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和野貓“幹仗”,還被判賠了!

王女士居住的小區經常有一隻野貓來轉悠。出於愛心,王女士常給野貓喂些食物。一來二去,野貓成為王女士單元樓的常客。

有一段時間,王女士因為出差沒在家,野貓便在王女士單元樓下使勁的叫喚。

居住一樓的李女士被吵得煩悶,出門驅趕野貓。在驅逐的過程中,上演了一場人貓大戰,李女士的臉上留下了幾道重重的貓爪印。

愛美的李女士氣憤不已。在無法追責野貓的情況下,將王女士告上法庭。

最後法院的判決如下:判決王女士賠償李女士損失費50元,並妥善管理野貓。

法院判決的理由:公民要履行的義務有三種。一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二是約定的義務,三是因先前行為引發的注意義務。王女士經常餵養野貓,導致野貓常來居民小區,王女士應對野貓履行一定的管理義務。這種義務屬於先前行為引發的注意義務。因此王女士對野貓抓傷李女士的行為負有賠償責任。但李女士作為人類,居然和野貓鬥毆,也存在一定過錯。故作出以上判決。

大家覺得法院的判決怎麼樣?

人和野貓“幹仗”,還被判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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