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喬丹侵權案歷經8年終落槌:重新裁定"喬丹及圖"商標

中新經緯客戶端4月8日電 最終敗訴!中國裁判文書網一份文書顯示,歷經8年的喬丹商標案落槌,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國喬丹”)的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將重新作出裁定。

中國喬丹侵權案歷經8年終落槌:重新裁定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對於此前爭議頗大的美國AIR JORDAN品牌狀告中國喬丹商標侵權案做出裁決,被訴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

  中國喬丹與美國AIR JORDAN品牌的商標之爭由來已久。

  2012年2月23日,美國知名球星邁克爾·喬丹現身視頻稱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喬丹)侵犯其姓名權。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最終判定,“喬丹”只是常見的美國人姓氏,喬丹體育公司註冊、使用“喬丹”系列商標的行為不侵犯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或肖像權。

  邁克爾·喬丹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喬丹體育的78個相關注冊商標。但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喬丹體育的一系列商標註冊。

  邁克爾·喬丹對判決不服,隨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訴訟。2015年初,法院一審又駁回他的訴訟請求。兩度受挫之後,邁克爾·喬丹繼續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5月,二審再遭敗訴。

  2016年4月,商標權糾紛案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宣判喬丹體育註冊的78個商標中,僅有3個被確認違反商標法規定,予以撤銷。違規商標均是周邊其他類商品的防禦性用途,喬丹體育在主營業務上使用的主要商標基本沒受到影響。

  2020年3月2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文書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的規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權。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享有在先姓名權的姓名註冊為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與該自然人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繫的,應當認定該商標的註冊損害他人的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爭議商標由上方的“”圖形與下方的“喬丹”組合而成。喬丹公司明知再審申請人在我國具有長期、廣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喬丹”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爭議商標的商品與再審申請人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繫,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予撤銷,應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中國喬丹侵權案歷經8年終落槌:重新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575號行政判決;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號行政判決;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424號關於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爭議裁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重新作出裁定。至此,歷經8年的喬丹商標之爭落下帷幕。

  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第22至24批指導性案例共27件,涉及知識產權、國家賠償、執行和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喬丹商標糾紛案入選最高法第三批指導性案例。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喬丹商標糾紛案明確,外國自然人外文姓名的中文譯名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主張作為特定名稱按照姓名權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吳兆祥表示,本案的裁判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態度鮮明,立場堅定。該案判決明確的有關法律適用標準,有利於維護權利人的人格尊嚴,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淨化商標註冊和使用環境。同時,對於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權利,積極培育自主品牌均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

  據中國證監會官網信息,2019年4月,喬丹體育登陸上交所主板的上市申請通過初審,繼2011年之後再度完成“過會”,等待批文中。(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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