬰案,該案激起人們無比憤怒。7月23日21時許,剛和朋友喝完酒的刑滿釋放人員韓磊,準備去附近的歌廳唱歌。由於歌廳沒有停車位,朋友李明將車掉頭,試圖在科技路公交站臺停車。當時年輕的母親李某帶著熟睡在嬰兒車內的女兒孫某某正在該公交站候車。坐在副駕駛上的韓磊認為李某及其嬰兒車阻擋了停車路線,隨即下車與李某交涉併發生爭執,沒幾分鐘,韓磊突然對李某進行毆打將其打倒在地。緊接著,韓磊繞至嬰兒車正面,面對面將孫某某從嬰兒車內抓起並舉過頭頂猛摔在地。事後韓磊擺脫路人的阻攔,李明開車帶其逃走。18個小時後,韓磊在北京房山被警方抓獲。


兩天後,孫某某因重度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歿年2歲10個月。


孰之過,是打死老人的郭某思或摔嬰的韓磊,還是大牆內的監管改造

對比發現驚人相似


上述兩起暴力傷人致死案均引起轟動,民眾對此議論紛紛,甚為關注。關注既在於案件本身,更在於肇事者郭某思和韓磊的過往經歷。


最近發生在疫情期間案件的肇事者郭某思是有嚴重暴力犯罪前科的刑釋人員。16年前的8月末,郭某思在崇文(亦即現在的東城)一酒店內,因感情糾紛,將女友段某用枕頭悶死。郭某思到公安機關自首,並表示深切懺悔,其家人積極賠償受害者家屬,取得諒解;法院從輕判處其無期徒刑,後被送往北京市某監獄服刑。服刑期間,郭某思一共獲得9次減刑,首次從無期減為有期,後8次減刑從6個月至12個月不等。郭某思殺人從被刑拘至刑滿釋放,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的時間是2004年8月29日至2019年7月24日,滿打滿算不到15年。也就是說,16年前郭某思故意殺了一人,只坐牢14年10個月25天即通過不斷減刑然後釋放;釋放後其主觀惡性不減,再次暴力犯案,致人死亡。


韓磊雖不是具有嚴重暴力犯罪前科的刑釋人員,但其劣跡斑斑,暴力傾向也非常明顯。據有關資料顯示,1974年出生的他14歲時因偷竊被行政拘留13天;18歲因在公交車上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天。1996年1月,韓磊夥同他人盜竊一輛白色尼桑公爵王轎車,其為主犯,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後被送往北京市第二監獄服刑。1999年1月,北京高院作出裁定,對韓磊減為有期徒刑20年。2003年其因毆打獄警被加刑1年。隨後,韓磊通過參加勞動和學習,積極改造,多次被評為改造先進分子,經過5次減刑于2012年10月5日釋放。從韓磊因盜竊於1996年1月12日被採取強制措施到2012年10月5日被釋放,其坐牢16年8個月23天。被釋放291天后韓磊再次犯罪,而且這次是故意殺人,摔死一個不滿3歲的嬰兒。隨後北京中院、高院兩審,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最高法核准,最終韓磊於2014年10月31日被執行死刑。


對比郭某思和韓磊的經歷,情況極其相似。兩人均為北京當地人,郭某思是東城人,韓磊是豐臺人;均有較高的智商,郭某思曾就讀於北京某一類大學,韓磊在獄中自學取得高等教育學歷,並寫下自傳體小說《昔我往矣》;均因犯罪被判無期徒刑,通過自身努力改造,數次減刑,提前刑滿釋放;均在釋放後不足一年,再次嚴重暴力犯罪,犯罪的對象均為社會群體中的體弱者,一個是年逾七旬的老人,一個是不足三歲的嬰兒。


孰之過,是打死老人的郭某思或摔嬰的韓磊,還是大牆內的監管改造


民眾的疑慮與刑罰執行實踐


那麼民眾的疑慮就來了,既然郭韓二人在獄中表現如此積極上進,獄內改造如此成功,怎麼一出獄就像換了個人似的,動輒極端暴力相向,用拳頭解決問題?


既然表現好的服刑人員才能獲得減刑,郭獲得9次減刑,韓獲得6次減刑,可以推斷二人獄內表現應該很不錯,但從釋放後的獄外表現來看,卻大相徑庭,那麼其在獄內的表現是怎樣考核的,其中是否有不法行為;監獄作為以懲罰與改造、勞動和教育罪犯為原則,以將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為目標的刑罰執行機關,對郭韓二人教育改造效果體現在哪?監獄的職能究竟有沒有得到正確履行?


其實韓磊摔嬰案發生後,北京有關方面對韓磊在服刑期間的表現和減刑情況進行了倒查。北京市第二監獄拿出了韓磊計分考核、減刑的全套材料和相關依據。如今,網絡上對郭某思服刑期間9次減刑的各種質疑炒得沸沸揚揚,北京市對郭某思多次減刑情況已成立聯合調查組依法依紀開展全面調查。我們靜待官方調查結果。


僅從法律規定適用層面看,鄙人認為郭某思的減刑情況沒有任何問題。


郭某思2004年8月29日故意殺人被刑拘,2005年2月24日被判處無期徒刑,隨後入獄服刑。


在一般人看來,罪犯被判處無期徒刑即意味著其餘生應在監獄裡度過,其實這是對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誤解。從1979年的《刑法》到2017年最新的《刑法》中規定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一直都可以通過減刑制度縮短刑期,提前釋放。具體到郭某思案件,應適用1997年的《刑法》第78條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2007年6月25日,郭某思獲得第一次減刑,從無期減為有期19年。此次減刑是依據自1997年11月8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7)6號)第6條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郭某思的減刑發生在兩年兩個月後,符合法律規定。


2008年9月20日, 間隔1年2個月,減刑10個月;

2009年11月20日,間隔1年2個月,減刑10個月;

2011年1月20日, 間隔1年2個月,減刑11個月;

2012年3月20日, 間隔1年2個月,減刑11個月;

2013年4月26日, 間隔1年1個月,減刑11個月;

2014年7月17日, 間隔1年2個月,減刑12個月;

2015年10月29日,間隔1年3個月,減刑12個月。


從2008年—2015年這七次減刑,均適用上述1997年最高法關於減刑假釋的司法解釋第2、3條之規定,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儘管這期間關於減刑問題出臺了新規定,如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2號),但緊接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3]201號)第2條規定,原生效裁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生效前作出的,適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但適用新《規定》對罪犯有利的,適用新《規定》。對郭某思而言,他的判決是在2005年作出的,97年的規定顯然對其更有利。


上述7次減刑,郭某思的減刑期限均沒有超過一年,減刑時間間隔均在一年以上。


2018年11月21日,間隔3年0個月,減刑6個月。


此次減刑依據的是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6、8條規定,無期減為有期再減刑時,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郭某思的減刑期限沒有超過9個月,減刑間隔大於2年。


由是觀之,僅從法律法規的適用上來看,這9次減刑都沒有問題。問題在於減刑的事實依據是否成立,郭某思在每一個減刑評比周期內是否真的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是否有違反監規紀律的行為。這要去查看更詳實的記錄,不僅包括監獄提請減刑建議和法院審核裁定的材料,還包括郭某思服刑期間的勞動生產、內務衛生等考核記載。


從犯罪學的角度來看,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罪犯,只是基於個體成長環境的差異,犯罪誘因被激發的程度不同。再一個之前表現好,只能說明過往,並不代表以後表現也會好;之前優秀不代表以後優秀。郭韓二人的行為正好說明此種觀點,他們因罪行嚴重被判處無期徒刑,基於對自由的渴望,以二人的智商和能力,在獄中拼命表現,掙積分賺獎勵換減刑完全是可能的。而當他們坐牢十幾載,走出大獄後,以前的各種限制一下子完全消除,類似減刑那種觸手可及的正向激勵也變得不那麼具體,再加上社會變化對其而言已是天淵之別,短時間內無法適應造成心理障礙而激發犯罪誘因導致再次犯罪亦完全可能。


孰之過,是打死老人的郭某思或摔嬰的韓磊,還是大牆內的監管改造

郭某思可能面臨的法律懲罰


此次郭某思在超市失手打死老者,因其刑滿釋放不足五年再次涉嫌故意犯罪,屬於累犯,應被從重處罰。


如果按照故意殺人定罪,依據《刑法》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被判處死刑(包括緩期兩年執行)的幾率會比較大。


如果按照故意傷害定罪,依據《刑法》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郭某思至少會被判處無期徒刑,按照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計算,其至少要坐牢15年以上。對於現年38歲身背兩條人命的他來說,人生的大部分光陰都要在監牢中度過。


孰之過,是打死老人的郭某思或摔嬰的韓磊,還是大牆內的監管改造

可能的解決之道


從上文可知,刑釋人員再犯罪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不能簡單地歸結於其個人或者監管改造的原因。應該說,目前的監管改造制度,能夠將大多數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迴歸社會,卻很難在具有各種特殊成長背景的服刑人員身上取得一致的效果。


我們應該重視重罪刑釋人員(入獄十年以上)“如何預防和減少再犯罪”,這才是從根源上降低此類人員再犯罪率的上策。從郭韓二人的情況來看,易衝動和明顯的暴力傾向可能與先天的遺傳和他們自幼成長環境和所受教育休慼相關,這些因素深刻影響了他們的人格形成、思維和行為定勢,監禁生活也未必能夠促進其顯著好轉。鑑於此類人員在正向激勵的前提下願意遵規守紀,我們也許可以從以下方面解決此類問題:


一、減少減刑適用,加大假釋力度。減刑的效果僅在獄內,一旦減刑完成便對罪犯沒有吸引力和約束效果;而假釋則時刻提醒其遵規守紀,其迴歸社區以後,須定期報到並進行心理測評、危險性評估和考核,一經發現有逾越雷池的跡象,即可及時收監。


二、開展定期幫扶,促進社會接軌。此類人員與社會脫節良久,應定期對其進行心理輔導和幫助,以減少其迴歸社會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形。同時鼓勵民間組織進行互助,幫助此類人員出獄後更好的找到工作,對其進行各類幫助,重新樹立對生活的信心,使其不與社會脫節而更好地適應社會。此外,社會也應給予此類人員一定的寬容,幫助其再就業、重新融入社會。


孰之過,是打死老人的郭某思或摔嬰的韓磊,還是大牆內的監管改造

阿甘,全名甘仕榮,湖北荊州人,現居北京。曾帶隊從首都騎自行車到珠峰大本營(海拔5200米),中國政法大學學士,清華大學碩士。任職首都政法、紀檢系統近8年,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注於刑事辯護及各類行政案件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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