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版《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解讀|新版《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文 | 陳丹 何鋒

廣州海關

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2016年版的10章、64條擴充至10章、86條,強化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凸顯了我國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高度重視。本文將對《條例》與進出口食品安全海關監管相關的內容進行解讀,該部分條款主要集中在第六章“食品進出口”,共有9條規定。

解读|新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條:進口商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如實申報產品相關信息,並隨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格證明材料。

海關解讀:本條規定明確海關作為食品進出口環節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部門,以及進口商負有如實申報的義務。從2018年4月20日起,原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正式併入海關,由原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承擔的進出口環節食品監管職能由海關承接,這是貫徹落實2018年《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工作部署,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重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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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進口食品運達口岸後,應當存放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需要移動的,應當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大宗散裝進口食品應當在卸貨口岸進行檢驗。

第四十六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根據風險管理需要,可以對部分食品實行指定口岸進口。

海關解讀:實施指定口岸進口的食品(包括進口肉類、冰鮮水產品、毛燕等高風險類動植物源性食品)應當從海關總署指定的口岸進口,其進口口岸的主管海關應當具備該類食品現場查驗和實驗室檢驗檢疫的設備設施和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進口口岸應當具備與進口該類食品數量相適應的存儲庫,存儲庫應當符合相關檢驗檢疫要求並報海關總署備案。實施指定口岸進口的食品應當存儲在海關認可並報海關總署備案的存儲庫或者其他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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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或者其委託的進口商提交的相關國家(地區)標準或者國際標準進行審查,認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予適用並予以公佈;暫予適用的標準公佈前,不得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通用標準已經涵蓋的食品不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

海關解讀:為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本條關於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應當符合要求的規定做了大幅度的修改。2016年版《條例》第37條對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要求進口商要取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後方準進口。新版《條例》要求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或者其委託的進口商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國家(地區)標準或者國際標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該標準認可並公告後,該食品就可進口。本條第一款的修改目的是取消對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許可,符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方向;第二款則確定了通用標準在進口食品檢驗標準適用的地位,將為更多境外食品進口提供依據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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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制定和執行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措施的情況以及向我國出口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海關解讀:本條規定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理解。一是進口商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的義務。審核重點是:制定和執行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措施的情況;向我國出口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二是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的保證義務。主要內容有:保證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保證符合食品安全法、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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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進口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召回進口食品的,應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海關解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進口商應對已經進口的不合格食品實施主動召回,不合格食品是指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進口商未履行召回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本條主要強調企業召回問題食品後向主管部門報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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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發現已經註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不再符合註冊要求的,應當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整改期間暫停進口其生產的食品;經整改仍不符合註冊要求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境外食品生產企業註冊並公告。

海關解讀:本條是關於對境外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整改及撤銷註冊的規定。對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實行註冊管理,是一種事前的審查行為,屬於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主要是考慮到生產企業是進口食品的生產者,海關需要對這些境外企業的資質、信譽情況進行考察確認,才允許其生產的食品進口到我國境內。已獲得註冊的企業如不能持續符合註冊要求的,海關總署應當暫停其註冊資格並暫停進口相關產品,同時向其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通報,並予以公告;如發生《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情形的,海關總署應當撤銷其註冊,同時向其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通報,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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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風險預警,並可以對相關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採取下列控制措施:(一)退貨或者銷燬處理;(二)有條件地限制進口;(三)暫停或者禁止進口。

海關解讀:本條是關於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出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時對應措施的規定。在世界範圍內,食源性疾病都是廣泛存在並影響公眾身體健康的主要問題,是世界公認的食品安全問題最直接的表現形式。近年來,國外的食品衛生問題時有發生,如“口蹄疫”“二噁英”“瘋牛病”等。這些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相關的管理措施予以應對,包括風險預警和控制措施。風險預警是部門內或者行業內發佈警示公告,目的是為了採取控制措施。海關總署和直屬海關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的級別採取不同的控制措施,進口食品安全風險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時,應當及時解除風險預警通報及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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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劑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有要求的,還應當符合國際條約、協定的要求。

海關解讀:本條是關於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適用標準要求的規定。從境外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進口國的食品強制性食品安全標準,這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劑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的標準或合同要求,與國際通行做法一致,而且出口食品的安全直接關係到進口該食品的國家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同時影響到我國食品出口企業的商業信譽和國際市場競爭能力,更關係到我國在國際上的政治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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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朱秀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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